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有人諮詢,在鄉鎮人代會換屆選舉提名醞釀鄉鎮長候選人時,某企業老闆個人提出以“獨立候選人”身份參選鄉鎮長,被大會主席團回絕。那麼,請問,在我國有“獨立候選人”嗎?公民個人以“獨立候選人”參選鄉鎮長嗎?
筆者認為,在我國沒有“獨立候選人”這一說,公民個人更不能以“獨立候選人”參選鄉鎮長。
這是因為按照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以上,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都可以參選各級人大代表;但參選代表必須先由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進行審查和確認,再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提出,或者由各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提出。這是其一。
其二,在我國,只有政黨推薦和選民“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只有大會主席團和代表聯名推薦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沒有所謂的“獨立候選人”。這裡的“獨立候選人”是指做為一個參選的獨立個體存在而已,不是通過體制安排的,而是通過個人渠道訴求的。人們常說的“獨立候選人”之所以稱之為“獨立”,是因為他們不是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者聯合推薦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更不是經大會主席團和代表聯名推薦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
其三,2011年,針對網上熱炒的有人慾以“獨立候選人”身份參選基層縣鄉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對此回應稱:我國的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只有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選民按照程序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經討論,協商或經預選確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沒有所謂“獨立候選人”,“獨立候選人”沒有法律依據。
由此不難發現,公民要想取得被選舉權,首先至關重要的一步是要完成選民資格的確認,即是否有資格參與選舉,有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如果難以確認,就沒有資格參選,何來“獨立候選人?”其次我國的各級代表和地方國家機關領導候選人不是獨立的,更不是自封的。雖然個人可以自薦,但必須通過組織推薦、或者由各選區選民(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也就是說,如果沒人聯名推薦並取得選區多數選民的認可,是不可能成為代表候選人的;更不可能不經大會主席團和代表聯名推薦、自薦自選自認,成為獨立於法律之外的國家機關領導候選人選。
由此可見,“獨立候選人”只是社會上熱炒一個名詞而已,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在中國目前的制度不可能允許獨立候選人存在的,或者不允許這個情況出現,在國內選舉歷史上從未有真正實現過。
有鑒於此,本人認為有必要給當前社會上、媒體上、網絡上所謂的“獨立候選人”下個定義,並陳述其利害,以正視聽,避免這種違法現象出現。
作者:張天科
編輯:樊婧
責編: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