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看台灣報道(海峽導報記者 吳生林)台當局“行政院”宣告,將於明天(12月17日)“院會”討論通過刪除相關規定,廢除“通姦罪”。其中涉及修法的內容包括“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這意味着在台灣島內實施了85年的“通姦罪”,將徹底走進歷史垃圾堆。對於外遇當事人,今後不再使用“刑罰”來懲處處理,婚姻不忠問題完全回歸“民法”範疇。
台灣的“通姦罪”始於上世紀二三十年代,效仿的是當時日本法律,最初只處罰偷情的妻子,男人外遇不受“通姦罪”限制,直到1935年才改為男女均罰。
目前東亞地區,包括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等都早已沒有了“通姦罪”,世界其它地方也鮮有保留這項罪名,可台灣“刑法”第239條一直保留着“通姦罪”的規定。
台灣“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據統計,從2015年到2019年,台灣每年還有約500件通姦案需要法院審理。僅2019年,就有533人因“通姦罪”(配偶)或“相奸罪”(第三者)被判有罪,獲判無罪的共計26人。
但問題是,“刑法”第245條第一項又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台灣已婚者出軌,沒被提告就沒事;只有被告上法庭,才有可能被判“通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而原告提告之後,可以對配偶進行撤告,但對“小三”或“老王”不能撤告,造成明明為兩人才能形成通姦的事實,卻往往會產生只餘一人單獨面對刑責的狀況發生,這被指責“違背男女平等原則”。
“‘通姦罪’是刑事處罰,一旦被判罪,這種不光彩、不道德的檔案記錄將跟隨當事人一生。”台北市新知協會創會理事長、島內知名律師、台灣“統一聯盟黨”主席紀欣接受筆者採訪時曾表示,以強硬捆綁的方式維護不了婚姻,“通姦罪”不符合世界潮流。
通姦是否應除罪化?最近一二十年來時不時會引起台灣社會討論。今年5月29日,台當局“司法院”針對這一問題進行“釋憲”。最終,15名“大法官”中有14人認為“通姦罪”違反“憲法”關於“保障性自主權”的規定,因此認定“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而這一次“行政院”修法刪除相關規定條款,其實是配合“大法官”今年5月29日的“釋憲”。
台灣相關統計數據顯示,平均每100名女性被控通姦時,有111名男性被控通姦,但最後判決階段,僅有81名男性受罰。此外,提告後,有50%女性會撤回對丈夫的控告,獨告“小三”;但男性卻鮮少撤回對妻子的告訴。
總體而言,通姦案中無論是被提告還是獲刑,女性比例都比較高,這不僅是妻子更願意選擇原諒自己的丈夫,也顯示整個社會對通姦的男性遠比對女性更寬容,這顯然是一種不平等。所以媒體曾報道稱,通姦“除罪化”後,“小三”會放鞭炮慶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