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4月24日,江蘇常州,環境監測車開進常州外國語學校校園。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兩家公益組織起訴三家污染企業一審被判敗訴;二審法院認為企業損害公共利益,應向公眾致歉
2015年9月,常州外國語學校搬遷新校址後,學校的多名學生出現了身體不適癥狀。多人出現皮炎、濕疹、血液指標異常等異常癥狀,個別學生被查出了淋巴癌、白血病等惡性疾病。家長們懷疑,孩子的病可能和學校對面正在進行土壤修復施工的空地有關。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綠髮會”介入,起訴涉事企業。該案被稱為“常州毒地案”。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公益組織敗訴,並承擔189.18萬元的案件受理費。
昨日上午,“常州毒地案”環境公益訴訟案二審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宣判,“自然之友”和“綠髮會”的部分訴訟請求得到支持。法庭認為,三家造成污染的化工企業應該就造成污染的行為向公眾賠禮道歉,並向兩家公益組織支付律師費和差旅費。
“自然之友”的訴訟代理人表示,判決結果在預期之內,判處企業賠禮道歉是小小的突破。但“綠髮會”的訴訟代理人認為,這一結果並未對造成污染的企業形成震懾。
公開道歉請求獲支持
12月19日上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常州毒地”公益訴訟案。在庭上,控辯雙方就三化工企業是否應當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否應該承擔環境污染的修復費用和是否向公眾賠禮道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
“綠髮會”的訴訟代理人在庭上表示,案涉污染地塊周邊三公里內的十萬居民都屬於污染受體,可能會受到污染的潛在影響,三家化工企業是污染責任人,應該承擔對環境的修復治理責任,並向曾經受到過環境污染侵害的常州外國語學校師生和周邊居民道歉。
“按照環保部規定,明確土地使用權,由受讓人承擔治理修復責任。”常隆化工的訴訟代理人辯稱,公司已經和常州市新北區國土儲備中心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協議》。另外兩家化工企業也認為,三家企業不應該承擔修復責任,並以污染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為由拒絕道歉。
此次判決中,兩家環保組織要求企業公開道歉的請求得到了合議庭的支持。法庭認為,雖然污染具有一定的歷史原因和發展局限,難以要求三家化工企業就其的全部污染行為承擔賠禮道歉責任。但三家企業均有不當處置行為。
尤其是常隆公司,在生產期間,先後20次因超標排污、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進行相關生產、違法儲存、處置危險廢物等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且在搬遷工程中發生過廢液傾倒,導致局部土壤嚴重污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要求道歉的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法院判決,造成污染的常隆、常宇、華達三家化工企業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就造成污染的行為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兩家環保組織還提出,由三家化工企業承擔政府支出的修復費用。但法庭認為,請求超出了環境公益訴訟的請求範圍,不予支持。
“綠髮會”的代理人趙光認為,這個結果並沒有對造成污染的企業起到震懾作用。
“常外污染”事件
郭華(化名)曾是常州外國語學校的學生家長,兩年前,他的兒子正在讀初中。2015年9月,常州市新北區的重點學校外國語學校從市中心遷到了郊區的新址,三個月後,部分學生身上出現了紅疹、痘痘,家長們組織起來,帶孩子去醫院檢查。
據央視報道,學校先後有641名學生被送到醫院進行檢查,其中493人出現皮炎、濕疹、支氣管炎、血液指標異常和白細胞減少等異常癥狀,個別學生還被查出了淋巴癌和白血病等惡性疾病。
家長們很快將目標鎖定在學校一路之隔的空地上,那裡正在進行土地修復。他們從網上查出,那裡此前曾是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和華達公司三家化工企業的所在地。規模最大的常隆化工,在那裡住了52年,因此,那塊空地也被稱為“常隆地塊”。
“企業搬遷前就地掩埋了大量無法處理的化工危廢材料,這裡的地塊一直散發惡臭味道,地面是紅褐色,草都長不出來。”家長們在材料中反映。
此後,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聯合多部門成立調查組在常州進行調查和分析工作。
2016年4月19日至5月20日,調查組就常外事件相關環境問題開展調查。調查組認為,“常隆地塊”修復工作的施工和監管存在問題,但常州外國語學校校園環境安全;專家組也經過現場實地查看、就診體檢資料分析等認為,未發現明顯異常。“‘常隆地塊’周邊居民健康狀況和常州市其他地區同期水平沒有明顯差異。常外2016屆初三畢業生體質健康狀況與其他學校學生沒有明顯差異。”
如今,家長和孩子們的生活已經逐漸回歸平靜。那塊散發臭味的“毒地”,也根據規劃建成以“生態、休閑、健身”為主題的運動公園。
公益組織的訴訟
常州外國語學校事件發生之後,環保公益組織“自然之友”以“毒地”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風險為由,對三家涉嫌造成環境污染的化工企業常隆、常宇和華達公司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一周後,“綠髮會”也作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這起案件被稱為“常州毒地案。”
2016年12月21日,“常州毒地案”在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在庭上,兩原告環保組織提出,三被告化工企業在生產經營及對危險廢物管理過程中,嚴重污染了佔地面積約26萬平方米的“常隆地塊”和周邊環境。化工企業撤離時,並未對受污染地塊進行修復處理,才導致後來搬入的常州外國語學校學生出現不適反應。
法院審理查明,“常隆地塊”確實存在嚴重的環境風險。2011年3月至5月,常州市新北區政府擬對“常隆地塊”進行商業住宅項目開發,曾委託原常州市環境保護研究所對“常隆地塊”內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進行調查,並編製了《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報告》和《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場地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兩份報告。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常州市新北區政府已經組織開展了對“常隆地塊”環境污染的損害修復工作,環境污染風險已經得到有效控制,以“維護社會環境公共利益的訴訟目的已在逐步實現”為由,駁回了自然之友和綠髮會的訴訟請求,並判決兩家組織共同承擔案件受理費1891800元。兩家環保組織不服判決,於2017年2月7日提起上訴。
綠髮會的訴訟代理人趙光解釋,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規定,一般民事訴訟的案件受理費分兩種:不涉及財產的案件按照件數收費,涉及財產訴求的,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計繳納。
“一審時,法院是按照涉及財產的案件計算是受理費。”趙光說。二審判決書中顯示,一審庭審時,“綠髮會”委託代理人趙光三次提到,按照2013年8月土壤、地下水修復方案備稿中3.773億-3.942億元酌定被告承擔修復責任。結果,“綠髮會”和“自然之友”敗訴,法院判決兩家環保組織以3.7億元的百分比例交納189萬餘元。
二審判決認為,本案中兩家公益組織提出的由三家化工企業修復受損環境、賠禮道歉的訴求屬於非財產訴求;而要求其承擔修復費用的訴求,因為無法確定後續治理所需費用,不能作為案件受理費的計算依據。因此,本案按照非財產案件計算案件受理費,一審案件和二審案件的案件受理費共200元,由三被告承擔。
新京報記者 王翀鵬程 王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