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同學在同學群里問了一個問題:臨床上怎麼規定住院的出院帶藥用量的?
有同學回復稱“一般藥物帶一周”。
實際上,這個問題要從處方管理和醫保管理兩個方面來考慮。
如果不考慮醫保的相關規定,我認為出院帶葯一般不超過7日用量;如果是符合條件的慢性病病人的出院帶葯,一般在4周內,最長不超過12周。
理由是:
首先,《處方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也就是說,出院帶葯的醫囑也屬於處方,應遵循《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
其次,《處方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最後,《長期處方管理規範(試行)》第十一條規定,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
但,我們現在的大量病人是醫保病人,出院帶葯不僅要考慮處方的管理規定,還要考慮醫保的相關規定。每個地方醫保的要求都不一樣,具體的一定要結合當地的醫保報銷規定來確定出院帶葯的用量。
比如:
東莞地區規定不能超過7天。《<東莞市農(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和《<東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均規定,超過七天的出院帶葯,醫保不予支付。
廣州地區同樣在《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中規定不能超過7天。
深圳地區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用藥管理辦法》規定住院參保人出院帶葯限於社會醫療保險目錄內、屬於治療本人疾病所需的藥品,一般不超過7日量,因疾病療程確需增加帶藥量的須經就診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辦同意,但最長不超過30日量。
佛山地區在《佛山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規定,普通疾病出院帶葯不得超過7天量,慢性病(如高血壓、肝炎、肺結核、精神病等)不得超過1個月量。
惠州地區在《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管理辦法》中規定,住院患者出院帶葯限《藥品目錄》內,屬於治療所需的藥物,其帶葯限量:急性病不得超過7日藥量,慢性病不得超過15日藥量。
肇慶地區在《肇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普通疾病出院帶葯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於需長期治療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原則上不能超過3周。
而韶關地區在《韶關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還規定了參保居民出院帶藥量控制在3-7天內,費用控制在300元內。如因病情需要增加的,須經就醫定點醫療機構徵得醫療保險機構同意後,可適當增加帶藥量。
其實,按照《長期處方管理規範(試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各地醫保部門支付長期處方開具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但《長期處方管理規範(試行)》2021年8月10日才實施,各地的醫保部門制定相應報銷規定沒有及時修改,可能會導致病人不能享受長期處方的報銷而引發投訴。
所以,當病人要求醫生多開具一些出院帶葯的藥品時,醫生既要判斷是否能開具長期處方,還要查查當地的醫保報銷規定,以免引發不必要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