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尚未有一例終審判決判定中國紅牛商標侵權。”近日,針對媒體報道的中國紅牛廣州天河法院一審判決的相關消息,中國紅牛發聲明表示:我們仍將一如既往,延續27年初心和使命,繼續合法生產和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為中國消費者提供高品質健康飲品。
而胡說有理注意到,在北京某大型連鎖超市,中國紅牛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正常在售。
中國紅牛為何如此底氣十足?
1.
“我們會繼續合法生產銷售紅牛”
“近日,廣州天河區法院對泰國天絲起訴廣東紅牛、珠海紅牛、廣州紅牛等公司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案號:(2016)粵0106民初15728號)做出判決。該判決為一審判決,並不意味着該判決立即生效。我司將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維護我司及相關市場主體根本利益。”5月12日,中國紅牛針對天河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發聲明如此表示。
胡說有理注意到,上述案件指的是泰國天絲起訴中國紅牛旗下三家廣東公司以及廣東永旺天河城商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中國紅牛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同時判決中國紅牛連帶賠償天絲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19億元。
其實這並非泰國天絲方面第一次發起類似上述訴訟了。中國紅牛方面表示:2016年,泰國天絲對中國紅牛及生產商、銷售商、渠道商等發起數起訴訟。
“我們仍將一如既往,延續27年初心和使命,繼續合法生產和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為中國消費者提供高品質健康飲品。”中國紅牛還如此表示。
胡說有理在北京某大型連鎖超市發現,中國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的確都正常銷售。
2.
中國紅牛:堅決捍衛兩項核心權利
能讓中國紅牛有如此底氣繼續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最重要的就是“50年協議”。在中國紅牛看來,這份“50年協議”才是上述天絲髮起的數起訴訟案件的審理關鍵和前提。
此前,關於“50年協議”有太多的報道:上個世紀90年代,泰國天絲紅牛飲料產品不具備市場條件不能在中國銷售,1995年11月10日,華彬集團董事長嚴彬代表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及其他兩家國企(即中食公司和中浩集團)商談合作,準備將紅牛飲料引入國內;但當時外資企業批准成立合資公司的上限是30年,為了保證國企利益和四方長久合作,四方於這天簽署了50年協議。該協議約定:50年之內(即從1995年11月10日至2045年11月9日),只有中國紅牛才能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其他企業若有類似行為即違約。
同時,在50年協議基礎上,設立合資公司“中國紅牛”時,1995年11月10日簽約的合資合同中也約定:泰國天絲向中國紅牛提供商標、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產品上的商標是合資公司資產的一部分。
正是基於上述中國紅牛的兩項核心權利,2019年初,中國紅牛以“合同糾紛”為由向廣東深圳前海法院狀告泰國天絲等方面,請求判定上述50年《協議書》有效,同時確認中國紅牛在50年有效期內獨家享有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等。
與此同時,2020年9月9日,作為合資公司其中一方股東,華彬集團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確認第878072號等16個註冊商標(即“紅牛系列”商標)歸中國紅牛所有。
“目前,深圳前海法院以及深圳國際仲裁院相關案件均已開庭,不日即將判決或裁定”,中國紅牛方面表示。
3.
最關鍵證據50年協議原件現身
既然50年協議是關鍵前提,為何截至目前中外紅牛紛爭中卻始終沒有得到採納這一重要證據?
原來此事關鍵就在於:此前,中國紅牛方面提供的只是一份複印件。
據了解,儘管簽署50年協議的中浩集團和中食公司兩家國企簽字方都出具了確認函,證明該協議的真實存在,但是此前一直沒有找到原件,這也讓中國紅牛陷入一定的被動。譬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394號判決書中,中國紅牛訴求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合法權益,但是高院因“紅牛公司未能提供協議書(即50年《協議書》)原件”而認定該協議“真實性存疑”。
然而,就在今年2月23日,中國紅牛發布對外聲明宣稱,原件找到,並已正式向最高法院提交此協議書原件,作為上述案再審審理的重要依據。而這也成為中國紅牛手握的最重要“利器”之一。
中國紅牛還表示:“2019年以來,泰國天絲承包給第三方公司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給我司造成嚴重損失,我司已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國紅牛上述所指的就是,泰國天絲方面幾年前開始委託其他方生產銷售的“紅牛安奈飲料”以及“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
與此同時,上述中國紅牛在深圳前海法院的案子已於今年5月5日開庭審理,中國紅牛表示,庭審中也提交了50年協議的原件。
4.
手握重要依據已向監督部門反映
中國紅牛認為, 上述提及到的深圳兩起與50年協議相關的案件均應是天河法院及2016年以來泰國天絲髮起的一系列商標侵權訴訟案件審理的前案,均需以上述提及的中國紅牛在深圳前海法院和深圳國際仲裁院兩起案件的審判結果作為判決的前提基礎。
“為保護被訴中國紅牛及關聯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當地實體經濟發展,我們已經懇請相關法院中止審理。”
據了解,2021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曾向天津知識產權局下發“國知發保函字〔2021〕43 號”文件,針對《天津市知識產權局關於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是否對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的請示》,國家知識產權局批複表示: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若商標侵權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商標許可合同糾紛等商標使用權爭議,且該案件結果可能影響商標侵權案件定性的,則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情形,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關於中止的規定。”
儘管天河一審判決並未是生效結果,但是中國紅牛表示:為防止未生效判決影響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其向有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了相關情況彙報。
5.
泰國天絲對五十年協議的觀點
此前,泰國天絲曾數次發表公開聲明,堅決否認50年協議的存在:2018年10月16日,泰國天絲方面聲明曾表示:“我們從未與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或其相關方簽訂過所謂的“五十年協議”。
2020年11月18日,泰國天絲方面發布的聲明中再次表示:“所謂‘協議書’和更長的經營期限,純屬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無稽之談”!
就此,中國紅牛明確表示:“泰國天絲及其代理律師多次在各級人民法院的庭審中,公然違背客觀事實,聲稱‘沒有簽署過該協議書’、‘案涉協議不具有真實性’等,中國紅牛將依法對泰國天絲及其代理律師追究其法律責任。”
針對中國紅牛聲明找到50年協議原件的聲明,2月24日,泰國天絲還發了一份聲明,未提及“從未簽過”的字眼,只稱“天絲集團關於所謂的‘50 年協議’的立場一直很明確……針對此次突然出現的所謂的‘50 年協議’,天絲集團已依法申請司法鑒定”。
“最近中國紅牛找到50年協議原件,之前法院判決中存疑點應該逐步釐清”,針對持續數年的中外紅牛之爭,長期關注此事的中國食品產業評論員朱丹蓬向胡說有理表示,這也是對中國紅牛27年成果負責任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