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公路
1、交叉跨越交叉角要求
交通行業工程標準《公路路線設計規範》(JTC D20-2017)第12.5.1 規定:公路與架空輸電線路相交,以正交為宜。必須斜交時,其交叉的銳角應大於45º。《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14)第9.5.2條規定,架空送電線路與公路相互交叉時,宜為正交;必須斜交時,交叉角應大於45º,架空送電線路跨越公路時,送電線路導線與公路交叉處距離路面的最小垂直距離必須符合相應的送電線路標稱電壓規定的要求。
針對架空輸電線路與公路的相交叉的交叉角問題,與電力行業相關的行業規程或國家標準未有相關的要求。
跨越公路
2、導線對公路垂直距離要求
架空輸電線路與公路交叉跨越時,應根據導線運行溫度40℃(若導線按允許溫度 80℃設計時,導線運行溫度取50℃)情況或覆冰無風情況求得的最大弧垂計算導線對公路的垂直距離,重覆冰區的線路,還需要計算導線不均勻覆冰和驗算覆冰情況下弧垂增大後的 弧垂導線對公路的垂直距離。當跨跨越高速公路及一級公路時,當檔距超200m時,按導線的允許溫度(70℃或80℃)求得的最大弧垂計算導線對公路的垂直距離。根據以上計算,然後根據電力與公路的 《 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範》(GB 50061-2010)、(110kV~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範)(GB 50545-2010)、《 100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範》(GB 50665-2011)、《±800kV直流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範》(GB 50790-2013 )、《±1100kV直流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範》(國標報批稿)、《 高壓直流架空輸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 5497-2015)、《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JTG D20-2017)等整理得各電壓等級的架空輸 電線路與公路交叉處的 導線最大弧垂點距路面垂直距離應滿足下表要求。
表 架空輸電線路導線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離
可能存在桿塔位置比公路位置低的問題,除開以上要求外,還需要校驗最大風或覆冰有風情況下的風偏對道路的距離是否滿足安全距離要求。
跨越公路
3、桿塔對公路水平距離要求
根據電力與公路的《 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範》(GB 50061-2010)、(110kV~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範)(GB 50545-2010)、《 100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範》(GB 50665-2011)、《±800kV直流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範》(GB 50790-2013 )、《±1100kV直流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範》(國標報批稿)、《 高壓直流架空輸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 5497-2015)、《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JTG D20-2017)等整理得,架空輸電線路與公路交叉或平行時,各電壓等級的桿(塔)外緣至公路路基邊緣的最小水平距離應滿足下列要求。
表 架空輸電線路桿(塔)外緣至公路路基邊緣的的最小水平距離
註:高速公路的路基邊緣指公路下緣的排水溝。
另外,根據公路《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版)第十一條 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一)國道不少於20米;(二)省道不少於15米;(三)縣道不少於10米;(四)鄉道不少於5米。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30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根據以上知道,雖然道路外的土地不屬於公路用地範圍,但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公路外也做了建築建築控制區範圍要求,其建築控制區範圍部分比電力與公路的設計要求相對要高。另外各省(市/區)也有單獨的高速公路管理條例,部分省(市/區)的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要求,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30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橋樑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高速公路匝道、連接線用地外緣起向外20米的區域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雖是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內,說明未說禁止建設,建設時應根據永久規劃在互不影響情況下,徵求道路管理單位意見,或 各單位及協商,從節約土地資源出髮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開展相應的工作。在許多地區,高速公路沿線建設的輸電線路都是按 電力與公路的相關設計規程執行的,同時GB 50665-2011、DL 5497-2015及《±1100kV直流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範》(國標報批稿)除規定有數值外還說明或按協議取值按也說明了此問題。
在路中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