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呆!員工酒店住宿費發票多開400元,被解僱後竟起訴公司賠償56.8萬,官司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2022年10月07日02:07:27 熱門 1517

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員工出差住宿在所難免,若虛報差旅費被公司發現後解僱,公司違法嗎?來看看這則案例法院是怎麼判決的。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2004年9月1日,夏某某與上海市XX服務有限公司簽訂聘用合同,上海市XX服務有限公司將夏某某派遣至公司工作。

  2008年11月20日,夏某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夏某某擔任銷售部門技術服務工作。

  2013年3月5日,夏某某、公司簽訂自2013年3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夏某某擔任資深技術服務工作。

  2018年5月7日,公司對夏某某出差報銷事宜進行調查時,夏某某簽署陳述筆錄,內容有:我本人於2017年8月,在負責XX夢天木門項目的時候在XX東京都酒店住宿,前後總共住宿4晚,通過審批獲得報銷費用1072元(即虛報400多元)人民幣。我在XX東京都酒店的時候,存在和酒店前台服務員溝通過開住宿發票的行為,將在該酒店住宿金額發票虛開到268元一晚,但是實際情況是XX東京都酒店的真實住宿費用是158元人民幣高級大床房一晚。

  2018年6月28日,公司向夏某某發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內容有:鑒於夏某某在差旅費用報銷的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報銷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雙方於2013年3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員工手冊》、《道德與經營行為準則》及其他規章制度之規定,公司決定於同年6月29日對夏某某的勞動合同及勞動關係作違紀解除處理。

  2018年8月13日,夏某某向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宣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4000元以及2017年10月1日、2018年3月28日、29日加班工資4248元。2018年10月8日,該會裁決:公司應支付夏某某2017年10月1日加班工資2584.40元,不支持夏某某其他的仲裁請求。

  夏某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夏某某一審訴訟請求: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同)568344元。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夏某某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節,公司於2018年6月29日以夏某某在差旅費用報銷的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報銷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夏某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公司《員工手冊》(2015版)規定,在費用報銷、商務談判等的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陳述等弄虛作假的行為,將被解除勞動合同,而無任何經濟補償。該規定表明公司已向夏某某在內的員工明確在出差費用報銷中,虛開發票、虛假報銷,屬於嚴重違紀的行為,即予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2017年8月,夏某某與XX東京都酒店服務員合謀,住宿費發票金額多開400餘元,並以該多開金額的住宿費發票進行出差費用的報銷,夏某某存在虛開發票、虛假報銷的行為,為此,公司以夏某某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報銷,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夏某某的勞動合同,符合相關法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表明公司對夏某某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合法有效;

  再次,夏某某認為虛開發票的金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並認為多開的400餘元金額系每天100元餐補,總共四天餐補的費用,不屬於虛開發票、虛假報銷。

  其一,依據勞動法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忠誠義務,是勞動者的基本職業道德要求。夏某某作為享受較高待遇的企業銷售技術人員,其對企業的忠誠度要求遠高於其他員工,虛假報銷行為違紀嚴重程度的認定,不僅僅在於金額大小,更在於違反誠信原則、侵犯企業合法權益、影響惡劣的性質。

  其二,夏某某在該差旅費用報銷時,並未向公司說明住宿費發票中含有四天餐補的費用,無法證明400餘元系餐補費用。

  其三,公司對出差餐補費用有相應的報銷規定,不應將餐補費用通過住宿費發票中多開金額的方式報銷,表明該發票不是住宿的實際支出費用,仍然屬於虛開發票、虛假報銷的行為。因此,夏某某該意見,沒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採納。

  再者,夏某某認為公司《員工手冊》的制定不符合民主程序,對其沒有約束力。夏某某已在《員工手冊》確認書上確認同意《員工手冊》的各方面內容,並願意遵守《員工手冊》。況且,公司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公司員工徵詢意見。因此,夏某某該意見,同樣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採納。另外,夏某某認為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未徵求工會意見,不符合規定。因公司未建立工會組織,沒有徵求公司工會意見的條件。而且,公司在一審開庭前已將解除合同通知所在地鎮總工會。因此,夏某某該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採納。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夏某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568344元的訴訟請求。

  夏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上訴人在住宿費發票中多開金額的事實,證明發票顯示的金額並不是上訴人住宿的實際支出費用。可是,上訴人仍將本案系爭發票予以報銷,被上訴人遂以上訴人虛假報銷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上訴人以不存在違紀事實,且員工手冊未經合法程序制訂修改等理由,堅稱被上訴人解除行為違法。

  然而,上訴人在陳述筆錄則表示“我知道公司的報銷政策的要求,也知道我這樣沒有按照真實住宿金額開發票的方式違反了公司的紀律政策,我願意將虛開的住宿金額退還給公司。”現一審法院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單方解除行為系違法解除之請求支持與否已予詳盡闡述,理由充分,足以認定上訴人的上述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侵犯了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亦有悖於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被上訴人單方解除行為合法,並對上訴人訴求的違法解除賠償金不予支持,於法有據。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夏某某仍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夏某某申請再審稱,夏某某隻是以多開住宿費金額的方式報銷了應享受的餐費補貼,夏某某的行為在方式上雖有不妥,但主觀上沒有通過虛假報銷騙取公司錢款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多報銷費用,夏某某的行為在本質上不存在虛假報銷的情形,公司2015版《員工手冊》的制定程序及內容不合法,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無事實依據和合法依據。即使《員工手冊》的制定程序及內容合法,公司以《員工手冊》第3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違背公平合理原則,應認定為違法解除。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夏某某認可在住宿費發票中多開金額的事實,證明該發票顯示的金額並非夏某某住宿的實際支出費用。原審法院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對公司解除夏某某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已詳盡闡述,理由充分,據此認定夏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悖於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公司解除夏某某的勞動合同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予以認同。此外,夏某某在《員工手冊》確認書上確認閱讀並同意《員工手冊》的各方面內容並願意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現夏某某對《員工手冊》的制定程序等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亦不予採信。綜上,原審法院對夏某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依照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夏某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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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編輯:張恆 李英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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