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袁京
近年來,我國網絡直播節目大量湧現,網絡主播數量快速增長。由於門檻較低,網絡主播良莠不齊。為進一步規範網絡主播從業行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近日聯合發布《網絡主播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今後,沒學過醫卻“科普”養生、問題主播被封號後換個“馬甲”重來、直播帶貨賣假冒偽劣產品等備受詬病的亂象都將得到治理。

1、直播遵規人人有責
伴隨着互聯網直播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短視頻平台移動端用戶的廣泛普及,網絡主播早已跨越職業邊界,從單純的“網紅”達人,到企業家、明星、名人甚至普通老百姓,只要一部手機,就可以隨時隨地開啟“全民直播”模式。
《規範》明確,網絡主播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台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等人員。此外,結合當前新技術發展,《規範》還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列入了參照執行的範圍。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提示:依據《規範》明確的“網絡主播”定義,該規範的適用主體並不僅僅包括與互聯網平台、演藝經紀公司、MCN機構或平台公會簽訂了演藝經紀合同的專職網絡主播,向平台上傳短視頻的發聲出鏡人員、未加入任何經紀公司或平台公會的“野生”網絡主播、“玩票”性質進行網絡直播的普通素人等,也應當自覺遵守《規範》的有關要求。
2、專業領域主播應持證上崗
在直播理念及內容方面,《規範》要求網絡主播應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的網絡表演、視聽節目內容應當反映時代新氣象、謳歌人民新創造,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正能量;應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擯棄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應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應保持良好聲屏形象,表演、服飾、妝容、語言、行為、肢體動作及畫面展示等要符合大眾審美情趣和欣賞習慣等。
在直播技能方面,《規範》要求網絡主播應當自覺加強學習,掌握從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實踐中,部分網絡主播自稱是養生達人、法律專家、教育學者、理財大師,為了吸引流量與關注故意劍走偏鋒,通過網絡直播講述的內容不僅不專業,反而涉嫌傳播有違科學常識的內容。就此,《規範》要求從事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較高專業水平直播的網絡主播,主動向直播平台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台需核實網絡主播的身份,保證主播“持證上崗”。

在直播納稅方面,《規範》要求網絡主播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202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的通知》,指出要定期開展對網絡主播的“雙隨機、一公開”稅收檢查,加大對文娛領域偷逃稅典型案件查處震懾和曝光力度。自該通知發布以來,多名網絡主播因偷逃稅款被稅務機關追繳並處罰款,再次給直播行業敲響了警鐘。
依據我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提示:網絡直播間不是法外之地,依法納稅是公民基本義務。電子商務法已將網絡主播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範疇,《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更是明確規定個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超過10萬元的,應當依法登記並申報納稅。網絡主播應堅守法律底線、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成為依法納稅的表率。
3、31種行為直播時不得出現
針對目前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範》列出了31種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為網絡主播從業行為劃定了底線和紅線。
具體包括:不得發布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得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蓄意炒作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不得炒作緋聞、醜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不得介紹或者展示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不得表現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不得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絡暴力;不得通過有組織炒作、僱傭水軍刷禮物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不得營銷假冒偽劣商品,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等。
例如王女士觀看直播時,主播小李宣稱所售鍋具為法國原裝進口,材質為紅寶石。但在她購買收貨後發現,有部分鍋具是東南亞生產製造,且材質是鋁合金。這種情況下,王女士應該怎麼辦呢?
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我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表示,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受到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主播小李接受產品賣家甲公司的委託進行直播帶貨,獲取一定比例的銷售傭金,通過直播平台推薦產品,屬於商業廣告行為。那麼,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由甲公司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另外,如果小李在直播時明知或應當知道所述產品介紹是虛假的還繼續推薦,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和賣家甲公司一同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提示:網絡主播在直播帶貨中,不得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不得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不得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不得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消費者在直播購物時,要注意保留證據,如網購訂單截圖、付款憑證、主播對商品的介紹等,必要時可以錄屏、錄音或通過公證手段來對重要的電子證據進行留存,以便日後維權舉證。
4、問題主播不能換號再播
除了規範網絡主播個體行為外,《規範》也要求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義務,落實主體責任。
具體而言,包括要加強對網絡主播的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和規範引導;建立健全網絡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範;對向上向善、模範遵守行為規範的網絡主播進行正向激勵;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台等形式再度開播等。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也應依法維護主播的合法權益。小戴參加了某經紀公司招聘網絡主播的宣講會,在公司宣稱主播可以輕鬆賺取高額打賞的“忽悠”下,與公司簽訂了《藝人經紀合同》。雙方約定,合同期限為5年,若小戴提前解約,要賠償公司違約金100萬元。簽約後,小戴按照公司指示,開始在網絡平台進行直播,主要內容為聊天、跳舞。直播3個月後,小戴僅收到公司支付的直播收益3000餘元,便向公司提出離職,拒絕再進行任何直播活動。公司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違約金10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戴在合同約定的合作期限前單方提出離職,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法院同時查明,在合同履行期間,公司未向小戴提供專業的演藝培訓或職業規劃指導,僅要求其以暴露的着裝或輕佻的言語來吸引粉絲,賺取平台直播收益分成,具有一定過錯。鑒於小戴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申請法院進行調整,法院以公司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約定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將違約金額度調整為2萬元。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提示:除了網絡主播外,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也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網絡主播的管理和約束,依法合規提供經紀服務,維護網絡主播合法權益。
供圖: 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