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析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與第三者角色轉換情況下賠償責任探析

2022年10月06日00:38:39 熱門 1656

案例探析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與第三者角色轉換情況下賠償責任探析 - 天天要聞

大家都知道,三者險是賠償第三者的,交強險同樣,駕駛員屬於車上人員,需要單獨購買乘車人險,保險公司是不賠付車上人員損失險的。那麼什麼情況下駕駛員可以轉化為第三者?也就是說第三者和乘車人是否可以角色轉換?今日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關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張某翔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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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基本經過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25日,原告張某翔為其所有的登記在蒙陰安通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的魯Q×××××號自卸汽車在被告人保蒙陰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9年7月1日12時起至2020年7月1日12時止。另為該車在大地武威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一份,其中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並投保該險種的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期間自2019年6月30日0時至2020年6月29日24時止。

2020年3月4日,淄博市公安局張南分局出具出警證明一份,內容為:2020年2月4日21時許,我局接報警稱:在山東鋁業公司氧化鋁廠非鋁車間14股礦場內,一輛車牌號為魯Q×××××的貨車卸貨時發生側翻,造成駕駛員受傷,後經北大醫療淄博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查,該駕駛員系李豪(居民身份證碼:3703061978××××××××)。

2020年2月5日,原告(乙方)與李玉斌(李豪之父)、李怡萱、李金宇法定代理人玄沂冉(甲方)簽訂死亡賠償協議書一份,協商乙方於2020年2月5日一次性賠償甲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全部費用共計壹佰壹拾萬元,打到甲方指定的銀行賬號等。當日,乙方向甲方指定銀行賬號付款1100000元。

另查明,李豪所在的鄒平縣西董街道賀家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一份,記載:茲證明我村村民李豪(身份證號碼:3703061978××××××××)於2020年2月4日發生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其親屬關係為:父親:李玉斌,身份證號碼:3723301950××××××××;母親:夏翠香,身份證號碼:3723301954××××××××;長子:李金宇(未上戶);長女:李怡萱,身份證號碼:4109272008××××××××;發生事故時已經與玄沂冉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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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某翔系被保險車輛的實際車主,被保險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證。李豪系其僱傭駕駛員,於2020年2月6日火化;持有B型駕駛證,具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和車上人員以外的因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身處被保險車輛車體內或者車體上的人員。判斷涉案受害人李豪屬於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應當以受害人遭受傷害的特定時間與被保險車輛的相互物理位置作為依據。受害人李豪在駕駛被保險車輛運載石料進入礦場卸料過程中車輛向左側翻,牽引車將位於車下的李豪砸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故此,一審法院認定李豪在受到傷害時已由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駕駛員)”轉化為“第三者”。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鑒於受害人李豪系事故的第三者,且因事故致傷死亡的事實,原告依據該規定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約定,主張由被告人保蒙陰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給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支持李豪死亡賠償金790980元。李豪之子李金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母親玄沂冉、父親李豪、出生時間2019年11月14日13時12分),事故發生時未滿1周歲且撫養人為2人;李豪之女李怡萱2008年11月6日出生,撫養人為2人;李豪之父李玉斌(生於1950年11月10日)、其母夏翠香(生於1954年12月8日),撫養人均為2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故一審法院支持四人撫養費共計409167元。上述損失一併計入死亡賠償金,故一審法院支持原告死亡賠償金1200147元。一審法院支持原告喪葬費37562.50元。原告主張的處理事故人員的交通費、誤工費各5000元,數額過高,一審法院分別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但數額過高,一審法院支持10000元。

綜上,李豪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1200147元、喪葬費37562.5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1251709.50元。上述損失,原告先行與李豪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實際賠付1100000元。故,對原告已經實際賠付部分,先由承保交強險的被告人保蒙陰公司在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被告大地武威公司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於判決生效後給付原告張某翔保險金110000元。二、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於判決生效後給付原告張某翔保險金990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700元,減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張某翔負擔735元,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負擔661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係,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人保蒙陰公司、大地武威公司上訴請求範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李豪在駕駛被保險車輛運載石料進入礦場卸料過程中車輛向左側翻,牽引車將位於車下的李豪砸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有淄博市公安局張南分局出具出警證明予以證實。李豪在事故發生前已經下車,後因被保險車輛側翻導致其傷亡,應當認定為第三者。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700元,由上訴人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負擔2500元,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負擔1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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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和實務探析

1.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簡稱為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檢。

2.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指持有駕駛執照的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或被保險人的僱員、或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在執行被保險人委派的工作期間、或被保險人與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具有營業性的租賃關係。二是合格,指上述駕駛員必須持有效駕駛執照,並且所駕車輛與駕駛執照規定的准駕車類相符。只有"允許"和"合格"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予以賠償。保險車輛被人私自開走,或未經車主、保險車輛所屬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駕駛員私自許諾的人開車,均不能視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開車,此類情況發生肇事,保險人不予賠償。

3.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運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例如,保險吊車固定車輪後進行吊卸作業,可稱"使用保險車輛過程"。

4.第三者: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傷亡: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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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接損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他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六、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的駕駛員承擔的事故責任所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

在我國,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但對在非公路地點發生的車輛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受理。這時可請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研究處理,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有嚴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處理解決。

七、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

1.保險合同的規定:指基本險條款、附加險條款、特別約定以及保險批單等保險單證所載的有關規定。

2.保險人並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理賠時還應剔除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不賠部分。

賠償處理編輯

3.善後工作:指民事賠償責任以外對事故進行妥善料理的事項。如:保險車輛對他人造成傷害所涉及的搶救、醫療、調解、訴訟等具體事宜。

4.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一)保險單;(二)被保險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四)第三者財產損失程度證明或人身傷殘程度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六)其他能夠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5.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6.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7.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8.根據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本保險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20%;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5%;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0%;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5%。

9.發生保險事故時,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10.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險單約定範圍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11.投保人在投保時可指定駕駛人或不指定駕駛人,並執行相應的費率。

指定駕駛人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人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人姓名、性別、年齡、准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等。

指定駕駛人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人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12.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規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13.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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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保險按以下方法計算賠償金額:(一)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高於賠償限額時:賠款=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二)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等於或低於賠償限額時: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為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各分項限額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責任比例。

16.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鑒於受害人李豪系事故的第三者,且因事故致傷死亡的事實,原告依據該規定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約定,主張由被告人保蒙陰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給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17.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和車上人員以外的因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身處被保險車輛車體內或者車體上的人員。判斷涉案受害人李豪屬於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應當以受害人遭受傷害的特定時間與被保險車輛的相互物理位置作為依據。受害人李豪在駕駛被保險車輛運載石料進入礦場卸料過程中車輛向左側翻,牽引車將位於車下的李豪砸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故此,一審法院認定李豪在受到傷害時已由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駕駛員)”轉化為“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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