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某商場購買空調,因對安裝方式不滿意到商場要求退貨,與導購員李某產生衝突,衝突過程中,李某丈夫陳某將張某捅傷,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父母、妻子等人將陳某及商場訴至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該院作出判決,判決陳某賠償張某父母等人各項損失64萬元,商場賠償4.8萬元。
對一審判決,張某父母等人及商場均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陳某賠償張某父母等人各項損失64萬元,商場在4.8萬元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4日,張某到某商場購買空調後,因安裝問題與銷售方發生矛盾,要求退貨,後將空調退回,商場工作人員在零售憑證上書寫,顧客不同意打孔,退貨。2017年4月13日,張某再次去商場協調退貨問題,與導購員李某發生爭執,當日18時許,張某到商場投訴並處理退貨問題時,導購員李某將情況電話告知其丈夫陳某。陳某趕至商場與張某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陳某用水果刀捅刺張某,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和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商場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與管理者,應正確教育自己的員工,文明經商,理性平和的處理與顧客間的糾紛,同時要配備必要的安保力量,加強公共場所的安保,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夠及時有效的處置,否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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