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法官提醒:年底討債要注意,五大雷區不要碰 !

2022年10月29日00:31:32 熱門 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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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歲末,討債清債忙。

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思想碰到不誠信或惡意拖欠的行為時

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會被惡化升級

暴力討債、入室逼債、堵門要債、偷財抵債、非法拘禁......

因為衝動採取違法手段

債權人往往會由主動變為被動

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到刑事處罰

所謂的債權也很有可能變為“竹籃打水一場空”。

今天,小編帶來5個案例,為你解讀在討債過程中易觸及的五大違法風險,以達到普法、警示的目的。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案例:被害人汪某因經營公司向某貸款公司貸款。因汪某拖欠貸款本息,2014年1月貸款公司授權委託被告人杜某及其他兩人(已另案處理)收取欠款。之後,被告人杜某等人到汪某居住的小區家中要債,因汪某不在家,其他兩人強行留在其家中至第二天才離開。2014年3月某日,杜某等人又到汪某家中要債,因汪某不在家即強行留在其家中,並邀集被告人彭某等人輪流守在其家中至同年4月,其中被告人彭某強行在其家中守候兩晚。期間,汪某妻子仲某多次要求對方離開並報警無果。杜某在汪某家牆上、門上、地板上用紅色噴漆噴上“無恥”、“還錢”等字樣,並採取買鎖將門反鎖、在仲某外出時派人緊跟等方式防止其逃跑。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杜某、彭某為討要債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長期居住在被害人家中,經被害人要求退出而不肯退出,其行為均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受公司指派後邀集他人,在被害人家中積極實施噴漆、買鏈子鎖、鎖門等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彭某為朋友幫忙,受朋友邀集,到被害人家中發現是為討債便守候兩日,並無經濟報酬,對被害人亦無任何威脅行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彭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依法應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被告人彭某的悔罪表現,對被告人彭某依法可免於刑事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徵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二、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刑法》238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案例:2015年9月17日,李揚明借來一輛轎車,邀約成明曦、李黎明從湖北省通山縣洪江區找楊某索債,因遭楊某推脫遂起挾持之意。於是以去懷化市城區吃午餐為由將楊某騙上車,當車過滬昆高速安江收費站開往湖北時,楊某欲借上廁所之機逃跑,遭到李黎明等3人毆打,繼而他們將楊某帶到湖北省通山縣賓館拘禁,三人輪流看守。同年9月23日,成海軍在得知李黎明等3人因債務糾紛非法拘禁楊某的情況下,仍答應幫忙看守至9月25日,後楊某獲得解救。其間,李黎明等4人逼迫楊某打電話向其家人借錢,楊某家人向李揚明指定的銀行賬戶上匯款15萬元。今年8月9日,四人全部落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官提醒:部分人單方認為,為了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而採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討債並無不妥,只要在此過程中能照顧債務人的飲食起居,且沒有實施毆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種非法的“暴力”手段,會受到法律制裁。

三、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案例:周勝現年40歲,2006年8月,他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緩刑,後在北京以“商務調查公司”的名義開設討債公司。2007年4月27日下午,周勝夥同他人受孟秀珍(已判刑)僱傭,強行將與孟秀珍有合同糾紛的張某從朝陽區劫持到丰台區一家賓館,逼問出張某的銀行卡密碼。周勝等人於當月28日持張某的銀行卡在取款機上取走2900元。幾天後,周勝等人又挾持張某在一家銀行從銀行卡內取走11萬元,並轉賬28萬元給孟秀珍。

市二中院認為,周勝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在緩刑期內又採用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搶劫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四、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2013年上半年,遼寧籍李某隻身來到山東省煙台市,應聘於市內一家影樓,從事婚紗攝影。後因老闆拖欠他7000餘元的工資和業務提成,在多次向老闆討要工資無果的情況下,李某便決定自行“維權”。2013年7月9日10時許,李某趁攝影助理保管紕漏,偷偷將影樓內的一攝影鏡頭盜走。老闆報案後,李某很快被警方抓獲歸案。經鑒定,該相機鏡頭價值人民幣11070元。2013年10月30日,煙台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法官提醒:勞動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要通過正當途徑,要學會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切不可“變味”維權,那樣可能觸犯法律,身陷囫圇。當遭遇拖欠工資的“黑心”老闆後,可以撥打當地公布的勞動保障部門舉報電話,以求得到幫助;或者,向當地工會請求援助;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最後不服仲裁,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吳某與朱某存在債務糾紛。朱某向吳某討要欠款,二人約定2016年2月21日晚上見面。晚8點,朱某駕車載其弟朱某某及吳某行至三河市某醫院北側環島時,吳某突然車窗鑽出並向北跑。朱某與朱某某下車追趕,在環島東側附近,吳某摔倒在地,朱某某控制吳某起不讓其離開,朱某開始踢打吳某。此時有路人鄧某經過,對朱某的行為進行勸阻,朱某說他們在抓小偷,並讓鄧某打電話報警,期間,朱某又向吳某頭部打了幾拳,後吳某乘他們不注意掙脫逃跑。吳某經廊坊市公安局法醫損傷檢驗鑒定室鑒定,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隨後吳某向公安局報案。三河市公安局於2016年4月28日凌晨,在燕郊鎮某足療店將朱某抓獲。經查,朱某的犯罪行為給吳某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487元。

三河法院對此案依法公開進行了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因債務糾紛對他人進行毆打,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487元。

法官提醒:暴力、毆打等方式討債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應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採取合法、合理的正當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比如,雙方協商、法院訴訟等。

討債難,難於上青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採取合法的手段,切莫因一時衝動,使自己身陷囹圄,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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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綜合 民主與法制時報 法律小常識整理;

編輯:林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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