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摘要】 孫小果案在執法上的問題,關鍵不在於監獄減刑,而在於前期的違法改判。孫小果在服刑期間雖多次瑕疵減刑,但整體上並沒有明顯違法。
昨天,一則新聞吸引了筆者的關注。有記者28日從雲南省兩會了解到,雲南省法院深入開展汲取孫小果案深刻教訓的警示教育,對雲南高院審理的大要案和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全部倒查,涉孫小果案徇私枉法的19名公職人員和重要關係人受到法律制裁,履行監督責任不力的12名檢察人員受到問責。2020年全省法院再審改判案件409件,查處違紀違法幹警136人。
說起孫小果案,可謂轟動全國,無人不知。此人因犯多項重罪於1998年被判決執行死刑。但是經過其家人及關係人的一系列違法操作,孫小果竟然被改判有期並獲多次減刑,於2010年4月出獄,實際服刑僅13年。其出獄後仍惡性不改,作案多起,於2019年再次被抓並判處死刑,於2020年2月20日被執行死刑,結束了其充滿傳奇又罪大惡極的一生。
對孫小果案,許多人關注並討論的重點,往往是孫小果犯罪過程中的種種令人髮指的情節,或者其家人與關係人如何神通廣大的從監獄撈人。筆者關注的是法律執行過程,從審判到服刑的法律與政策。孫小果案是如何鑽法律空子,實現死裡逃生,提前獲釋的呢?
我們先關注一下監獄的減刑制度。
我國法律對監獄減刑是有嚴格規定和限制的。要以受刑人有悔罪或立功表現為根據,並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減刑的待遇,減刑條件和幅度有一定的限度,以維護原判刑罰的穩定性。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可以分為“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兩種情況。
“可以減刑”要求罪犯具備悔改或立功這兩種實質條件。主要表現依據為:(1)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5)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迹的。
“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現。主要表現依據是:(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孫小果是憑藉發明成果而獲得減刑的。因發明成果而減刑並沒有錯,問題在於發明並非孫小果自身發明,而是冒用他人的成果。並且發明成果是一種關於井蓋的實用新型專利,達不到重大立功的標準,所以,該減刑是有瑕疵的,不符合規定的。
法律對罪犯減刑幅度有嚴格限制。根據規定,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
法律對罪犯減刑起始時間有嚴格限制。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必須經過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驗和觀察。不可能服刑以後馬上減刑。根據規定,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法律對罪犯減刑的間隔有嚴格限制。對於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一般不得少於2年。同時規定,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法律對罪犯減刑總額有嚴格限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對於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據報道,因畏懼法律對減刑的以上種種限制,在孫小果在服刑期間,通過更換監獄方式掩人耳目,以避免被人發現,或減少政策限制的監督壓力。先在第一監獄獲減刑三次,轉獄後獲減刑兩次。通過多次減刑,孫小果實際在監獄服刑時間為12年5個月。
儘管如此,筆者想客觀的說:孫小果雖多次減刑,且有過程瑕疵或不合規,但整體上看並沒有明顯違法。因為根據法律,孫小果改判後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為20年,實際服刑過半(超過10年)是可以減刑釋放的。孫小果於1997年被抓,2010年4月出獄,實際服刑已超過10年。
實際上,孫小果案執法問題的關鍵,不在於監獄減刑,而在於違法改判。在情節惡劣一審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在無從輕或減輕條件下,竟然從死刑直接跳過死緩、無期徒刑兩個量刑層次,改判為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20年。對此,筆者在這裡不再詳述和探討。
可惜,孫小果出獄後,惡性不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以至於第二次被判處死刑。在這種情況下,其屬於累犯。按照規定,不能適用緩刑、假釋,並且是要從重處罰的。所以,毫無疑問,被送上斷頭台。背後違法改判和減刑的相關責任人也受到刑事與行政追究。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通過孫小果案,我們不難發現,法律是公正合理的,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了不同規定,在保護人權和打擊犯罪這兩個目標方面實現了最大程度的平衡和統一。
實際上,新一代國家領導人非常重視依法治國,近年來,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根據社會實際發展修訂完善,反腐治貪力度空前強大,社會風氣正向著清正廉明的道路上不斷邁進。
相信通過孫小果案,犯罪伏法,違紀問責,雲南司法系統曾經的不正風氣已經得到扼制。2019年的孫小果案審理和執刑都堅持了公開公正透明原則。“孫小果案”還入選了“2019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被寫入“兩高”工作報告,被作為典型案件開展普法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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