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2022年1月25日)

2022年07月02日14:46:02 熱門 1758

問題1:取得財政性資金收入可否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處理?

解答: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取得滿足上述規定的財政性資金收入,就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的不徵稅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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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促銷品視同銷售賬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企業購買促銷品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含稅金額4175元,該促銷品隨商品銷售贈送,視同銷售處理,借方計入銷售費用的金額=4175+4175*0.13(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這樣正確嗎?

解答:

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如果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別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根據描述,促銷品是隨商品銷售贈送,有點類似於“捆綁銷售”或“買一送一”了,因此根本就不是“無償”贈送,法理上是不需要視同銷售。

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又再次做了補充說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因此,只需要將贈送的促銷品與本來銷售的商品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然後再同時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促銷品等價的折扣金額,這樣就可以避免多交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同時,按照新收入準則規定,企業如果明示承諾贈送促銷品,實際上就構成了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對於銷售價款也是需要在兩項履約義務之間進行分攤。按照新收入準則處理與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處理,沒有本質上的差異。

綜上所述,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xx商品

主營業務收入-xx促銷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存貨-xx商品

存貨-xx促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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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原材料什麼情況下需要視同銷售或轉出?

領用本企業自產原材料用於動產,視不視同銷售?要不要轉出?領用本企業自產原材料用於不動產,視不視同銷售?要不要轉出?領用外購原材料用於動產,視不視同銷售?要不要轉出?領用外購原材料用於不動產,視不視同銷售?要不要轉出?

解答:

提問中涉及到幾個問題,增值稅都不需要視同銷售。

如果是用於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比如用於簡易計稅、免徵增值稅、集體福利等,外購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需要做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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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自產自用用於生產管理,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自產自用用於生產管理,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例如:小汽車生產廠家把自產小汽車用於行政辦公。1增值稅要不要視同銷售?2消費稅要不要視同銷售呢?3所得稅要不要視同銷售?4會計核算要不要確認收入?請說明政策依據。

解答:

1、增值稅不需要視同銷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將自產的汽車,用於企業行政辦公使用,不屬於上述規定任何一項,因此不需要增值稅不需要視同銷售。

2、消費稅需要視同銷售

《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將自產的小汽車用於行政辦公,屬於上述規定的“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3、企業所得稅不需要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加工另一種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將自產小汽車用於行政辦公使用,屬於上述規定的“(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此不需要視同銷售。

4、會計核算不確認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二條 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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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自產服裝用作工服是否視同銷售?

自產服裝用作工服是否視同銷售,怎麼做賬?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和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有什麼不同?

解答:

需要根據提問中的“工服”性質,並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如果“工服”不構成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不需要視同銷售,比如企業規定有職工上班期間必須統一着裝,且企業發的“工服”就是企業要求必須着裝的服飾。

如果以“工服”為名義,但是實際上卻構成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需要視同銷售。

由於該問題在實務中經常被某些企業用來作為“籌劃”手段之一,稅務稽查的時候也比較關注該問題,稅局與企業之間就該問題的爭議也是比較多。企業要想不視同銷售,就需要有合理的商業理由以及證明材料,不要把稅務人員當“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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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6:公司發放積分讓你購買自己公司產品視同銷售嗎?

如題:公司為製造業企業,過節時給員工發放積分,員工只能使用這些積分購買本公司製造產品,這個員工購買過程完成後,該行為視同銷售嗎,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嗎,員工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解答:

產品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員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發放積分,由於積分可以用於“購買”(兌換)企業自產的貨物,因此積分是有價值的,員工屬於由於任職的原因取得的一項報酬。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當員工用積分來“購買”(兌換)企業自產的貨物時,貨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變現,需要依照增值稅規定繳納增值稅。

會計處理:

(1)發放積分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預收賬款(按照積分價值計算)

(2)員工用積分來“購買”(兌換)企業自產的貨物時:

借:預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說明:由於會計核算已經確認了收入,納稅申報時就不再做“視同銷售”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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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7:賣卡贈送的設備是按視同銷售處理嗎?

銷售電話卡贈送的設備是按視同銷售處理還是按混合銷售處理?

解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對外贈送只有“無償贈送”時才需要視同銷售。“銷售電話卡贈送的設備”並不是無償贈送,而是一種有償贈送,因此可以不需要視同銷售。

但是,上述推斷只是建立在法理基礎上的,實務中還必須注意增值稅發票的開具符合規定,否則的話也可能造成實質上的視同銷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又再次做了補充說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因此,在“銷售電話卡贈送的設備”開具發票,應按照上述的商業折扣規定開具,將贈品開具在同一張發票,同時在同一張發票上再開具一欄負數的折扣額。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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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8:非正常損失為什麼增值稅不視同銷售?

解答:

視同銷售,意味着納稅人就需要交稅。

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稅法沒有明確規定需要視同銷售的,就不需要視同銷售。無論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還是財稅(2016)36號文,都沒有規定“非正常損失”需要視同銷售,而是規定“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已經抵扣進項稅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也就是說,“非正常損失”是企業自己的“人禍”造成的,等於是企業實際“消耗”了該部分貨物。按照增值稅的鏈條稅的特點,當增值稅不能向下游傳遞時,那麼該環節就必須實際承擔上游傳遞來的增值稅,也就是不得抵扣也不需要視同銷售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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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9:視同銷售情況中的對外捐贈為什麼貸庫存商品,而不是主營業務收入?

對外捐贈會計算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對外捐贈不是也是視同銷售情況之一嗎,為什麼這裡是貸庫存商品 ,而不是主營業務收入?

而視同銷售情況中企業用於職工福利,或者對外投資,分配都是貸主營業務收入?

解答:

什麼叫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申報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在填報說明中指出:“視同銷售收入”是指“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收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

這個解釋,同樣是可以用於增值稅和消費稅等稅種。

雖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視同銷售”應該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在內,但是這些非貨幣性資產存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視同銷售收入”不能作為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長期股權投資等有專門的納稅調整表——《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

因此,《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中的“視同銷售”主要是指存貨的視同銷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納稅調整的不包括在內。

為了避免在稅收征管中產生爭議,稅法將自產貨物用於職工福利等統統規定為需要“視同銷售”,但是按照《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會計核算時已經做了收入的確認,當然在納稅申報時就不再需要重複的進行納稅調整了。如果企業會計核算沒有依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收入的,或者確認收入的金額不符合公允價值(市場價格)的,企業在納稅申報就需要做“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企業如果沒有主動調整的,稅務局檢查發現後,有權予以核定收入並要求企業補繳稅金。

因此,對於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會計核算時需要結合會計準則的規定,如果會計核算已經確認了符合稅法規定收入的,是不需要重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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