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留看守所服刑還能辦理減刑、假釋嗎?一張圖告訴您

有客戶諮詢: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現留看守所服刑。在看守所還能辦理減刑、假釋嗎?

答:可以。減刑、假釋是法律賦予服刑人員的權利,凡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都可以申請獲得減刑、假釋,不因服刑場所的不同而喪失該權利。

一般情況,刑事判決生效後,被判處自由刑的被告人會被移送監獄服刑。《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3章第4節專門規定了在監獄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2014年10月11日司法部頒布《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用4章22條詳細規定了監獄服刑人員減刑、假釋的提請程序。

但也有少數被告人余刑較短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可能會留看守所服刑。看守所也有相應的減刑假釋提請程序規定。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發布第98號令,頒布了《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之後,2013年10月23日公安部發布第128號令,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同年11月23日起施行。該辦法對留所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提請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

現根據該辦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繪製在看守所辦理減刑、假釋的基本流程圖,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