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被告人為了賺“快錢”,不惜鋌而走險,虛構被害人“欠錢”為由,多次實施犯罪活動。12月27日上午,興寧區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藍某等6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他們為自己任性妄為的行為,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2018年開始,被告人藍某、蘇某榕、黃某程、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被害人“欠錢”為由,多次實施犯罪活動。1月12日晚上8時30分許,在南寧市興寧區北寧街大都會網吧,藍某與蘇某榕、黃某程將被害人鍾某翔帶離並實施毆打。藍某3人挾持鍾某翔,聲稱鍾某翔“欠錢”,要求馬山還錢。之後,藍某通過電話威脅鍾某翔的母親,讓她匯了7850元人民幣。
1月14日0時許,藍某、梁某發、蘇某榕在大都會網吧將被害人陳某良帶離,威脅陳某良“還錢”,還直接使用陳某良的手機網上貸款2600元後轉至自己賬戶。凌晨5時許,藍某、梁某發將被害人陳某良帶至某酒店開房繼續看守,被告人胡某強於當日9時許到酒店房間內協助看守被害人。當日14時許,因被害人陳某良的手機無法繼續申請貸款後,這才能離開。1月15日至22日期間,被告人藍某利用被害人陳某良害怕的心裡,以讓被害人轉賬“還錢”、向被害人借錢、讓被害人提供賬號密碼、讓被害人掃描二維碼等方式,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錢財共計人民幣8000元。
1月20日1時許,被告人藍某、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在大都會網吧,將被害人張某迪帶強行離要求“還錢”。因被害人反抗,被告人藍某、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對被害人實施毆打,期間被告人韋某寧將被害人價值人民幣1720元手機搶走。
法院認為,被告人藍某、蘇某榕、黃某程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並獲取財物人民幣785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綁架罪;被告人藍某、梁某發、蘇某榕、胡某強、韋某寧以暴力、脅迫、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藍某敲詐勒索被害人陳某良財物,共計人民幣8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被告人藍某、蘇某榕、黃某程、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多次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屬於惡勢力犯罪,應予嚴懲。
最後,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其中主犯藍某因犯綁架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萬元。其餘被告人蘇某榕、黃某程、梁某發、胡某強、韋某寧分別被處以三年至七年,罰金一萬至二萬五千元不等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