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交強險過期,發生車禍誰買單?

投保交強險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目的是更好地維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交強險到期後沒有續保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當由誰承擔呢?近日,阿崗中心法庭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小杜與被告小王系阿崗轄區村民。2018年7月,小杜騎摩托車與小王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小杜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認定小王負主要責任,小杜負次要責任責任。因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小王訴至法院。

原來,小王因一時疏忽,未及時到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導致所投交強險過期。為此,保險公司拒絕對原告的損失作出賠償,認為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已不在保險期間內,應當由被告小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應當購買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後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優先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分擔。本案小王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對投保交強險負有不可推卸的義務,其違反規定未及時續保,應依法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後判決小王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則按原、被告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進行比例分擔,小王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小杜自負30%的責任。

鏈接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提醒

希望廣大車主以此為戒,購買車輛時注意車險的生效時間和到期時間,並按時續保,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羅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