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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於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公告稱,為執行《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要求,落實近期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範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

另外,在2020年7月1日前生產(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進口(貨物進口證明書籤注運抵日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並允許在2021年1月1日前,全國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區,以及山西、內蒙古、四川、陝西等省份公告已實施國六排放標準以外的地區)銷售、註冊登記。
《輕型汽車污染物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共有國六a和國六b 兩個階段,按照計劃將於2020年和2023年分別實施國六a和國六b。2018年7月,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提出,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註冊登記的城市車輛應符合該標準的要求;2018年6月,國務院提出,2019年7月1日起,重點區域、珠三角地區、成渝地區將提前實施國六標準,推廣使用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

這一嚴格的排放標準勢必會到汽車行業的發展造成一定的壓力,例如更嚴格的汽車生產標準,更高的研發成本和製造成本等,再加上疫情的不利影響,我國汽車行業遭到新一輪的打擊,如果按計劃實施國六標準,那麼可能會進一步加劇市場的困境。
因此,發改委等十一部門在4月底聯合發布通知指出,將輕型車的國六排放標準過渡期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在7月1日生產進口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將被允許在明年元旦前在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銷售和註冊登記。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延長實施國六標準的時間對部分車企提供利好,目前國內仍存在大量的國五車型且仍有不少車企無法退出國六車型,這為清除國五庫存和為尚未有國六車的車企創造了一定的時間。不過,今日四部委也明確指出,7月1日起將不能再生產國五車型,對於那些至今仍無法生產國六車型的車企,無言是一場“淘汰賽”。

以下是四部委公告全文:
為執行《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實近期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政策,現將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範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
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進口(貨物進口證明書籤注運抵日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全國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區,以及山西、內蒙古、四川、陝西等省份公告已實施國六排放標準以外的地區)銷售、註冊登記。
二、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PN限值)6.0×1012個/千米過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的國六排放標準輕型汽車,PN限值應符合6.0×1011個/千米要求。
三、汽車生產、進口企業作為環保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規定,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公開車型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確保實際生產、進口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要求。
來源丨汽車行業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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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元 夢妮
審核:王楠 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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