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條款並不是保密協議生效的必備條款。競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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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保密協議補償金的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黃艷律師解答:
保密協議沒有約定保密費用的,不影響保密協議的效力。勞動者遵守保密協議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金條款並不是保密協議生效的必備條款。競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黃艷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對於員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約定在保密協議中,也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某些員工個別的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的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保密協議的內容總是經保密條款的內容更為詳盡。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
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着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2、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3、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了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4、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他們都有可能由於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保密協議包含內容:
1、保密內容和範圍,法律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採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予以明確。
2、保密期限,可超過勞動關係存續期限,並延續到勞動者離職後一定時間。
3、保密費,法律無強制性規定,但企業支付保密費有一定積極作用。
4、保密義務和責任,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密應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黃艷律師簡介
從事企業法律服務超過10年,曾服務多家知名國企、外企和民營企業,擅長商業催債、勞資關係、建工合同、知識產權、企業刑事合規等領域糾紛處理,工作勤勉盡職,力爭為每位客戶實現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