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受託人角色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家族信託受託人的定義:
《信託法》:信託受託人應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7號文》:家族信託受託人是受銀保監會監管的持牌信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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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角色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受託人的親自義務、忠實義務、審慎義務、有效管理義務、保密義務
(《信託法》第25、26、27、28、29、30、33、36條)
家族信託的獨立登記制度:
(《信託法》第10條;《信託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
家族信託內的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信託法》第17條、37號文、《民法典》1063條、九民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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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靠譜嗎?
A. 錢給“信託公司”管理,安全嗎?
信託財產所有權是此家族信託,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財產
《信託法》第16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託法》第27條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信託法》第29條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
B. 管不好,可以換“信託公司”嗎?
受託人不盡職可能被委託人或受益人解任
《信託法》第23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信託法》 第49條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委託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託人意見不一致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C. 錢讓“信託公司”管理,T不好好管怎麼辦?
受託人盡職盡責管理:
《信託法》第22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複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信託法》第37條 受託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託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D、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法律依據:
(《信託法》第38、39、40、41、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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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管理的兩件事
A. 主動管理信託財產:
什麼是信託財產?只要是委託人擁有所有權,能自由處置的財產,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性規定的都可以設立信託財產,包括貨幣、不動產、有價證券、其他貴重動產等。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的三種方式:
全權委託模式: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信託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的投資框架,代理客戶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決策權在受託人手裡。
半委或投資顧問模式:委託人依據投資顧問或受託人的建議,書面確認投資文案。
委託人指令模式:委託人對投資決策發出書面指令,受託人負責交易操作並及時向委託人報告。
B. 分配信託利益的事務性服務:
按信託合約分配信託財產和管理收益給受益人,可按人、時間、時間等條件分配,也可以臨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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