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疫情減免的房租被“二房東”佔有,法院判決:退還實際承租人

近日,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因為疫情減免房租

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

疫情減免的房租被二房東佔了,

法院會怎麼判決呢?

事件回顧

2020年4月,李女士與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服務中心簽訂《雲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合同書》,承租了國有資產房屋,租賃期限為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隨後李女士又與凌先生簽訂《聯營協議》,約定:李女士以案涉房屋與凌先生聯營,聯營時間為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費用每年6萬元。協議簽訂後,李女士交付了案涉商鋪,凌先生交清了截至2021年4月的聯營費。

2020年年初,因新冠疫情影響,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服務中心減免了李女士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租金。作為"二房東"的李女士,卻不願對凌先生的租金進行減免。凌先生多次找李女士協商,要求減免租金,都遭到了拒絕,凌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女士退還疫情期間的租金,並支付資金占用費用。庭審中,李女士認為她和凌先生簽的合同是聯營關係,而不是租賃關係,不同意退還疫情期間的聯營費用。

被告 李女士:“被告方認為,原被告之間是聯營的關係,並不是房租租賃合同關係,根據雙方簽訂的聯營協議以及三原告與被告方在收取款項出具的收條上,都認可收到退款的都是聯營費,交的也是聯營費。

而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女士與凌先生之間簽訂的《聯營協議》,並不具備聯營或者合夥的權利義務內容,如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等,結合合同約定定期支付固定數額"聯營費"和案涉商鋪的利用內容,綜合判斷後,確認聯營屬於虛假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合同當事人為規避租賃合同對承租人"轉租權"的限制,而設立的次租賃合同關係。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根瓊:“因為當時李女士跟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服務中心簽訂的合同是要求李女士是不可以轉租的,所以她為了迴避轉租的這個規定,就以聯營的方式,原告凌先生是以固定的數額向李女士交了以聯營費的名義,實際上就是房租,所以法院認定這不是聯營協議,而是房屋租賃合同

法院認為,根據國家關於新冠疫情期間減免中小企業房租的政策精神,租金減免政策要求將該政策落實到實際承租人身上,李女士實際享受了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租金減免政策的事實,以及凌先生為實際使用租賃物的次承租人(個體工商戶)和次租賃合同履行事實。五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李女士向凌先生返還房屋租金55000元、水電押金1000元。宣判後,李女士及凌先生均未上訴。

雙方不是簽訂過合同了嗎?

為何二房東還會敗訴呢?



今晚

《以案釋法》嘉賓

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專職律師

靳楠


主要業務方向:昆明市律師協會銀行與金融專業委員會委員,昆明市律師協會調解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業務領域為民商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銀行金融不良資產處置事務。


律師觀點:合同性質的認定不能僅憑合同名稱而定,而是應該根據合同內容,即合同主要條款所涉及的法律關係進行全面理解和準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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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導:段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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