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關於機動車“禮讓行人”該不該被取消的話題又重新被提了起來。
按說“禮讓行人”是交通法規里的條款,容不得隨意質疑的,畢竟制定法律的皆大才也,每年的會當然不是白開。
不過,實際上“禮讓行人”並非制定者所想的那般謙恭禮讓,斑馬線前,司機百倍緊張拿不定是過還是等着讓,而行人則不慌不忙,如果有幾個人過那也是不緊不慢,各走各的,反正車得讓人。
對於行人來說,這是法律賦予,有道德正義加持的權利,是法定的“弱勢群體”,而對於機動車則相反,是法律上的約束,倘若與行人發生碰擦,有理沒理都要擔責任,誰讓車輛有保險?現實中,機動車又成了“弱勢群體”。而更重要的是禮讓的規定其實大大降低了道路通行效率,眾所周知的“綠波帶”功能被那幾道需要禮讓的斑馬線破壞的乾乾淨淨。
那麼既然禮讓行人在客觀上存在的問題,為什麼一定要將其寫入法規呢?
其實除了最大程度保障行人的安全之外,又將其上升到了道德層面,體現了人的文明程度,所以在創建文明城市的標準中也毫不猶豫地將其納入其中,作為考核一個城市人民的文明素質高低的一項內容。
對於司機而言,如果被電子警察拍了照就要面臨扣三分,並且罰款100元的嚴肅處罰,而行人如何過斑馬線卻難以實行評判的標準,於是這便成了一種不公平,也讓一些人隨意橫穿馬路,有了“囂張”的本錢。
所以理論上的規則十有八九會在現實中碰上釘子,用整個城市的交通秩序來滿足某一項所謂衡量市民道德水準的舉措顯然並不合適。對於交通來說,應當分類對待,人車混合道路自然是車要禮讓行人,但是主次幹道上則應當採用信號燈控制的方式,按信號通行,既免去禮讓的繁瑣,提高車輛通告效率,又能充分保障行人的安全,何苦要用虛名為難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