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創業補貼申領事宜的通知
各街道、各相關企業:
根據《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5個部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20〕8號)和《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創業補貼辦事程序〉的通知》(穗人社函〔2020〕24號,下稱“24號文”)精神,現將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創業補貼申領事宜通知如下:
一、補貼項目
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五類企業職業介紹補貼、穩崗工資補貼、一次性就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創業孵化基地租金補助、創業擔保貸款展期貼息、創業擔保貸款逾期還款貼息。
二、申請流程
(一)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五類企業職業介紹補貼、穩崗工資補貼、一次性就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符合24號文補貼條件的申請人向各街道政務和社區服務中心(下稱“街道經辦部門”)提出申請。
1. 申請周期
2020年4-7月期間每月1-10日、16-25日提出申請,其中7月延長至31日。
2. 受理和初審
統一由企業提出申請。企業須在申請周期內到街道經辦部門提交申請表格和證明材料,街道經辦部門即時受理,受理周期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上報海珠區就業服務管理中心(下稱“區就業中心”)複審。
3. 複審和複核
區就業中心複審後,報海珠區人社局就業政策項目審核小組(下稱“審核小組”)複核,7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和複核。
4. 公示和劃撥
區就業中心複審無誤後在海珠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通知公告欄目中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審核小組複核通過後5個工作日內,由海珠區人社局財務信息中心按規定劃款至銀行,由銀行劃撥補貼資金至企業賬戶。
5. 異議
在公示期間對申請資格等情況存在異議的,由異議方在公示期內以書面方式提出,並提出有效的證據資料。區就業中心予以核實,若仍存在異議的,提交審核小組核定。
(二)創業孵化基地租金補助:符合24號文補貼條件的省級、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於2020年7月31前向區就業中心提出申請。
(三)創業擔保貸款展期貼息、創業擔保貸款逾期還款貼息:符合24號文補貼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2020年7月31前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
三、名詞解釋
(一)疫情防控期間是指從2020年1月24日起,至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發布的全國性疫情解除公告之日為止的時間段。
(二)五類企業是指對疫情防控必需、城鄉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
(三)解除醫學觀察隔離證明是指衛生部門或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解除醫學觀察隔離證明(證明中須明確包含“解除醫學觀察隔離”的情況表述)。
(四)穩崗工資補貼按天數計算髮放,以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每月30天、治療(隔離)天數等因數計得,每月補貼不超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50%。解除醫學觀察隔離證明無註明治療(隔離)天數的,以14天計算。公式如下:
穩崗工資補貼=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50%÷30×治療(隔離)天數
四、其他事項
(一)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前往企業註冊所在地的街道經辦部門提出申請;因疫情原因無法按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的,可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包括重要防疫物資生產、重要防疫物資原輔材料、重要防疫物資設備製造和相關配套、應對疫情相關信息通信設備和服務、重點加工食品類、糧食應急加工、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安全、提供公共交通和物資運輸配送服務、國家調撥和省內調撥等企業,以市、區的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科工商信局等職能部門明確的企業為準。個別企業需按要求提供含臨時許可證明在內的佐證材料。
(三)如國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措施的,從其規定。
廣州市海珠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在“海珠發布”微信公眾號後台回復關鍵詞“補貼”
了解補貼辦事程序
編輯 | 蔡芷涵
責編 | 吳美美、曉東南
來源 | 海珠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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