內蒙古一黑社會組織犯罪細節獲披露 帶頭大哥制定索要賭債的要賬技術和要領

近日,裁決文書網公布了《樊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諸多犯罪細節。

判決書披露,被告人樊某,出生於內蒙古自治區。2017年5月11日因毆打他人被包頭市青山區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參加黑社會組織性質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被烏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烏拉特前旗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烏拉特前旗看守所。


一、被告人樊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事實


從2012年開始,被告人樊某參加以王某2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該組織存續期間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


2008年冬季至2012年期間,王某2(已判刑)通過小恩小惠拉攏、出面幫助解決困難、請吃飯、喝酒等手段籠絡、吸收社會閑散人員及有前科劣跡人員,逐步形成以王某2為組織領導者,滕某(已判刑)、安某(已判刑)為積极參加者,王某3(已判刑)、王某4(已判刑)、王某5(已判刑)、王某6(已判刑)、楊某1(已判刑)、郭某(已判刑)、劉某(已判刑)、郭某(已判刑)、被告人樊某等人參加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為了控制其組織成員,王某2對其手下有嚴格要求並在該組織內部樹立了權威。


該組織在王某2的組織領導下,有組織地在烏拉特前旗、五原縣周邊農村地區多地賭博活動場所放貸,向參賭人索要債務、幫他人索要債務非法聚斂錢財,獲取經濟利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並多次實施賭博、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了犯罪地的農牧區經濟、社會秩序,造成重大的社會影響。該犯罪組織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王某2處於核心地位,對該犯罪組織的事務擁有領導權、決定權和控制權,處於支配地位,被該組織成員稱為“老大”、“大哥”等,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


安某、滕某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也是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骨幹力量,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第二層次領導地位,安某、滕某對該組織的犯罪活動進行日常管理和傳達王某2的指令,並多次直接指揮、參與下級組織成員進行的賭博、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該組織壯威揚名、聚斂錢財、是王某2的得力助手。同案犯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楊某1、郭某、劉某、郭某、被告人樊某屬於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成員,他們積極為該組織效力,多次進行了賭博、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


在該組織存續和發展期間,王某2嚴格控制該犯罪組織成員,逐漸形成了一系列控制和維繫該組織成員的活動規約、組織紀律、管理和獎懲制度等。例如:出去辦事要把握好“尺度”;為組織成員出面擺平事、給組織成員租房,在一起吃飯、喝酒、議事;為組織成員傳授犯罪方法,例如:制定了索要賭債的要賬技術和要領:“第一、去家住下吃好的,喝好的,半夜起來叫兩聲或又說餓了叫做飯;第二、先擰的厲害點打或罵,如果他說給,再和他好說,如果不給打幾下,不能打的有傷,有傷就不好說了,錢要不上,還麻煩;第三、就是讓家人慢慢適應的給打條子,以固定家產抵押,如房子和車或土地、金鏈子和戒指;第四、不能讓坐的、讓蹲的。又如,對辦事得力的成員予以購買衣服、發放獎金、許諾買房等獎勵,對辦事不力的和開會遲到的成員進行嚴厲責罵、毆打等。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自2008年冬季以來,以王某2為組織、領導者,安某、滕某為積极參加者,同案犯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楊某1、郭某、劉某、郭某、被告人樊某等人參加的犯罪組織,通過實施賭博、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錢財,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該組織在李某1(已判刑)、王某2(已判刑)等多人組織的14起賭博犯罪中累計滾動放貸790萬餘元,獲取非法經濟利益117萬餘元,並且在向欠債人要債過程中,敲詐勒索被害人211856元。用於支持該組織的生存、發展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非法獲利後由王某2進行統一分配,用於購買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經費、為組織成員採購服裝、獎勵組織成員等開銷26萬餘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具體表現在:


1、2008年冬季至2012年期間,以王某2為首的該犯罪組織,多次指使馬大及騰某、安某、楊某1在五原縣、烏拉特前旗部分農村等地區賭博場所為組織賭博的申合義、賈某1、趙某7、李某1等人非法提供資金790萬餘元,非法獲利117萬餘元。


2、2008年冬季至2012年期間,王某2、安某、騰某、侯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郭某、被告人樊某為索要賭債,採取威脅、恐嚇等手段,致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敲詐勒索被害人人民幣211856元。


3、以王某2為首的該犯罪組織自成立以來,多次在賭場放高利貸、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聚斂錢財,並在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取巨額利潤,由王某2統一支配,對該組織成員予以獎勵,提供作案經費,為組織成員購買衣服,給零花錢等開銷26萬餘元。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王某2、安某、滕某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對賭博場所進行非法控制,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在王某2犯罪組織犯罪、壯大過程中,王某2糾集滕某、安某等人,實施賭博14次,敲詐勒索20次、非法拘禁8次、非法侵入住宅4次、故意傷害1次、尋釁滋事1次,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的身心傷害和精神壓力,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及被害人的生產、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樊某參與敲詐勒索2次、非法拘禁1次。


1、2008年冬季至2012年期間,以王某2為首的該犯罪組織,多次指使馬大及騰某、安某、楊某1在五原縣、烏拉特前旗部分農村等地區賭博場所為李某1、王某2等多人組織的14起賭博犯罪中為參賭人員非法提供資金790萬餘元,非法獲利117萬餘元。


2、2008年冬季至2012年期間,王某2、騰某、安某、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為索要賭債,以威脅、恐嚇等手段,致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多次敲詐勒索被害人累計211856元。其中,被告人樊某參與敲詐勒索被害人王某3(第17起)、王某5(第18起)2起共計27000元。


(1)2008年12月1日晚上,因侯某3在五原縣什巴鄉賈某1、申合義組織的賭場上欠下馬大(另案處理)替同案犯王某2放的高利貸9000元未還,王某2夥同馬大將侯某3控制在賓館裡,採取毆打等手段敲詐勒索被害人侯某32000元。


(2)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2時許,因張某8在烏拉特中旗賈某1、申合義組織的賭場上欠下尹潤梅、馬大替同案犯王某2放的高利貸7000元未還,王某2夥同騰某等人採取打耳光等手段敲詐勒索被害人張某89000元。


(3)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因高某3當年7月份在五原縣趙某7組織的賭場上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5000元,喬某1欠下17000元。王某2夥同騰某、邢凱將其控制在賓館裡,採取辱罵等手段敲詐勒索被害人高某32000元,敲詐勒索被害人喬某14000元。


(4)2012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因馬某1在王某2組織的賭場上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38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採取毆打、限制馬某1人身自由等手段敲詐勒索被害人馬某13000元。


(5)2012年8月1日下午,因呂某2在賀某組織的賭博場上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6000元。同案犯王某2夥同騰某、安某以不還錢拉選機相要挾敲詐勒索被害人呂某22000元。


(6)2012年8月24日下午,因王某9欠下同案犯王某2在賭場上放的高利貸,王某9將吉某2欠下其賭債20000元轉給王某2。王某2夥同騰某、王某5、郭某等人採取限制吉某2人身自由等手段敲詐勒索被害人吉某26300元。


(7)2012年9月29日下午,因楊某9在魯某組織的賭場上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33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夥同安某、侯某1以不還錢就住在家不走相威脅敲詐勒索被害人楊某910000元(含1000元飯費)。


(8)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7時許,因丁某1在李某1組織的賭場上欠下同案犯騰某、安某替同案犯王某2放的高利貸12000元未還。王某2夥同同案犯騰某、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還錢就將其扣下相威脅敲詐勒索被害人丁某18000元。


(9)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因楊某8在李某1組織的賭博場上參與賭博時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15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夥同騰某、安某、侯某1等人以不還錢就在其家住相要挾敲詐勒索被害人楊某87000元。


(10)2012年7月份,張某3在李某1組織的賭博場上向替王某2放高利貸的騰某借款14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夥同騰某以變賣其葵花相要挾敲詐勒索被害人張某39000元。


(11)2012年10月26日,因王某11在魯某等人組織的賭場上欠下騰某、安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67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夥同騰某、安某、王某3、侯某1以限制王某11人身自由等手段敲詐勒索被害人王某1113500元。


(12)2012年11月13日上午11時許,因趙某2在梁英組織的賭場上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26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夥同安某、王某3、侯某1以限制趙某2人身自由等手段敲詐勒索被害人趙某23000元。


(13)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因高某1在李某1組織的賭場上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3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夥同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還錢就住在其家相要挾敲詐勒索被害人高某13000元。


(14)2012年秋季的一天,因楊某10在其和賀某組織的賭場上賭博時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12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夥同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還錢就在家住、殺羊等相威脅敲詐勒索被害人楊某127300元。


(15)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因楊某11欠下王某2高利貸19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夥同騰某、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還錢就住在家中、變賣其家中的項鏈及戒指相要挾敲詐勒索被害人楊某1110356元。


(16)2012年9月份的一天,因魯某在2012年賭博時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騰某讓魯某打下57000元欠條。同案犯王某2夥同騰某、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還錢就住在家裡相要挾敲詐勒索被害人魯某30000元。


(17)2012年3、4月份的一天,因王某3在王某2組織的賭博場上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27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夥同騰某、安某、王某5、郭某、樊某以不還錢就住在家中、變賣枸杞等相要挾敲詐勒索被害人王某37000元。


(18)2012年9月21日19時許,因黃某1給其朋友王某5擔保向王某4借款40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夥同王某4、郝曉慶、王某3、郭某、樊某通過非法拘禁黃某1相要挾敲詐勒索被害人王某520000元。


(19)2012年1月4日,因譚鵬向同案犯王某4借月息為5分的高利貸款120000元後未還。同案犯王某2、王某4與一名男子(身份未查明)找到給譚鵬擔保的呂某1、高某2讓其替譚鵬還貸。王某2、王某4以不還錢就住在其家中及限制高某2人身自由相要挾敲詐勒索被害人呂某1、高某243000元。


(20)2011年5月至6月份期間,劉某3在李某3組織的賭博場上向裴偉借高利貸48000元未還。同案犯安某夥同王某6等人以向天發射弩箭及用鎬把捅劉某3腹部等手段相威脅敲詐被害人劉某312400元。


3、2012年4月份至2012年11月份期間,王某2、安某、騰某、王某3、王某4、王某6、楊某1、郭某、劉某、朱博、郝曉慶、郭某以索要賭債為目的,採取強制的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並以此方法向多名被害人索要賭博活動中產生的非法債務及為他人索要債務,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懼怕、恐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被告人樊某參與非法拘禁被害人黃某1(第7起)1起。


(1)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9時許,因陳某2欠下騰某在賭場上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款未還。同案犯王某2指使同案犯騰某、安某、劉某將陳某2控制到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蒙興賓館一房間內,次日15時許,陳某2還清46000元賭債後才獲得人身自由。王某2夥同騰某、安某、劉某非法拘禁陳某2近30個小時。


(2)2012年5月8日,因楊某7在白某2組織的賭場上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26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指使同案犯騰某、安某、劉某、朱博將楊某7帶到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南河頭社安某母親家的彩鋼房內,在彩鋼房內,同案犯王某2對楊某7進行毆打、辱罵,之後王某2又指使安某、劉某、朱博將楊某7控制在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巴運賓館附近一旅店內,並以此相要挾還錢。晚上9時許,同案犯王某2、安某、朱博等人將楊某7帶到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政法路王某2租房處,王某2再次毆打、辱罵楊某7並指派安某、劉某、朱博輪流看管楊某7,次日凌晨5點鐘左右,楊某7趁安某、劉某、朱博熟睡之際,逃離王某2的租房處。


(3)2012年8月份的一天,因郭某1在賭場欠下同案犯騰某替同案犯王某2放的高利貸未還。王某2逮住郭某1,用菜刀背對郭某1進行毆打,後同案犯王某5、安某、郭某也對郭某1進行了毆打,王某2派安某、王某5、郭某等人跟隨郭某1並強迫其賣枸杞還賭債,當晚,安某、王某5、郭某又將郭某1看管在其家中,直到次日郭某1將賣枸杞錢交給王某2,並寫了欠條才獲得人身自由。


(4)2012年9月21日下午,因侯某1、張強、賈彩軍向同案犯王某4貸款150000元未能如期支付利息。同案犯王某2、王某4、安某、王某5又強行將侯某1帶回烏拉特前旗蘇獨侖鎮永和村其家要賬,並多次對侯某1進行毆打、辱罵,強迫侯某1出售自己的房屋還債。2012年9月24日侯某1父母在還款協議書上簽字後,侯某1獲得人身自由。王某2將侯某1帶走並脅迫其加入王某2犯罪組織。


(5)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9時許,因閆某2在賭場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31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用拳頭毆打閆某2,用刀、疑似槍威脅閆某2,並指使安某、王某3、侯某1將閆某2控制在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乾元賓館,次日下午3時許,同案犯王某2、安某、王某3、侯某1將閆某2帶回其父親閆來成家中,王某2強迫閆某2父母寫下了還款協議,閆某2才獲得人身自由。


(6)2012年11月19日上午9時許,因王某10向王某4貸款100000萬元未還。同案犯王某4找到王某10並通知同案犯王某2,王某2領着同案犯安某、侯某1、王某3來到王某4的二手車行後,王某2、安某等人隨即對王某10進行毆打,並指使安某、侯某1、王某3跟着王某10,逼迫王某10還錢。後王某10的大兄哥劉瑞找到王某2、王某4商量成把利息先結算再還本金後,11月20日下午3時許王某10才獲得人身自由。


(7)2012年9月21日19時許,因黃某1給其朋友王某5擔保向同案犯王某4借款40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4、王某2指派同案犯郝曉慶、王某3、郭某、樊某將黃某1控制在其家中,輪流看管,逼迫黃某1借錢還債,直到24日中午,王某5把貸款還給王某4後,黃某2獲得自由。


(8)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因張某6在賭場上欠下同案犯安某的高利貸16000元未還,同案犯安某、王某6、楊某1強行把張某6帶回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在車上安某威脅張某6並對張某6胸部打了兩拳,逼迫張某6還賭債。當晚8時許在被害人張某6的外甥高雪峰答應替張某6還錢後,張某6才獲得人身自由。


4、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12月份期間,同案犯王某2、安某、王某3、侯某1、王某4、王某6、劉軍偉以索要賭債為目的,採用強制的方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此方法向被害人冀某1、張某1、楊某1、張某6索要賭博活動中產生的非法債務及為他人索要債務。


(1)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同案犯王某2領着同案犯安某、王某6來到烏拉特前旗西小召鎮乃瑪岱村冀某1家中,向冀某1索要其在李青雲、院三組織的賭博場上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18700元。因當時冀某1不在家,同案犯王某2等人向冀某1的妻子曹某、冀某1的父親冀某2索要冀某1欠下的賭債,同案犯王某2還以拉走並賣掉冀某1家大拖車頂賭債相威脅,並於當晚住在冀某1家中。第二天上午,同案犯王某2威脅冀某1母親王麗芝,如不還錢就到冀某1家西屋住(當時冀某1不在家,妻子曹某一人在西屋休息),冀某2迫不得已把冀某1叫回家中四處借錢。後同案犯王某2指派同案犯王某6吃住在冀某2家中三晝夜,直到第四天,冀某2被迫將18700元錢交給同案犯安某後,同案犯安某、王某6才離開冀某2家。


(2)2012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5時許,因張某1在賭場上欠下同案犯騰某替同案犯王某2放的高利貸55000元未還,同案犯王某2帶人找到張某1,讓其還錢,因張某1當時沒錢,同案犯王某2不顧張某1反對,讓同案犯王某6、劉軍偉和另外兩名男子(身份未查明)強行住在烏拉特前旗先鋒鎮西壩頭村五社張某1家中,並且由同案犯王某6等四人輪流跟隨張某1,直至第五天下午5時許,張某1還清賭債後,同案犯王某6、劉軍偉等人才離開張某1住處。


(3)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因楊某1放貸欠下同案犯王某2的欠款後逃走,同案犯王某2安排同案犯安某、王某3、侯某1強行入住楊某1在××旗的家中達一個月之久,楊某1妻子白文婷被迫離開家,同案犯安某等人將楊某1家門鎖換掉。


(4)2012年12月底,因張某6向同案犯王某4借款30000元未能按期歸還,同案犯王某4、王某2找到張某6讓其還款,並不顧被害人張某6反對,指使同案犯王某3、侯某1強行住在張某6家中,並且讓同案犯王某3跟着張某6防止其逃跑。同案犯王某3、侯某1在張某6家中居住長達半個月之久。期間張某6曾讓同案犯王某3、侯某1離開,但同案犯王某3、侯某1說,沒有王某2的話不敢離開。2013年1月11日張某6還清欠款後同案犯王某3、侯某1才離開張某6家。


(5)2012年8月14日下午2時許,同案犯騰某打電話向菅海忠催要其在李某1賭場上欠下的高利貸,兩人在電話里發生爭吵,同案犯王某2聽到後接過電話與菅海忠對罵,隨後同案犯王某2帶着同案犯安某、騰某、王某9等人來到××旗菅海忠家中,同案犯王某2、安某對菅海忠進行辱罵隨即對其拳打腳踢,致使被害人菅海忠身體多處受傷。後經烏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被害人菅海忠左眼部損傷程度為輕傷。案發後,同案犯王某2賠償被害人菅海忠經濟損失23000元,並已給付。


(6)2012年5月5日晚上,王某2因騰某與許某(又名許二)在賭博場上發生口角,將賭場衝散,隨後王某2糾集騰某、安某、楊某1、劉某攜帶鎬把等器械來到許某在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橋南經營的彩票站,將彩票站門上的玻璃打爛。隨後王某2來到烏拉山鎮街上糾合同案犯郭某及郭某叫來的郝曉慶、王某5、董越、郭偉、郭某等人攜帶刀、鎬把等器械再次來到許某經營的彩票站準備毆打許某,許某因懼怕王某2等人毆打自己叫來楊某2、郝某3(又名郝貝)、王某3、白某3、張向東持械幫忙助威,後雙方沒有發生毆打。王某2、安某、騰某在許某妻子賠禮道歉並送給騰某一個翡翠手鐲後才離開。王某2在離開彩票站前因白某3等人給許某幫忙,遂指使安某等人去抓白某3等人,後安某帶着郝曉慶、劉某、董越、王某5、郭偉、郭某、楊某1在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怡家賓館的樓道里將白某3逮住,劉某用關公刀刀背把白某3頭部砍了一下,安某把白某3頭上打了兩巴掌,又將白某3強行拉到自己駕駛的汽車後備箱裡帶到小不點燒烤城,在小不點燒烤城安某用刀將白某3腿部捅傷,王某2用啤酒瓶將白某3頭部打傷。之後,王某2、安某、楊某1、劉某又將白某3放到汽車後備箱內拉到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王某2的租房處,王某2和安某又對白某3進行了毆打,後將白某3送至烏拉特前旗人民醫院治療。2012年5月10日,雙方達成賠償22000元的協議,已全部履行,並取得了諒解。


(四)王某2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以王某2為首,被告人樊某等人參加的犯罪組織通過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對烏拉特前旗、五原縣部分地區地下賭博場所等具有一定影響,嚴重侵害了烏拉特前旗、五原縣地區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對當地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和恐懼,致使被害人不敢舉報、控告,嚴重影響了當地社會治安秩序,致使被害人的利益受損,群眾對該組織反映強烈,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


二、被告人樊某敲詐勒索犯罪事實


(一)2012年3、4月份的一天,因被害人王某3在王某2組織的賭場上欠下騰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貸27000元未還,騰某、安某找到被害人王某3強迫其打下30000元的欠條並告知是王某2的意思,後被害人王某4了王某23000元。在當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2指使郭某、安某、王某5、被告人樊某又找到被害人王某3讓其還款31000元,因被害人王某3當時未能還錢,於是王某2不顧被害人王某3及其家人反對,讓郭某、安某、王某5、被告人樊某強行住在烏拉特前旗先鋒鎮先鋒村楊貴社被害人王某3家中,並說什麼時候還錢什麼時候離開。當晚,安某將郭某、王某5、被告人樊某送到被害人王某3家中居住。次日,被害人王某3被迫將家中枸杞賣掉,又向他人借款湊齊31000元後交給王某2。被告人樊某等人敲詐勒索被害人王某37000元。


(二)2012年9月21日下午19時許,因黃某1給其朋友被害人王某20擔保向王某4借款4萬元未還,王某4和王某2將黃某1帶回家中,逼迫黃某1為王某20償還借王某4的貸款,因黃某1無錢還債,王某4、王某2就強迫黃某1打下借王某44萬元錢的借條,並且王某4、王某2指派郭某、郝曉慶、王某3、被告人樊某將黃某1控制在其家中,輪流看管,逼迫黃某1借錢還債,直到24日中午,王拴住把貸款還給王某4後,黃某2獲得自由,被告人樊某等人通過非法拘禁黃某1敲詐勒索被害人王某202萬元。


三、被告人樊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及證據


2012年9月21日19時許,因被害人黃某1給其朋友王某5擔保向王某4借款40000元未還。王某4與王某2去包頭市哈業衚衕火車站將被害人黃某1騙出,帶回其在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道口路四街坊21號家中,逼迫被害人黃某1為王某5償還借王某4的貸款。因被害人黃某1無錢還債,王某4、王某2指派郭某、郝曉慶(已判刑)、王某3、被告人樊某將被害人黃某1控制在其家中,輪流看管,逼迫被害人黃某1借錢還債。直到24日中午,王某5把貸款還給王某4後,被害人黃某2獲得自由。


綜上所述,被告人樊某參加以王某2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其中涉嫌敲詐勒索2起,數額為27000元;涉嫌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樊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樊某被東勝區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隊抓獲歸案。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樊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