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通報詳情
1、被告人馮某某,化名楊保華,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481198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山東省滕州市**鎮**村**號。2015年9月因犯詐騙罪被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經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執行逮捕。
2、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8年7月16日向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於同年8月7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
3、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各半個月。2018年9月22日、12月5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8年10月22日、2019年1月5日公安機關重新移送。
4、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4年10月3日17時許,被害人劉某乙(曾用名劉凱歌,男,1985年11月生)與趙連動、宛克朋(已判決)、毛曉寧(在逃)等人在曹彥海(在逃)的糾集下與徐偉(在逃)糾集的被告人馮某某及劉某甲(已判決)等人在青島市即墨區(原即墨市)經濟開發區新藝工業園中心水泥路上持木棍、鐵管等工具相互毆鬥。期間,被告人馮某某追打毛曉寧至青島市即墨區經濟開發區新藝工業園青島業盛禮品有限公司值班室內,曹彥海、劉某乙等人持鐵管隨後趕來,將馮某某拉出值班室,在公司院內對馮某某拳打腳踢,並用鐵管等工具朝馮某某身上擊打,馮某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朝劉某乙胸部捅刺一刀,致劉某乙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死者劉某乙系因生前被他人用銳器刺傷胸部致心臟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5、案發後,被告人馮某某逃離現場。2004年11月30日馮某某被公安機關上網追逃。2018年4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通過人像比對系統,發現自稱楊保華的涉案人員與網上逃犯馮某某的人臉特徵相似,將情況通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2018年5月16日,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偵查人員將馮某某押解回青島市。2018年5月24日,偵查機關通過DNA鑒定確認了馮某某的身份。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發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劉某甲、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意見書、法醫物證檢驗鑒定書等;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審核結果
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在聚眾鬥毆過程中持刀捅刺他人身體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案件通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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