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發布關於諸暨市愛南進出口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檢違字〔2022〕00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檢違字〔2022〕0056號
當事人名稱:諸暨市愛南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利亞
海關編碼:3322961CF1
地址:浙江省諸暨市暨陽街道梁家埠村32號-1
當事人委託上海嵐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於2022年7月3日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貨物,申報品名為活性染料、橙色基GC等,申報總重量為36211千克,申報總貨值為FOB37369.7美元。出口報關單編號222920220001731044。經查,實際貨物第十三項為橙色基GC,數量為750千克,貨值為FOB750美元,應歸入商品編號2921420090,橙色基GC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當事人未申報出口檢驗。當事人將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擅自出口。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出口貨物報關單證及隨附單證、查問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和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607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