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九點半
同意與丈夫調解離婚後
在財產分割時卻發現
自己與丈夫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
竟無法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多虧檢察官幫忙,不然我現在只能帶着孩子睡大街了!”近日,在江蘇省如東縣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接訪室內,孫某緊緊握着檢察官的手,含淚道謝。不久前,隨着法院作出撤銷房屋確權判決書的裁定,孫某與前夫趙某甲一家的糾紛終於暫告一段落。
丈夫多次起訴離婚
唯一住房竟無法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圖片來源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現年50多歲的孫某是一名標準意義上的家庭主婦。1987年,她與趙某甲登記結婚後,一直過着男主外女主內的平淡日子。為了讓在外打拚的丈夫無後顧之憂,孫某一心操持家務,拉扯兩個孩子長大。然而,持續了20年的平靜生活被一紙傳票打破了。
2006年4月的一天,正在家中打掃衛生的孫某突然收到一封來自法院的傳票,丈夫趙某甲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孫某如遭雷擊,她完全不明白,日子過得好好的,兩個孩子還沒有成年,兩人的感情也沒有破裂,丈夫為什麼會突然提出離婚?孫某堅決不同意離婚。在法院的調解下,趙某甲最終同意撤回起訴。
婚是不離了,趙某甲的人和心卻都離了家,趙某甲以工作為由長年不着家,孫某則過起了“喪偶式育兒”的日子,一心撲在兩個孩子身上。
但是,表面平靜的日子實則暗流洶湧。2013年、2014年、2015年,趙某甲又連續三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孫某離婚。孫某因此被擾得身心俱疲,2015年7月,她終於同意與丈夫調解離婚,小兒子歸孫某撫養。
隨後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孫某卻發現她與趙某甲一同出資建造並且住了近20年的唯一住房竟然無法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就是說,她得帶着尚未成年的小兒子“凈身出戶”。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夫妻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
搖身一變成公公個人財產
圖片來源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事情還要從孫某的公公趙某乙建廠房說起。1994年,趙某乙成立了一家以其個人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1997年2月,公司以新建廠房為由,經批准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在趙某乙與公司的共同申請下,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變更為趙某乙。
該房屋名為公司廠房,實為商住兩用。1997年房屋建造之時,夫妻倆還在外地工作,兩人負責出錢,在家的趙某乙負責出力,全權操辦建房事宜。房屋建好後,趙某乙將建好的房屋登記在公司名下,一大家子都住在裡面。
2006年,夫妻二人開始鬧離婚,公公趙某乙隨即以個人名義起訴公司,要求將房屋確權在自己名下。開庭前,趙某甲向法院遞交了一份證明,證明上赫然寫着:趙某甲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隨後,趙某甲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當庭認可趙某乙提交的證據和訴訟請求。法院據此於2008年1月作出確權判決,判定房屋歸公公趙某乙所有。
然而,孫某對這次影響自身權益的確權訴訟毫不知情,當她知曉時判決已經生效。看到判決書,雖然孫某十分氣憤,但苦於缺乏法律知識,在多次向前夫、公公討要說法無果後,只得不了了之。
而就是這份確權判決,在孫某終於下定決心同意離婚時,卻成為讓她無家可歸的重要誘因。2013年,雙方再次鬧離婚後,孫某諮詢法律人士得知,房子此時已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法進行離婚財產分割。2015年,孫某與趙某甲調解離婚後,她還一直帶着小兒子住在這棟房子里,且一直沒有意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
2015年離婚後至2020年這五年間,孫某與趙家雖同住一屋,但關係惡劣,時常發生爭吵。2020年9月,公公趙某乙認為孫某與趙某甲離婚後還“賴”在房子里不走,遂以房主身份提起排除妨礙訴訟,要求孫某搬離已居住20多年的房屋。
“這是我20多年來唯一的住房啊!當時我也有出資建造,怎麼到頭來我連住的資格都沒有了?”此時的孫某心急如焚,多方奔走,到處寄送控訴材料,均沒能得到實質性的幫助。
發現明顯的塗改痕迹
檢察官抓住了破局的“線頭”
2021年3月,孫某抱着試一試的心態來到如東縣檢察院遞交了控告申訴材料,該院立即立案受理。
隨後,承辦檢察官迅速着手審查並調取全案卷宗,發現該案牽涉多起訴訟:2006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離婚糾紛,2007年的房屋確權糾紛,再加上2020年的排除妨礙糾紛,多起糾紛加起來一共有三十幾本卷宗。很難想象,這14年來孫某經歷了多少次無助和絕望。
面對厚厚的卷宗,承辦檢察官努力在字裡行間尋找蛛絲馬跡,終於發現在2007年的房屋確權糾紛案件的起訴狀中有一處明顯的塗改痕迹。在最初一版的起訴狀中,原告是孫某的前公公趙某乙,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趙某乙,可能也是發現了“自己告自己”多少顯得有些彆扭,起訴書經塗改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成了趙某乙的兒子趙某甲。這個“小塗改”,會不會就是趙某甲將房屋“拱手讓人”的關鍵?承辦檢察官一下子在紛亂的案情中抓住了破局的“線頭”。
該案部分重要卷宗一直放在承辦檢察官案頭
為證實這一問題,承辦檢察官前往該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發現,該公司登記在冊的法定代表人仍為趙某乙,公司一直未註銷登記。按照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私下變更,如若變更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很明顯,趙某甲變更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事並沒有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備案,只是在起訴書上進行了塗改。
趙家父子為什麼要塗改起訴書?難道純粹是寫錯這麼簡單嗎?
帶着疑問,承辦檢察官認真排查4次離婚訴訟中涉案房屋的相關陳述,終於發現趙某甲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陳述前後存在矛盾:2006年起訴離婚時,趙某甲承認“那套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資建造”,2015年離婚時卻稱“房屋是趙某乙出資建造,向孫某借了部分錢款,目前已還清”。但針對“還款多少?是否有憑據?”等關鍵問題,趙某甲卻閃爍其詞,以“時間太久不記得”“無收條算不清”為由百般敷衍。由此,承辦檢察官推測,這個房屋產權變更,極有可能是趙家父子倆為了防止離婚析產演的“雙簧戲”,目的就是讓孫某得不到應得的財產份額。
掌握上述情況後,檢察機關認為,該起房屋確權訴訟中,存在當事人陳述不實、企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疑點,遂於2021年3月21日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2021年9月28日,法院經再審後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2008年的確權判決書,並對趙某甲進行訓誡。趙某乙也撤回要求孫某搬離房屋的訴訟。
這場曠日持久的離婚房產分割糾紛終於迎來了一個休止符。接下來,孫某可能還要經歷房產重新確權、分割的訴訟,但在這一刻,她終於在檢察官的幫助下從流離失所的恐懼中緩過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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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凌燕 周雨濛 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