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範圍比公司所得稅大。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那麼8月,小編再次在這裡給你們講一下粉絲們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納稅對象是誰?
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率是多少?
中國稅率
企業所得稅徵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本周主要內容
消暑的清涼飲料怎麼進行財稅處理
入暑後,一波一波的高溫烘烤下,地面是熱的,風也是熱的。有沒有隻想靠在沙發上、吹着空調——美美的葛優躺 着?現實象高溫一樣真實殘酷,生活要繼續,工作也要繼續。為了安撫熱傷的身心,許多公司為員工在高溫工作場所準備了一些白糖、綠茶等清涼飲品和解毒劑等藥品。財務付款時,就有疑問了:這些飲品入到什麼科目?對方開什麼發票合適?是否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疑問一:清涼飲料發生的支出是否是防暑降溫費?
很多財務人第一判斷會認為清涼飲料屬於防暑降溫費。防暑降溫費的財稅處理如下:
財企【2009】242號:公司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公司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所以防暑降溫費在賬務處理時要計入發生部門的“職工福利費”科目。
國稅函【2009】3號:“《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公司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公司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公司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所以防暑降溫費在稅收上也確認為福利支出,按工資總額的14%計算公司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限額。同時進項稅不可以抵扣。
那麼,高溫工作現場為員工準備的清涼飲品支出是不是要歸屬於防暑降溫費?我們來看看防暑降溫費核算的內容: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所以,防暑降溫費核算的是公司高溫作業的員工,按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的崗位補貼。
疑問二:清涼飲料支出是否屬於勞動保護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廢止)“第十五條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第五十四條 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僱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所以,公司為員工在高溫工作場所準備的白糖、綠茶等清涼飲品和解毒劑,準確的說應當歸屬於勞動保護費,屬於公司生產經營相關的支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並且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代金券或充值卡購入服務的財稅分析
最近有財稅會員諮詢,公司購入麥當勞代金券,當顧客消費積分達到比例時,可以積分兌換,顧客以積分兌換代金券時,是否要視同銷售?賬怎麼做?
還有會員說,公司在產品展示時,使用個人汽車三天,然後付給加油卡,怎麼交稅?怎麼做賬?
下面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關於預付卡的規定來進行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公布後,我們對預付卡作為業務招待或福利時,財稅處理越來越統一:
購入預付卡時,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實際以預付卡贈送客戶(用作福利)時,做賬,
借:業務招待費(福利費)
貸:預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是否要視同銷售
以麥當勞代金券兌換積分的,交付時是否要視同銷售?
以加油卡支付汽車使用費的,交付時是否要視同銷售?
企業購入預付卡或代金券時,售卡方沒有發生增值稅應稅業務;購卡企業支付預付卡或代金券時,售卡方或銷售方仍然沒有發生納稅行為。那麼,在這個時點上,購卡企業也不能構成視同銷售。
2、賬務處理及入賬依據
所以,企業在購入代金券或加油卡時,以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做賬,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以代金券兌換積分時,做賬,
借:銷售費用
貸:預付賬款
附件是購買代金券時取得的發票複印件和客戶積分兌換代金券的活動方案、內部報銷審批單據;
那麼,以加油卡支付汽車使用費時,是否也可以按購入加油卡的發票的複印件、內部支付審批單作為附件進行賬務處理?
大家都知道,如果用銀行存款支付汽車使用費,入賬的附件是汽車使用協議、汽車使用費發票、銀行付款單和內部付款審批單據,因為我們知道,個人將汽車提供給企業使用,屬於增值稅納稅業務,個人需要到稅務局代開發票。而以加油卡支付汽車使用費,改變的只是付款方式,並沒有改變業務性質,所以汽車使用協議仍然屬於增值稅應稅業務,個人仍應該開具發票。
所以,以加油卡支付產品展示中發生的汽車使用費,做賬,
借:銷售費用
貨:預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附件是加油卡的發票的複印件、汽車使用協議、汽車使用費發票、銀行付款單和內部付款審批單據。
以上代表個人觀點,如有疑問,歡迎探討。
粉絲福利:
企業所得稅:54句話總結!
1.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2.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3.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才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4.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5.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不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並且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的基數。但企業因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屬於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稅
前扣除。
7.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8.臨時工相關稅前扣除問題
(1)按工資薪金操作:臨時工、季節工,與企業簽定長期或短期勞動合同或協議,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3號通知”)的規定,其工資薪金允許在稅前扣除。
需要提供的資料:企業應提供工資明細清單、勞動合同(協議)文本、個人所得全員全額申報證明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證明:
注意按照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的話,不徵收增值稅,企業不需取得發票.
(2)按勞務報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的條件,屬於勞務費在稅前扣除,必須滿足按照勞務繳納個稅,同時需要取得發票方能稅前扣除。
9.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發放的福利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0.返聘的離退休員工所發生的費用符合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在稅前扣除
11.企業為員工提供工作餐所發生的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12.企業統一給員工體檢,發生的費用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13.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通訊、交通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通訊、交通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准予扣除,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不需要發票;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14.企業發放的冬季取暖補貼、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費、防暑降溫費,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按職務或職稱發放的集中供熱採暖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准予扣除。
15.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需要發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屬於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6.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而發生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及合法憑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企業為職工報銷個人租房費,可憑出租方開具的發票(發票抬頭可為企業職工個人)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同時需要合併的工資薪金中繳納個稅。
17.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工傷事故賠償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對應當由當事人個人賠償的部分企業不得支付,如支付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事故鑒定證明、交管部門處理意見,勞動仲裁協議或法院判決材料,與職工簽訂的賠償協議,支付記錄等。對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應由工傷保險部門支付。對企業超過規定範圍、標準給予的賠償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18.企業內設食堂接受企業財務撥付的食堂經費時,由食堂開具的收據屬於企業內部憑證,屬於稅前扣除憑證之一,但是還需要食堂購買相關物品的發票等其他稅前扣除憑證方能稅前扣除。
19.企業按相關規定計提工會經費,但是沒按要實際撥繳,不可以稅前扣除。
20.如企業沒有成立工會組織,但是計提了工會經費,沒有撥繳,以作為日常活動開支,不可以按照規定比例在稅前扣除。
21.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和憑撥繳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工會經費代收憑據,按照撥繳的全額數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需要扣減上級工會返還的工會經費。如: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工會經費50萬元,同時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後收到上級工會返還的工會經費30萬元,轉至企業工會的賬戶,不考慮其他情況(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企業可稅前扣除工會經費50萬元,不是30萬元。
22.企業的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證:包括各級工會交由稅務機關使用的《工會經費(籌備金)專用繳款書》(用於銀行轉賬)、《工會經費(籌備金)專用繳款憑證》(用於收取現金)、《代收工會經費通用繳款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用稅收繳款書》等相關扣繳憑證,也就是說,企業今後可憑上述憑證進行稅前扣除。。
23.企業收到返還回來的60%工會經費未列支完,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時不涉及納稅調增處理問題。
另企業工會是非營利組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收入為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24.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工會的票據是否正規不影響企業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
25.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6.稅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必須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即:准予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於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
27.財稅[2015]63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才可以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範圍內稅前扣除,這裡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8.財稅〔2014〕59號: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9.財建[2006]317號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範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30.經單位批准參加繼續教育以及政府有關部門集中舉辦的專業技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經費,可從職工所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因此,企業支付的執業經理人資格考試費用、保安員資格考試費用,屬於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範圍。
31.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屬於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發生的費用可以在職工教育經費科目列支。
32.員工為取得學位(如報讀MBA的學費),屬於參加在職教育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在職工教育經費列支範圍,不能稅前扣除,如列支,還需要合併的員工工資薪金中代扣代繳個稅。
33.員工讀成人大專的學費不屬於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範圍。
34.一般納稅人企業用於職工教育經費範圍開支(如技術培訓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按規定可抵扣。
35.財建[2006]317號規定,經單位批准或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必須到本單位之外接受培訓的職工,與培訓有關的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承擔,員工到外地參加培訓發生的機票等交通費以及住宿費不屬於職工教育經費範疇,雖不屬於職工教育經費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6.財稅[2012]27號第六條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據實稅前扣除,它們必須與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它們不計入職工教育經費,不擠占職工教育經費份額,反之也不得將應限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計入職工培訓費用全額扣除。
37.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據實稅前扣除,它們必須與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它們不計入職工教育經費,不擠占職工教育經費份額,反之也不得將應限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計入職工培訓費用全額扣除。
38.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四條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也就是說據實稅前扣除,它們必須與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它們不計入職工教育經費,不擠占職工教育經費份額,反之也不得將應限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計入職工培訓費用全額扣除。
39.《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40.企業所得稅稅款是依據應稅收入減去扣除項目的餘額計算得到,本質上是企業利潤分配的支出,是國家參與企業經營成果分配的一種形式,而非為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不能作為企業的稅金在稅前扣除。
【例】彙算清繳後,補繳企業所得稅,若影響金額非重大,可以不調整彙算清繳年度,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繳納企業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如企業2017年5月份對2016年度所得稅進行彙算清繳,補繳企業所得稅5萬元,屬於影響非重大,如果將該“補繳企業所得稅5萬元”計入2017年度的當期損益,即直接進“所得稅費用”科目,在2018年1-5月份對2017年度所得稅進行彙算清繳,不需對該補繳的201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費用,進行納稅調整。
41.正常銷售情況下,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應納稅額,這部分稅額因其不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直接在應繳稅費科目中核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例】一般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共收取530元,在計算時應先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即:不含稅銷售額=530元÷(1+6%)=600元,則銷項稅額=500元×6%=30元,其中500元計入“營業收入”科目,另銷項稅額30元計入“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不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例】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共收取103元,在計算時應先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即:不含稅銷售額=103元÷(1+3%)=100元,則增值稅應納稅額=100元×3%=3元,其中100元計入“營業收入”科目,另增值稅應納稅額3元計入“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不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42.由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自身承擔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這部分稅額屬於發生“視同銷售行為”資產原值、成本或費用,可以按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例】對外捐贈貨物,需要按照視同銷售確認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在整體捐贈成本沒有超過捐贈限額的情況下,隨捐贈成本在所得稅前扣除。
某傢具公司一般納稅人將自己生產的一批產品(課桌)500套贈送給希望工程,市場價每套120元,產品成本100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60200
貸:庫存商品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00
其中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數額是按照公允價值計算,即500╳120╳17%=10200元
另一方面由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上述捐贈支出60200元,要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
43.購進貨物、勞務及應稅行為已經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這部分進項稅額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根本原因也是因為增值稅屬於價外稅,這部分進項稅額抵扣時,核算上不計入資產、成本和費用賬面值,也就不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所以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例】一般納稅人銷售人員住宿服務支出1060元,取得稅率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憑證,並按規定認證申報抵扣60元,進行賬務核算處理時,1000元計入“銷售費用”明細科目,另抵扣進項稅額60元計入“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不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44.購進貨物、勞務及應稅行為未抵扣的增值稅,也就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可以按照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根本原因也是因為增值稅屬於價外稅,這部分稅額未進項抵扣,核算上計入資產、成本和費用賬面值,就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可以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其中未抵扣的增值稅實務中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按規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無爭議的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例】一般納稅人發生會議費支出,其中含2120元餐飲費支出(其中稅率6%),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管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120元的進項稅額都不能抵扣,計入會議費支出中,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一種情況是按規定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實務中由於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合規抵扣憑證、超期沒有認證等企業自身原因,沒有抵扣進項稅額,由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只是規定“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管何種原因沒有抵扣的增值稅,核算上計入資產、成本和費用賬面值,就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可以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
【例】一般納稅人發生辦公用品支出5850元(其中稅額850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就無法抵扣進項稅額,該項辦公用品支出賬面值為5850元,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例】一般納稅人發生購買固定資產117000元(其中稅額17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自身原因超過180天未認證,也就無法抵扣進項稅額,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值為117000元,隨固定資產的折舊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例】一般納稅人發生房租費支出5550元(其中稅額55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認證,但是未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沒有抵扣進項稅額,該項房租費支出賬面值為5850元,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5.出口貨物業務中,按稅法規定計算的不得免徵和抵扣的進項稅額。這部分進項稅額應轉入貨物的銷售成本,隨同銷售成本的結轉得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46.企業發生的增值稅非正常損失(如盤虧、毀損、被盜等)轉出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實務操作中,其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用於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另外,損失的貨物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並經稅務機關認證批准後作為稅前列支事項,轉出的進項稅額也可隨財產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
47.以增值稅額為基礎附加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也就是說以增值稅額為基礎附加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8.補繳以前年度的稅金
(1)補繳以前年度或本年度稅金髮生的罰款、滯納金記入當期“營業外支出”科目,不能稅前扣除;
(2)補繳本年度稅金按規定記入當年損益或者成本、資產科目,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3)補繳本年度稅金按規定記入以前年度損益或者成本、資產科目
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應按該補繳稅款的稅款所屬年度調整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在補繳年度稅前扣除。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補繳稅款影響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折舊或攤銷,本年度及以後可以按照調整後的賬麵價值在剩餘尚可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或攤銷,按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4)不管補繳以前年度還是本年度企業所得稅(偶爾會因為出現預繳補繳),由於企業所得稅稅金不能在稅前扣除,都不需納稅調整。
49.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企業為員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50.個人所得稅來源於職工工資薪金支出,已經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實際繳納環節自然不能在企業重複扣除。當然,若職工與企業約定,取得稅後工資,則企業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當採取倒算的方式,將要承擔的稅款與實際支付的工資合併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及個人所得稅計稅基礎;這種情況下,個人所得稅其實還是包含在“工資薪金”之內。
51.計入相關資產間接扣除的稅金
(1)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計入“固定資產——車輛”成本,依法計提折舊。
(2)耕地佔用稅、契稅
耕地佔用稅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契稅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或者“固定資產——房屋”,依法攤銷或者計提折舊。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土地使用權價值結轉“開發商品”,銷售時確認“主營業務成本”。
(3)購置資產時未抵扣的增值稅
52.企業對外支付按規定代扣代繳的所得稅不可在稅前扣除:代扣代繳的所得稅納稅人為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扣繳義務人國外企業負擔的稅金,不是企業的支出,因此不可以在稅前扣除。
53.代墊代扣稅款或者合同明確的負擔對方稅金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稅法所述稅金或附加,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為企業以外的另一方負擔的稅金不得稅前扣除,而企業代墊代扣流轉稅、個稅等稅款的納稅義務人是取得應稅收入的納稅人,企業只是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因此代墊代扣稅款不屬於企業發生的各項稅金及附加所指的內容,也就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從另外一個角度,如果合同約定“負擔對方稅金支出”屬於支付的“應稅支出”,取得相關發票等稅前憑證,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如:企業聘請個人講課,約定講課費凈額為3000元,企業只能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如將所代墊代扣的稅費屬於支付行為講課費的一部分,則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通過講課費凈額3000元,倒算“含稅”講課費3756.61元,取得代開發票3756.61元,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54.房地產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准予當期按規定扣除。因此,房地產企業按預收賬款作為計稅依據申報繳納的營業稅,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