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薛江華
通訊員 穗司宣
十月開罰!電動自行車上路要注意五不準!近期,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複議辦”)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中發現,因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問題引發的行政爭議呈大幅度增長的趨勢。以今年七八月份為例,涉及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複議案件占同期市政府複議辦新收公安交通類行政複議案件的43%。該類行政爭議的主要原因在於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對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熟悉,多數人在面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時,尚未意識到自身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針對上述問題,市政府複議辦整理了五類較常見、涉及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相對應的法律責任,以此提醒、引導廣大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自覺遵守交通規則。
01 逆向行駛
多數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行政複議申請中的申訴理由為對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構成交通違法不知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符合有關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應該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的規定。切勿以為只有機動車逆行才構成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非機動車逆行同樣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會面臨警告或五十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相關交通法律法規不知情或不逆行需要行駛更長路程,均不能成為違法行為的阻卻事由。
02 不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
對於該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許多駕駛人的疑問在於交通信號燈的設置是為了限制機動車的,非機動車無需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還有駕駛人認為路口並沒有非機動車交通信號燈而只有機動車交通信號燈,所以不構成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按照上述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的路口,要按照非機動車交通信號燈通行,如果沒有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的,則要按照機動車信號燈通行。因此,提醒廣大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經過路口時,須觀察是否設有非機動車交通信號燈和機動車交通信號燈,遇信號燈為紅燈時,須停止通行,否則將面臨警告或二十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3 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
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設置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目的就是為了讓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各行其道,從而保障通行效率、維護交通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目前,廣州市許多道路上都劃有專門的非機動車道,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要注意觀察道路上的交通標識,看看是否有非機動車道的提醒標誌,如在設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或人行道內行駛,將會面臨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關於這個問題,不少被查處的駕駛人提出疑問:在其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的道路上並沒有設置非機動車道,為何還會被交警處罰?那是因為,還有一種“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因此,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如未按照上述規定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同樣屬於違法行為,會面臨警告或二十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4 違反規定載人
這可能是許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特別是家長朋友比較關心的問題。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也就是說,在廣州市市區道路上,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載人的,但是如果電動自行車安裝了固定安全座椅,就可以搭載一名身高一米二以下的兒童。而在其他道路上,則允許搭載一人。如果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上述規定載人的,會受到警告或五十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實踐當中,對於上述四類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常會依據現有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05 駕駛非法加裝、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現實中比較常見的,比如加裝遮陽傘、車尾廂,改裝電機、輪轂、剎車等等。
根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上道路行駛。如果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規定駕駛非法加裝、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採取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拆除非法裝置,並對駕駛人處以罰款五十元。在此,奉勸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在車輛上牌後對電動自行車進行非法加裝和改裝。
今年10月起,如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法進行登記而上道路行駛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會依法進行查處。

廣州市從2021年11月2日起對電動自行車實施登記管理,現階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給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充足的時間進行登記,對尚未登記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暫不進行處罰。
據了解,今年10月起,如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法進行登記而上道路行駛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會依法進行查處。在此還要提醒廣大市民群眾,購買電動自行車時須檢查車輛的各項參數,確保符合新國標(《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要求,不符合新國標的,輕則導致車輛不能登記無法上路,重則車輛可能被鑒定為機動車,進而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時以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王楠
校對 | 潘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