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瞞着妻子打賞主播250萬、40萬、30萬...法院都是如何判決的?

2022年10月09日03:16:33 熱門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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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歲的甄珍(化名)結婚12年後丈夫去世,在整理丈夫楊海(化名)的遺物時她發現,自2018年6月開始,楊海開始在抖音上觀看直播並進行充值、打賞,直至2020年6月去世。在這近兩年間,丈夫背着妻子楊海充值多達一千四百多筆,其中多以百元、千元為主,累計換成了25595336抖幣,並使用“抖幣”購買虛擬禮物打賞包括陳心在內的“抖音”平台主播,交易“抖幣”個數從個位數到五位數不等,交易次數達12961次,其中打賞給陳心的虛擬禮物合計消費25438646個“抖幣”。根據抖音的規則,充值1元可以獲得10個“抖幣”。也就是說,楊海打賞的金額約254萬元。

同時,甄珍發現,楊海一直與陳心用微信聊天併線下見面,購物記錄顯示,其陸續在網絡購物平台上購買捲髮棒、中秋月餅、唇膏、床墊等,收件人為陳心。2021年,甄珍將陳心與短視頻平台方告上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主張被告方返還打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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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珍認為,楊海未經甄珍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贈與他人大額財產,損害了甄珍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權,甄珍有權予以否認並要求退回。

陳心辯稱,楊海的充值、發送虛擬道具的行為為文化和娛樂服務消費行為,而日常家事範圍涵蓋必要的日常文化消費及娛樂,抖音平台作為外部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陳心和抖音均提到,楊海屬於高收入人群,其生前的充值、打賞行為系其精神消費行為,屬於日常生活所需,未超出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範圍。

法院認為,抖音平台作為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人力上,都難以就楊海的充值、打賞行為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作出審查和判斷,且甄珍也未能舉證證明抖音平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楊海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隨着大眾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日常生活所需除了物質需求外,還應包括精神需求。楊海將觀看直播作為娛樂消遣的方式之一,在抖音平台長期、多次充值、打賞,甄珍也未在期間內發現充值、打賞影響家庭正常生活,故應當認定為日常生活所需,並未超出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範疇,應為有權處分。

甄珍的主張第二個理由便是,楊海向陳心贈與財物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她認為,楊海和陳心長期線下見面、贈送實體禮物,楊海將陳心視為情人,在七夕等節日也曾向陳心贈送禮物,已超過正常男女的交往範疇,而非普通的主播和粉絲關係。法院認為:楊海的充值行為針對的是“抖音”平台,與陳心無關,充值本身並未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打賞儘管針對的是陳心,但甄珍提交的楊海單方面向陳心贈送禮物、發送曖昧短信等證據不足以證明陳海與楊心之間存在其他不正當關係。因此,楊海、陳心及抖音平台的行為均未違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則,不影響楊海充值、打賞行為的效力。

最終,法院判定案涉合同應界定為網絡服務合同,該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合同無效的情形,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駁回了甄珍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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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賞主播近30萬,妻子要退款,法院不予支持

已婚男士鍾先生長期在某直播平台觀看直播,一年半時間裡,充值1100多次,對370多名主播累計打賞近30萬元,後和直播平台一起被其妻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全部打賞。近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請求。

鍾先生的妻子江女士主張:直播打賞屬於無償贈與法律關係,其丈夫充值打賞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鍾先生在一年半的時間內頻繁打賞,累計打賞數額較大,顯然不屬於家庭生活經營需要。而且在此過程中,為了避免被自己發現,鍾先生還通過編輯虛假銀行短信的方式,進行了隱瞞,屬於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故請求法院確認贈與無效,判令直播平台全部返還充值打賞款。

充值打賞的性質屬於網絡消費,而不是無償贈與。因為雙方簽訂了《用戶服務協議》和《充值協議》,直播平台也已經根據協議,向鍾先生提供了視頻直播、視頻上傳分享、搜索、虛擬社區幣等服務。鍾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受自身簽訂協議的約束,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雙方之間也不存在無償轉讓財產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

法院認為,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不限於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文化和娛樂需求。隨着我國經濟社會和人們家庭觀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斷發展變化,在認定是否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時,也要隨之不斷變化。

通過手機觀看網絡直播表演以及充值使用虛擬社區幣服務,並未超出我國居民常見文化和娛樂服務消費的範圍。根據法律規定,在此範圍內,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作的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雙方對該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

具體到本案,鍾先生每次充值的行為均具有獨立性,不能只看累計總數,其每一次充值行為均與直播平台建立一次網絡服務合同法律關係。結合鍾先生、江女士陳述的家庭收入情況,綜合考慮其充值金額、充值次數、充值時間、持續周期等多種因素,法院認為,難以直接認定鍾先生的充值打賞行為必然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直播平台作為善意第三人的權益應依法得到保護。且在直播平台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應網絡服務後,主張返還充值金額會造成當事人權利義務顯著不公、違反公平原則。

因此,法院駁回了江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丈夫打賞主播90萬,妻子能要回來嗎?法院判決來了

王某於2016年在某直播平台註冊賬號,開始觀看網絡直播。每當夜深人靜、妻兒熟睡之時,他總是喜歡在陸某的直播間逗留。直到2019年,王某前前後後共打賞給陸某價值90餘萬元人民幣的虛擬禮物。王某的妻子張某知曉此事後,將丈夫王某連同直播平台、主播陸某一同告上法庭。

張某認為,王某未經自己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主播,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損害了夫妻共同的財產利益,屬於無效行為,要求被告直播平台和主播陸某返還其丈夫充值、打賞的款項。一審楊浦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評析】網絡直播屬新興行業,益處甚多,尤其是給受疫情影響而滯銷的商品提供了極為良好的線上推介途徑。但與此同時,行業內各項規範尚不完善,諸多問題不斷湧現。法院如何裁判,不僅影響打賞者本人的個人及家庭生活,也浸染整個直播行業乃至影響社會經濟秩序。2020年最高院出台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中明確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直播平台“打賞”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對於像本案這樣涉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打賞主播後要求返還款項的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本案的判決即是對本無明確法律界定的網絡打賞行為的性質和效力做出了法律評價。首先,在打賞行為的界定上,將打賞行為評價為無法律意義的事實行為及牽連行為,應以前置的充值行為作為整體評價,即觀眾在觀看直播時候的充值行為屬消費行為,打賞行為系虛擬道具的使用,不發生法律效力(區別於傳統意義上的贈與)。其次,在觀眾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充值和打賞時,要明確充值打賞業已成為正常的生活所需,其本身並不當然無效。而在打賞是否構成無權處分的判斷中,要從頻次、金額、持續時間、打賞發生時段及行為人是否違背公序良俗等作綜合判斷。最後,作為裁判者,需要指出,作為直播平台,應當擔負起與其盈利相對等的社會責任,嚴格管理直播內容,並在充值金額、充值次數方面設置警示或限制,倡導理性消費,注重促進正確社會價值觀的營造和培養。

妻子瞞着丈夫打賞主播40餘萬元,法院判返還一半

原告與被告莫某系夫妻。2020年1月開始,被告莫某與第三人微播公司簽訂了《抖音用戶註冊協議》、《抖音充值服務協議》,成為抖音平台用戶,並在抖音平台充值大量現金。7個月內,被告莫某將購買的408.5442個抖幣(摺合人民幣為40.85442萬元),通過虛擬禮物的形式,多次在抖音主播即被告丁某某直播間內進行贈與。打賞贈與款由第三人微播公司平台與被告丁某某按50%的比例分配,分別獲取收益為20.42721萬元。

1.被告莫某與第三人微播公司簽訂有《抖音用戶註冊協議》,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網絡服務合同關係。但根據該協議,被告莫某的合同義務只是承擔流量費、上網費,莫某的打賞行為並不是合同約定的必須履行義務,是莫某的自願行為,屬單務行為。因此,案涉的打賞行為是莫某對主播的贈與行為,不是履行網絡服務合同的消費行為。

2.案涉打賞費用達40萬餘元,且是被告莫某在與原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行為,是用原告和被告莫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打賞,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在此期間知道莫某的打賞行為。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的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除另有約定的外,應當在取得對方同意之後進行。被告莫某在本案中的贈與行為因處分了屬於原告的財產,原告的訴訟行為已明確表示不同意被告莫某擅自處分屬於自己的財產。因此,被告莫某就原告的財產的贈與行為有違公平原則,也違背原告的真實意思。原告要求被告丁某某、第三人微播公司對打賞款的一半予以返還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支持。

3.由於被告丁某某與第三人微播公司對被告莫某的案涉打賞贈與款各分得50%,從公平原則考慮,應由被告丁某某和第三人微播公司分別向原告返還打賞贈與款10.213605萬元。

為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千零六十條的規定,東坡區法院判決被告丁某某和第三人微播公司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向原告返還打賞贈與款10.213605萬元。

【法官說法】

因案涉金額較高,糾紛難化解,承辦法官在多次調解未果後,針對成年人自願打賞的行為和夫妻共同財產這兩個關鍵點,制定了層次分明、條理清楚的庭審提綱,並在庭審中,嚴謹細緻依法查清了案件部分事實,依法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近年來,因打賞主播導致的各類糾紛日益增多,其中不僅有用戶起訴主播的,也有用戶的父母起訴主播的,無論哪一類,損失的不僅是金錢,還傷害了親人之間的感情。所以在此也提醒廣大群眾,理性消費,打賞主播需謹慎,千萬不要“線上刷得爽,線下悔青腸。”

男子婚內打賞女主播21.5萬元,離婚後,妻子告上法庭

張女士和吳先生(化名)2012年結婚,2019年年初,張女士發現丈夫吳先生與某直播平台的女主播林小姐(化名)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因此,二人於2019年2月離婚。離婚後,張女士才發現,在與吳先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吳先生在某平台有多次充值行為,並以“贈送禮物”的方式打賞給主播林小姐。

吳先生承認自己在婚內通過某平台充值“打賞”主播林小姐4.5萬元,除此之外還私下轉賬給林小姐17萬元,吳先生承諾將上述總計21.5萬元歸還給前妻張女士,並願意配合張女士找到主播林小姐要回上述款項。然而,吳先生沒有歸還上述款項,主播林小姐也“失聯”了。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吳先生和林小姐需共同返還給張女士17萬元及相應利息,與此同時,吳先生還需返還張女士4.5萬元及相應利息。

以上綜合來自21世紀報道、上海二中院、東坡法院、山東高法等,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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