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是什麼機構,具有哪些職權,股東表決權和表決程序具體有哪些,股東是否可以自行召集與主持股東會會議?創辦公司、投資企業離不開一些公司管理以及公司法的基礎常識。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相應的法律常識,為讀者提供一些參考。
1.股東會的地位及職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權力機構,具有可以支配、控制、決定公司發展、規劃、利益資金分配等重大事項的權力。一句話,就是公司由股東會“說”了算。
根據《公司法》第37條對股東會的職權作了詳細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由以上11點可知,股東會可以決定公司生死存亡(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決定擴大或者縮小規模、修改運行規則即公司章程、決定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也印證了公司股東會是權力機構的說法,董事會是執行機構,即是負責做事的,它不能決定公司的生死存亡、擴大或者縮小規模、修改運行規則、發行債券等事項。
2.股東表決權和表決程序
一般來說,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並不是簡單的以人數的多少來行使表決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指的是按照股權的多少行使表決權。例如,張三和李四各佔A公司15%的股份,兩人總共佔了公司30%的股份,如果王五佔了公司70%的股份,那麼,張三和李四支持的事項,如果王五不同意也不能通過。從人數上來說,2:1應該是有決定權的,但這只是社會生活的普遍現象。在有限責任公司的運行規則中,是以股權的多少而不是以人數來進行表決。
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這也就是說明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章程規定優先。同時,這一條還規定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樣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三分之二指的是具有2/3表決權的股東而不單是股東人數的2/3。
3.首次股東會會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如果股東會一直不開應該怎麼辦呢?公司法相關條文也有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股東會會議一般分為首次股東會會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三種,後期運營主要就是後面兩種。
01首次股東會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也就是參照上面第一點的要求,行使11項職權。
02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臨時會議提議召開的主體有4個:①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②1/3以上的董事(僅指人數);③監事會;④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4.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0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情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02.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時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03.當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04.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需要注意的是,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需要在前面三種情況都不能召開時,才由具1/10以上股權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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