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十幾萬,但曾經也無人問津
比特幣可以說是目前最火的比特幣之一,動輒成百上千萬的單價可以說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美國對於比特幣的態度比較開放。2013年,美國德克薩斯州的一位法官在判決中認定,只要其使用的地區可以接受,比特幣就“可以作為金錢使用”,也就是說,比特幣可以用來購買商品、服務。2020年,美國聯邦法院在另一案件中將比特幣視為華盛頓特區的一種“money”(貨幣),也承認了比特幣作為貨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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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比特幣現在身價倍增,高達數萬美金一枚,但是在比特幣剛剛出現的2009年,其價格甚至還不到1美分,人民幣7元錢就可以兌換1300個比特幣,換到今天這個人不到十塊錢就可以成為一位億萬富翁。一位名叫“新自由標準”的電腦用戶用5.02美元向比特幣論壇創始人購買了5050個比特幣,這是世界上最早的有記錄的比特幣價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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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0年,比特幣的價格仍然非常“親民”,一位家住美國的程序員在網上發帖,希望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一個披薩。以當時的價格計算,10000個比特幣大約41美金,這位程序員成功購買了2個披薩,而以現在的價格來看,這個披薩市值超過35億,真可謂是“瘋狂的披薩”了!有趣的是,這位程序員不僅任性了一會,在短短的數月中,他一共花費了7萬枚比特幣購買了14個披薩,各位讀者可以自己估算一下他錯過了多少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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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對諸如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態度因國家經濟實力和監管政策不同而有較大差異,並且會根據經濟形勢需要調整政策。
總體而言,大多數國家並未明確認定持有比特幣是否違法,但對於是否承認數字貨幣的貨幣地位、是否接受數字貨幣交易等,立法態度或監管政策有較大差別,而我國對於比特幣的監管態度則比較嚴苛。
第一,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
法定貨幣是法律賦予其具有在一國境內廣泛流通,不受地域、行業、支付對象的限制,可用於償付一切債務,具有絕對債務償付效力的貨幣。
在我國現行法律監管制度下,相關規範性文件已經明確了數字貨幣不具有貨幣的基本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因此,數字貨幣不是貨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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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是貨幣,比特幣仍然可以收到法律的保護。在法律實踐中,很多案例認可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也就是說,比特幣可以投資、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
例如,在(2019)滬01民終13689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法院認為獲得比特幣需要投入一定的物質資本,例如需要購買和維護計算機等工具,並且該計算機還必須具有一定的計算力。此外,“挖礦”也就是獲得比特幣還需要損耗大量的電力和時間成本。因此,法院判決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財產,大家可以將它視為一種存在在網絡空間中看不見、摸不着但是具有一定金錢價值的東西,就如同現在越來越被廣泛認可的遊戲賬號、網絡數據一樣。
“該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同時比特幣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併產生經濟收益。因此,比特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故其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第二,禁止從事的與數字貨幣相關的行為
由於數字貨幣不是法定貨幣,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也不得開展涉及數字貨幣的兌換業務、為數字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發行融資及數字貨幣衍生品交易,不得承保與數字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等直接或間接與數字貨幣相關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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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法定貨幣與“數字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也是絕對禁止的,因此也不存在一枚比特幣可以換多少人民幣之說。
但是,對於已經存在的交易、或者說作為虛擬財產的一種的比特幣還如何投資和購買、如何與對方簽訂合同才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呢?明天律師將在“一枚十幾萬,中國法律全面禁止交易!比特幣到底是什麼?(二)”中為大家解答。
(作者:徐曉妍 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