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相關工作情況,同時發布十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馬岩、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三級高級法官陳攀出席新聞發布會並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圖為發布會現場。侯裕盛 攝
近年來,隨着我國信息網絡技術快速發展,犯罪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傳統犯罪持續下降,以電信網絡詐騙為代表的新型網絡犯罪持續高發多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財產安全,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為打擊治理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加強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積极參与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2017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10.3萬件,22.3萬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其中,2018年同比上升71.69%;2019年同比上升25.15%;2020年同比上升40.36%;2021年同比下降17.55%。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1.1萬件,2.1萬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同比又有所下降。
一、堅持依法嚴懲,有力震懾犯罪
人民法院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台指導意見,規定電信網絡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即入罪的數額標準,實行最低入罪門檻;規定對詐騙致人自殺、死亡,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在境外實施詐騙,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財物,以及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依法從重處罰。各級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審結了一大批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從嚴懲處了一大批犯罪分子,有力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人民法院將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為從嚴懲處的重中之重。2016年以來,北京、浙江、江蘇、四川、河南等省市相關法院審理了“長城行動”、“10.30”、“5.09”、“10.18”、“11.20”等一批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一批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主犯被判處重刑。四川法院去年審理的“5.09”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590名被告人中,有241名被告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超過40%。河北法院審理的被告人陳文雄等人詐騙案,犯罪分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境外對我境內居民實施詐騙,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陳文雄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人民法院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始終堅持全鏈條縱深打擊。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關聯犯罪,在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法律適用標準的基礎上依法予以懲處,堅決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幫助鏈條,堅決剷除其周邊“黑灰產”。2017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案件6.7萬件,10.2萬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審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1.3萬件,2.7萬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案件3.9萬件,6.8萬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審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2300餘件,4800餘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
人民法院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始終堅持全力追贓挽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的被騙錢財能否追回、追回多少、何時返還、返還多少,是被騙群眾和社會高度關切的問題。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落實司法為民要求,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在審判過程中依法徹查、全力追繳贓款贓物,加大對犯罪分子適用財產刑的力度,積極動員被告人退贓退賠,將追繳的涉詐資金及時返還給被騙群眾,最大限度為被騙群眾挽回經濟損失。
二、完善法律規範,強化法律支撐
為進一步健全相關法律體系,推進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有效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積极參与立法機關制定出台《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相關調研,結合法院工作實際積極獻言獻策,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為解決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相關部門先後制定出台了9部司法解釋、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進一步明確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出台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有效解決了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偵查難、取證難、管轄難、認定難、追贓難等問題,確保對此類犯罪處罰更加嚴厲,認定更加準確,打擊更加全面,效果更加良好。2021年,“兩高一部”又制定出台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着重解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涉非法交易銀行卡、手機卡即所謂“兩卡”犯罪等法律適用問題,以更好適應新的形勢需要,有效解決實踐中的難題,方便基層執法辦案。
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先後制定出台了《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為依法懲處電信網絡詐騙上下游關聯犯罪,提供了明確、具體的法律適用依據。
上述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出台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舉辦10餘期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審判業務專項培訓,累計培訓刑事法官3000餘人,覆蓋全國3000多個基層法院。各高、中級人民法院每年也積極組織開展此類業務專項培訓。人民法院的專業反詐力量建設進一步加強,審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進一步提升。
三、開展法治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反詐宣傳工作。2016年和2019年,先後發布了兩批共計19個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起到了積極的宣傳、警示、教育、預防作用。每年“兩會”期間,通過全媒體直播訪談等方式,介紹人民法院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工作情況,每年還組織全國法院開展“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中宣傳月”“全民反詐宣傳月”等活動,努力推動辦案法律效果轉化為社會效應。
各級人民法院把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為“我為群眾辦實事”的重要抓手,不斷創新宣傳形式,積極開展全民反詐防詐法治宣傳活動。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反詐宣傳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進學校、進企業的“五進活動”,有針對性地對易受騙重點群體進行“浸入式”教育;通過庭審網上直播構建“審宣”一體化辦案模式,並注重用好典型案例“活教材”,開設法治特色公開課。如四川法院審理“10.18”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時,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群眾旁聽庭審,並採取“線上+線下”三地遠程視頻開庭模式,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同步直播,累計吸引30餘萬人(次)觀看,讓法庭庭審成為一場鮮活生動的全民普法課,取得良好效果。
以上是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基本情況。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十起典型案例。這十起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全力追贓挽損的反映和體現,具有較強的典型性、代表性。
一是打擊重點突出。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境外作案佔比達80%,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社會危害更重,打擊難度更大。如前所述,人民法院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首要原則是從嚴懲處,而從嚴懲處的“重中之重”,正是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特別是對於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骨幹成員,必須用足用好現有法律武器,堅決依法從嚴懲處,最大限度彰顯刑罰的功效。此次發布的被告人易揚鋒等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法院認定系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對該集團的首要分子、骨幹成員,以及為該集團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和轉移贓款服務的犯罪分子,均依法予以嚴懲,集團首要分子易揚鋒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二是打擊範圍全面。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化運作模式日益明顯,圍繞這一犯罪,滋生了大量周邊黑灰產業鏈,後者又助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多發,成為前者屢打不絕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着眼於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幫助鏈條,強化源頭預防管控,壓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滋生蔓延的空間,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關聯犯罪。此次發布的被告人隆玖柒、被告人薛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被告人陳凌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涉案被告人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或提供接收詐騙資金的工具,或提供通訊傳輸的技術支持,或作為行業“內鬼”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助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屢屢得逞。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的被告人,根據其所犯罪行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結合其主觀惡性和認罪悔罪態度,均依法予以懲處。
三是打擊追贓並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時空跨度大,波及人數多,較傳統詐騙犯罪迷惑性更強,群眾往往很容易上當受騙並造成巨額財產損失。特別是一些普通群眾的治病錢、養老錢、上學錢等被騙走,導致因騙致貧,生活陷入困境,形成次生危害後果。人民法院在依法嚴懲犯罪分子的同時,堅持盡最大努力挽回被騙群眾的經濟損失,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此次發布的被告人施德善等人詐騙案,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同步推進追贓挽損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及時查扣、凍結涉案賬戶贓款,動員被告人積極退贓退賠,及時發還被騙群眾,最大限度保護了被騙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是打擊效果良好。電信網絡詐騙通常是集團或團伙作案,人員構成複雜、惡性程度不一、地位作用有別。特別是從近年來的情況看,一些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剛畢業大學生受到犯罪集團蠱惑引誘或者欺騙而參與其中,不僅自己陷入違法犯罪的深淵,也給社會和家庭帶來了很大的損失。對此,人民法院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該從寬的依法從寬,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體現政策,彰顯司法溫度。此次發布的被告人趙明雲等人詐騙案,團伙成員丁某某大學剛畢業,參與犯罪時間較短,系初犯,在作案過程中萌生悔意、懸崖勒馬,向被騙群眾坦承犯罪並示意群眾報警,還主動脫離犯罪團伙,到案後真誠認罪悔罪,法院全面考慮前述量刑情節,對其從輕判處緩刑,有利於丁某某改過自新、回歸社會,也給類似捲入犯罪的人員樹立了用實際行動爭取從寬處理的標杆。
今天發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強調人民法院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政策立場,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引導廣大群眾增強防騙意識和防範能力,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好自身權益,同時明辨是非,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而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以更大的力度、更實的舉措將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引向深入,取得更好成效。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貫徹落實前不久通過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會同相關部門全面落實打防管控各項措施,完善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證據與證明規則,健全失信懲戒、涉詐資金查處、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銜接等機制。二是繼續毫不動搖堅持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堅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多發高發態勢。三是繼續加大追贓挽損工作力度,依法徹查、全力追繳涉詐資金,通過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促使被告人積極退贓退賠,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健全涉詐資金依法及時返還機制,切實維護被騙群眾財產權益。四是協同推進網絡治理,持續推動構建全民反詐防詐新格局,創新宣傳形式,不斷強化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營造全民反詐、全社會反詐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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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懲治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目錄
一、被告人易揚鋒、連志仁等三十八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二、被告人羅歡、鄭坦星等二十一人詐騙案
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詐騙案
四、被告人吳健成等五人詐騙案
五、被告人黃浩等三人詐騙案
六、被告人趙明雲等九人詐騙案
七、被告人鄧強輝等六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八、被告人陳凌等五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九、被告人隆玖柒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十、被告人薛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被告人易揚鋒、連志仁等三十八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揚鋒在緬甸創建“遠峰集團”,採取公司化運作模式,編寫話術劇本,開展業務培訓,配備作案工具,制定獎懲制度,形成組織嚴密、結構完整的犯罪集團。易揚鋒作為詐騙犯罪集團的“老闆”,組織、領導該集團實施跨國電信網絡詐騙,糾集被告人連志仁加入該集團並逐步成為負責人,二人系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林炎興擔任主管,負責管理組長,進行業務培訓指導;被告人閆斌、伏培傑、秦榛、黃仁權等人擔任代理或組長,招募管理組員並督促、指導組員實施詐騙;被告人易肖鋒為實施詐騙提供技術支持。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該集團先後招募、拉攏多名中國公民頻繁偷越國境,往返我國和緬甸之間,用網絡社交軟件海量添加好友後,通過“殺豬盤”詐騙手段詐騙81名被害人錢財共計1820餘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易揚鋒、連志仁為首的犯罪集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易揚鋒、連志仁還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並偷越國境,其行為又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易揚鋒、連志仁系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林炎興、閆斌、伏培傑、秦榛、黃仁權、易肖鋒等人是詐騙集團的骨幹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易揚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連志仁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八萬元;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等判處被告人林炎興等主犯十三年二個月至十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以被告人易揚鋒、連志仁為首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利用公司化運作模式實施詐騙,集團內部層級嚴密,分工明確,組織特徵鮮明。該詐騙集團將作案窩點設在境外,從國內招募人員並組織偷越國境,對我境內居民大肆實施詐騙,被騙人數眾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社會危害性極大,系打擊重點,對集團首要分子和骨幹成員必須依法從嚴懲處。人民法院對該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易揚鋒、連志仁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六年,對其餘骨幹成員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體現了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最大限度彰顯了刑罰的功效。
二、被告人羅歡、鄭坦星等二十一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來,黃某某組織數百人在柬埔寨、蒙古等國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並形成犯罪集團,該詐騙集團設立業務、技術、後勤、後台服務等多個部門。其中,業務部門負責尋找被害人,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誘騙被害人到虛假交易平台投資。後台服務部門接單後,通過製造行情下跌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款。該犯罪集團詐騙被害人錢財共計6億餘元。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羅歡、王亞菲等19人先後加入該集團的後台服務部門,羅歡任後台服務部門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王亞菲系後台服務部門的骨幹成員,負責安排代理和接單人員對接等工作;其餘被告人分別負責錢款統計、客服、接單等工作。羅歡等人涉案詐騙金額1.7億餘元。被告人鄭坦星、鄭文2人系地下錢莊人員,明知羅歡等人實施詐騙,仍長期將銀行卡提供給羅歡等人使用,並對羅歡等人詐騙錢款進行轉移。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歡等人明知犯罪集團組織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積极參加,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羅歡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亞菲、鄭坦星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一般是長期設置窩點作案,有明確的組織、指揮者,骨幹成員固定,結構嚴密,層級分明,各個環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銜接有序,多已形成犯罪集團,其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依法認定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其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幹成員,包括各個環節的負責人,一般認定為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本案中,黃某某犯罪集團各部門之間分工明確,相互協作,共同完成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其中後台服務部門和地下錢莊均系犯罪鏈條上不可或缺的一環。人民法院對負責後台服務的負責人羅歡、骨幹成員王亞菲、地下錢莊人員鄭坦星依法認定為主犯,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體現了對電信網絡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骨幹成員依法嚴懲的方針。
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施德善指使並幫助被告人劉登等偷越國境到緬甸,搭建虛假期貨投資平台,組建以被告人沈傑等為組長、被告人余強等為組員的電信詐騙團隊,通過建立股票交流微信群方式,將多名被害人拉入群內開設直播間講解股票、期貨投資課程,騙取被害人信任後,冒用廣州金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名義,以投資期貨為由,誘騙被害人向虛假交易平台匯入資金,後關閉平台轉移資金。該團伙詐騙被害群眾29人錢款共計820餘萬元。案發後,被告人施德善、劉登等的親屬代為退賠76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德善、劉登糾集沈傑等10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在境外通過網絡手段向不特定多數人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施德善、劉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劉登具有自首情節並如實供述其所知曉的施德善控制的贓款下落,為公安機關提供了偵查線索,對劉登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施德善等人通過親屬或本人退繳部分或全部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施德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登、沈傑、余強等人九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施德善、劉登組織人員前往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騙取境內被害群眾錢款800餘萬元。人民法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徹查涉案贓款流向,與公安、檢察機關協調配合,及時查扣、凍結涉案贓款463萬餘元,並靈活運用刑罰調整功能,鼓勵被告人退贓退賠。在審判階段,被告人施德善、劉登等人的親屬代為退賠部分贓款,人民法院按照比例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本案主犯繼續退賠,本案從犯在各自分得贓款範圍內承擔連帶退賠責任。全案共計挽回財產損失539餘萬元,追贓挽損率較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審判案件的同時,堅持司法為民和全力追贓挽損,鼓勵被告人積極退贓退賠,及時返還被害人,最大限度挽回被害群眾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被告人吳健成等五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吳健成為非法牟利,夥同吳健東在抖音上私信被害人,在得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後,假稱被害人中獎並要求添加QQ好友領獎,之後向被害人發送虛假的中獎轉賬截圖,讓被害人誤認為已轉賬。當被害人反饋未收到轉賬時,吳健成等便要求被害人使用家長的手機,按其要求輸入代碼才能收到轉賬,誘騙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銀行卡或支付寶、微信賬戶轉賬、發紅包,騙取被害人錢財。被告人邱精友、李秋華、呂開澤按照吳健成的安排,為吳健成提供銀行卡、支付寶、微信賬戶,幫助收款、轉款,並按照詐騙金額分成。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間,吳健成等人共計騙取5名被害人(10周歲至11周歲之間)的錢財6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一審,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健成、吳健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邱精友、李秋華、呂開澤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犯罪,幫助接收、轉移詐騙犯罪所得,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吳健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吳健成等人對未成年人實施詐騙,酌情從重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健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健東等人二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至三個月拘役,並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吳健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會經驗欠缺、容易輕信對方、易受威脅等特點實施詐騙,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犯罪情節惡劣。“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酌情從重處罰。人民法院對吳健成依法從重處罰,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嚴厲懲處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鮮明立場。
五、被告人黃浩等三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浩、劉仁傑、許俊在湖北省武漢市成立“武漢以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招聘業務員從事詐騙犯罪活動。三人分工配合共同完成詐騙,並按詐騙金額比例提成,同時還發展“代理公司”,提供詐騙話術、培訓詐騙方法、提供各種技術支持和資金結算服務,並從“代理公司”詐騙金額中提成。該公司由業務員冒充美女主播等身份,按照統一的詐騙話術在網絡社交平台誘騙被害人交友聊天,謊稱送禮物得知被害人收貨地址後,製造虛假髮貨信息以誘騙被害人在黃浩管理的微店購買商品回送業務員,微店收款後安排郵寄假名牌低價物品給被害人博取信任。之後,業務員再將被害人信息推送至劉仁傑等人負責的直播平台,按詐騙話術以直播打賞PK為由,誘騙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賞。2020年4月至9月,黃浩和劉仁傑詐騙涉案金額365.2萬元,許俊詐騙涉案金額454.2萬元。審判階段許俊退繳贓款8.1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浩、劉仁傑、許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利用電信網絡實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黃浩、劉仁傑、許俊均系主犯。許俊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繳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浩、劉仁傑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許俊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三)典型意義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的手法持續演變升級,犯罪分子緊跟社會熱點,隨時變化詐騙手法和“話術”,令人防不勝防。本案被告人將傳統的結婚交友類“殺豬盤”詐騙,與當下流行的網絡購物、物流遞送、直播打賞等相結合,多環節包裝實施連環詐騙,迷惑性很強。希望廣大網友提高警惕,不要輕信網絡社交軟件結識的陌生人,保護好個人信息,保持清醒,明辨是非,謹防上當受騙。
六、被告人趙明雲等九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趙明雲、楊智強等人出資組建詐騙團伙,先後招募郭松清、蘭林峰擔任團隊組長,招募丁某某等多人為成員實施詐騙犯罪。該團伙通過社交軟件聊天騙得被害人信任後,向被害人發送二維碼鏈接,讓被害人下載虛假投資軟件,待被害人投資後,採取控制後台數據等方式讓被害人“投資虧損”,以此實施詐騙。同年9月5日,丁某某得知被害人趙某某擬進一步投資60餘萬元後,在電話中向趙某某坦承犯罪,提醒其停止投資、向平台申請退款並向公安機關報案。之後,丁某某自行脫離犯罪團伙。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明雲、楊智強、丁某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多次實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明雲、楊智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丁某某等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明雲、楊智強等人十年六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
宣判後,丁某某上訴提出,其主動提醒被害人並自行脫離犯罪團伙的行為構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丁某某預警行為不構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但其預警行為客觀上避免了被害人損失擴大,也使被害人得以挽回部分損失,對案件破獲及經濟挽損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應得到法律的正面評價,結合丁某某大學剛畢業,加入詐騙團伙時間較短,自願認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對丁某某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據此,以詐騙罪改判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涉案人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行為的危害程度、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方面有一定區別。人民法院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也注重寬以濟嚴,確保效果良好。本案被告人趙明雲系從嚴懲處的對象,對詐騙團伙所犯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剛剛進入社會,系初犯,參與犯罪時間較短,且在作案過程中主動向被害人坦承犯罪並示警,避免被害人損失進一步擴大,後主動脫離犯罪團伙,到案後真誠認罪悔罪,對於此類人員應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彰顯司法溫度,進而增加社會和諧因素。
七、被告人鄧強輝等六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鄧強輝、林松明共謀採用“猜猜我是誰”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二人共同出資,鄧強輝購買手機、電話卡等作案工具,糾集被告人陳鑼、張萬坤等人,利用鄧強輝購買的涉及姓名、電話、住址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撥打詐騙電話,讓被害人猜測自己的身份,當被害人誤以為系自己的某個熟人後,被告人即冒充該熟人身份,編造理由讓被害人轉賬。2018年6月至8月,鄧強輝等人採用此種方式大量撥打詐騙電話,騙取被害人羅某某等五人共計39.2萬元。案發後,從鄧強輝處查獲其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39482條。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一審,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強輝、林松明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採用冒充熟人撥打電話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鄧強輝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在共同犯罪中,鄧強輝、林松明等人均系主犯。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鄧強輝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林松明等人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藉助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撥打詐騙電話,通過準確說出被害人個人信息的騙術,騙得被害人信任,實施精準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系電信網絡詐騙的上游關聯犯罪,二者合流後,使得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更易得逞,社會危害性更重。“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構成數罪的,應依法數罪併罰。法院對被告人鄧強輝以詐騙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予以並罰,是從嚴懲處、全面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的具體體現。
八、被告人陳凌等五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凌任職的廣東海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海越公司”)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韶關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聯通韶關分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由廣東海越公司負責中國聯通韶關分公司的線上訂單交付服務。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間,陳凌利用擔任廣東海越公司電話卡配送員、配送組長、片區主管的職務便利,先後招攬被告人李武劍、左俊、梁業俊、曾嘉明等人,在向手機卡用戶交付手機卡過程中,未經用戶同意,擅自獲取用戶的實名制手機號碼和驗證碼,出售給他人用於註冊微信、京東、抖音等賬號,其中一張手機號碼註冊微信賬號後被用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騙取被害人廖某某10萬元。被告人陳凌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萬餘元至1.5萬餘元不等。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凌、梁業俊、曾嘉明、左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李武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陳凌等人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給他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於各被告人自願認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凌、梁業俊、曾嘉明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左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武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被告人陳凌等人作為通信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未經用戶同意,擅自獲取用戶的實名制手機號碼和驗證碼,非法出售給他人用於註冊微信、抖音等賬號,牟取非法利益,且其中一套手機號碼和驗證碼註冊的微信被詐騙分子利用,導致被害人廖某某被騙走巨款。為加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出台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入罪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依法對被告人陳凌等行業“內鬼”從重處罰,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態度,也是對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的警示教育。
九、被告人隆玖柒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隆玖柒通過微信與他人聯繫,明知對方系用於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商定以每張每月100元的價格將自己的銀行卡出租給對方使用。之後,隆玖柒將其辦理的9張銀行卡的賬號、密碼等信息提供給對方,其中6張銀行卡被對方用於接收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資金,隆玖柒獲利共計5000餘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隆玖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隆玖柒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並積極退贓,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隆玖柒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三)典型意義
非法交易銀行卡、手機卡即“兩卡”現象泛濫,大量“兩卡”被用於犯罪,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高發多發的重要推手之一。加強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源頭治理,必須依法打擊涉“兩卡”犯罪。“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或者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20張以上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準確適用這一規定,對被告人隆玖柒依法定罪處罰。本案警示大家,千萬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而觸犯法律底線,以免給自己和家人造成無可挽回的後果。
十、被告人薛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初,被告人薛雙從淘寶上以13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多卡寶”設備,並通過其親朋辦理或購買電話卡26張。後薛雙通過聊天軟件聯繫他人租用“多卡寶”設備,並約定租金和支付渠道。2020年9月8日至11日,薛雙先後在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樊城區等地架設“多卡寶”設備供他人撥打網絡電話,非法獲利28310元。不法分子利用薛雙架設的“多卡寶”設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6起,詐騙財物共計16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薛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犯罪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和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薛雙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並退賠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薛雙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由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細化,催生了大量為不法分子實施詐騙提供幫助並從中獲利的黑灰產業,此類黑灰產業又反向作用,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多發高發的重要推手。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必須依法懲處其上下游關聯犯罪,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幫助鏈條,剷除其賴以滋生的土壤,實現打擊治理同步推進。“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對於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關聯犯罪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中,被告人薛雙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對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體現了人民法院全面懲處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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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關部門負責人就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情況暨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1.官方數據顯示,目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境外作案佔比高達80%,跨境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對司法機關打擊此類犯罪帶來諸多困難。請問人民法院對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如你所言,隨着打擊力度的加大,大批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窩點轉移至境外作案,給我們的打擊治理工作帶來一些困難和挑戰,比如存在偵查難、取證難、認定難、追贓難等問題。人民法院在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中,把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為從嚴懲處的重中之重。主要採取了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一是嚴格法律適用標準。2016年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先後制定發布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簡稱《意見一》和《意見二》)。《意見一》規定,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從重處罰。《意見二》規定,對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窩點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意見一》《意見二》還對通過國際、區際警務合作、司法協助等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規定了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特殊條款,體現了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有效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困難。
二是確保案件審判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對重大、疑難、複雜,特別是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通過審判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近年來,北京、浙江、江蘇、四川、河南等省市相關法院審理了“長城行動”、“10.30”、“5.09”、“10.18”、“11.20”等一批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一大批犯罪分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為受騙群眾挽回數億元經濟損失,有力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遏制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態勢。其中,四川法院審理的“10.18”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被評為“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三是形成打擊工作合力。當前,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大肆組織、拉攏、欺騙、利誘一些年輕人參與犯罪,拉人下水,毀人前程,極其惡劣。今年6月,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部署在全國開展“拔釘”行動,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的頭目和骨幹人員開展專項緝捕。人民法院積极參加專項行動,與公安、檢察機關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強化工作舉措,助推“拔釘”行動順利進行。“兩高一部”還聯合發布了《關於敦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頭目和骨幹自首的通告》,敦促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骨幹分子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目前,已有數十名潛逃境外的電信網絡詐騙集團頭目和骨幹成員被公安機關抓獲或主動投案。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投案,如實供述,爭取從寬處理。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2.我們了解到,電信網絡詐騙的背後往往是互聯網時代突出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一些數據泄露事件、“內鬼”販賣公民個人信息事件時有發生,繼而導致電信網絡詐騙日益猖獗。請問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犯罪,人民法院開展了哪些工作?接下來還有何部署?
答:在信息化時代,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多發,社會廣泛關注。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作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上游犯罪及周邊黑灰產,為詐騙犯罪分子實施精準詐騙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條件,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催化劑和助推器。
一直以來,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工作,深入研究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新情況、新問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完善法律規範,明確法律依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全面、系統規定,特別是加大對行業“內鬼”的懲治力度,明確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入罪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剛才提到的《意見一》《意見二》,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問題也作出相關規定。如《意見一》規定,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依法數罪併罰;《意見二》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發布、即時通訊、支付結算等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行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範性法律文件為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提供了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是堅持依法懲處,彰顯刑罰功能。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抓好案件審判工作,依法懲治各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2017年至2022年6月,全國法院審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1.5萬餘件,3.1萬餘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山東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杜天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杜天禹非法獲取並為陳文輝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提供當年參加高考的女學生徐玉玉的相關個人信息,陳文輝等人騙取徐玉玉家人多方籌措的學費,致徐玉玉極端悲憤之下猝死。杜天禹被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六萬元。直接實施詐騙的主犯陳文輝被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是強化法治宣傳,提升防範水平。人民法院在做好案件審判工作的同時,高度重視以案說法,以案釋法,通過庭審直播、集中宣判、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典型案例、法治宣傳進校園進社區等多種方式,加強對社會的宣傳引導,震懾違法犯罪分子,教育群眾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不斷增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和防範能力。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相關案件,促進行業有效監管,加強源頭治理,持之以恆抓好個人信息司法保護各項工作。
一是繼續加大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懲治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個人信息安全。特別是對於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繼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堅決依法予以嚴懲,徹底斬斷犯罪鏈條、剷除黑灰產業。
二是延伸審判職能,促進個人信息的行業監管。從司法實踐來看,一些企業、機構存在違法獲取、過度使用、非法交易個人信息的問題。人民法院要支持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健全個人信息日常監管和內部管理機制,為行業有效監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是堅持標本兼治,促進個人信息的源頭治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多發,折射出對個人信息的源頭治理必須切實加強。人民法院要通過依法審理相關案件,推動有關主體依法、規範收集、使用、處理個人信息,從源頭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各項合法權益。
3.問:近年來,“幫信罪”案件數量激增,甚至有高校學生涉案。法院對審理此類案件的審判理念是什麼?應採取何種措施預防此類犯罪?
答: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從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看,已然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一類重要“幫凶”。近年來,隨着全面懲處原則的有效貫徹落實,公安機關破獲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數量增多,幫信罪案件數量也隨之激增。此類犯罪的行為方式主要包括非法買賣“兩卡”(即手機卡、銀行卡),為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提供套現、取現工具,以及提供軟件工具等等。從涉案被告人的年齡來看,80後、90後被告人佔比近90%,18周歲至28周歲被告人佔比超過55%。特別是一些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剛畢業大學生涉案,令人十分痛惜。這類人員由於法律意識淡薄、貪圖小利,受不法分子蠱惑利誘而出售、出租自己的“兩卡”,淪為“工具人”,對他人利用其提供的“兩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採取放任態度,最終觸犯法律。
人民法院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於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剛畢業大學生等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會綜合考慮其地位作用、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該從寬的依法從寬,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體現政策。
預防幫信犯罪是一項系統工程,在司法機關依法堅決打擊、震懾犯罪的同時,需要金融、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堅持系統觀念、法治思維,注重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堅持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實打防管控各項措施,從源頭上最大限度防範此類犯罪的發生。同時,需要進一步強化法治宣傳教育,在全社會,特別是針對青少年群體,廣泛宣傳幫信犯罪的危害性,普及法律常識,教育群眾抵制誘惑,把握底線,遠離幫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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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潘園園
排版:王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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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