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民馬先生通過齊魯壹點“情報站”向本報記者反映,2015年10月份,他在火車站樂百匯地下廣場買了一套商鋪, 按合同顯示,交房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但截至目前,開發商不僅沒有交房,也未按合同給付違約金。

“商鋪延期4個多月,違約金無從談起”
馬先生介紹,他於2015年10月份在德州樂百匯廣場,花費30餘萬購置一間商鋪,用於投資,自己按合同規定交付了足額 的房款,正常交房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商鋪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委託開發商統一對外租賃,業主收取租金,若不能正常交房,將進行違約賠償。
“當時,我們與開發商約定,若不能按時交房,將賠償違約金,或者,開發商將按照對外租賃的方式,抽取部分管理費 之後,將剩餘租金返給業主。”馬先生說,但截止現在,已經違約4個多月了,開發商不僅未按時交房,違約金更是無從談起。
馬先生告訴記者,他們一共有30餘位業主,從年前開始,一直與開發商進行交涉,但是,開發商告訴業主,因規劃原因 ,導致無法正常交房。另外,在今年3月份,開發商召集包括馬先生在內的多位業主,要求籤署臨時協議,協議規定,原合 同的違約條款將作廢,將按照業主繳納的房款金額,以銀行利息的方式,每月返還業主。
“但是,我們認為這個協議一點不合理,都沒有簽字。”馬先生表示,30多萬的房款也不是小數目,而且,我們很多業 主都是自己使用,耽誤了正常的營業,這也是不小的損失。
“我們現在最大的訴求就是,趕緊交房,支付足額的違約金。”
具體交房日期未定,想用銀行利息補償

為何延期交房?補充協議從何而來?針對業主的訴求,根據馬先生提供的信息,記者聯繫到了當時德州樂百匯廣場的銷 售人員,據該銷售人員介紹,延期交房的原因是,德州火車站晚搬遷,導致樂百匯廣場無法正常開業。
“我們的合同中也有說明,遇到特殊原因,出賣方可以延期交房。”該工作人員說,特殊原因,就包括政府的規劃等, 同時,我們也對延期交房的原因,向業主們進行了解釋說明。
“補充協議的來源,是針對延期交房的業主,按照假設在銀行存錢的利息進行的補償。”該工作人員表示,具體的交房 日期,他們也不清楚。
針對售房工作人員的解釋,記者聯繫了德州市人防辦公室,據工程管理處的一位工作人員介紹,德州樂百匯地下商場 屬於東升置業有限公司自主開發的產業,具體情況他們並不了解,更是無權干涉經營。
“對於他們工程進度慢的問題,我們也進行過督促。”該工作人員表示,但是東升置業有限公司更換了好幾個負責人, 事情進展也比較慢。
對此,記者聯繫了山東廣敬律師事務所譚律師,譚律師建議,買賣雙方應以合同規定為準,若合同已經明確說明,因特 殊原因導致無法交房,需要出具相關的文件說明,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問題,若業主對協商存有異議,可依法上訴,走法律途徑。
德州樂百匯地下廣場何時交房?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將持續關注。
(齊魯晚報 齊魯壹點 記者 王金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