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比特幣、狗狗幣、區塊鏈、元宇宙……相信你一定聽說過這些熱詞,也聽說過與之相關的財富神話。以比特幣為例,2020年2月比特幣價格突破1萬美元/枚,2021年9月接近6.9萬美元/枚,這種高收益的暴富神話刺激着許多人,也成為一些人進行投資詐騙的話術手段,即以高額收益騙人入市,以存在高風險為由榨乾財產。近年來,涉及虛擬貨幣、元宇宙等“新型投資方式”的犯罪行為層出不窮。本文將對常見手段進行簡要介紹,提醒投資者提高警惕。
二、利用虛擬貨幣的新型犯罪
根據相關統計,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僅2020年公開的判決文書就超過了5000份,犯罪手段也日趨複雜,涉及案件類型多達13種。其中,以下幾類高發犯罪類型值得重點關註:
(一)以虛擬貨幣為宣傳點,通過發展下線,層層返利吸引投資
組織者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高增值為宣傳點,設置平台交易門檻,投資者需先利用虛擬貨幣購買平台“產品”才能進入交易,再要求投資者發展下線投資人,以下線多寡發放獎勵,層層返利,實際上是傳銷行為。
2020年公安部統一部署破獲的首例以虛擬貨幣為媒介的跨國網絡傳銷案,涉案金額高達400億元,參與人員達200餘萬人,層級關係多達3000餘層。此犯罪團伙設立“Plus Token”平台,投資者通過繳納500美元以上的虛擬貨幣獲得會員資格,繳納的虛擬貨幣將兌換為平台發行的“Plus”幣。後續依照投資金額和發展下線數量發放相應Plus幣作為獎勵並返利。雖然此項目披上了虛擬貨幣投資的外皮,但實質上其依舊具備繳納門檻費、不斷發展下線等傳銷犯罪的基本特徵。
需特別提示的是,如果投資者被認定為傳銷參與者,投資款將被沒收,無法返還。
(二)以投資理財為名,通過線上線下方式銷售虛擬貨幣,吸引投資
組織者以投資理財為名,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銷售各種區塊鏈虛擬貨幣,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公眾投資。比如廣東高院審理的郝鈴聲、楊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二人以影視公司名義,通過會議、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銷售LCC影視區塊鏈虛擬貨幣。期間二人分別以影視公司高管、香港公司董事等身份參與虛擬貨幣招商會,向公眾推廣宣傳。同時,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LCC虛擬貨幣。該案涉案金額2000餘萬元,僅主動報案人數就有700餘名。
(三)以投資理財為名,通過各種手段騙取客戶信任,引誘投資者購買虛擬貨幣,實施詐騙行為
該種詐騙行為根據詐騙手段的不同,分為虧損型詐騙和非虧損型詐騙。
在虧損型詐騙中,組織者先是通過扮演講師、獲利客戶宣講等方式獲得投資者的信任,引誘其投資由詐騙團伙控制的虛擬貨幣、股票,拿到投資款後通過後台操控漲跌偽造投資虧損,讓投資者以為是真的虧損,自願認賠,以此騙取錢財。比如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凌志聰、李春庭涉嫌詐騙罪一案,在短短5個月內犯罪團伙通過後台操控導致客戶虧損147萬餘元。
在非虧損型詐騙中,組織者採取的詐騙手段比較明顯,取得客戶信任後,誘導投資者投資,拿到投資款後馬上切斷所有聯繫。比如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賀翔、潘俊輝等涉嫌詐騙罪一案中,部分投資者損失超過百萬。
(四)以賺取手續費為誘餌,誘使他人幫助犯罪分子洗錢
部分虛擬貨幣可於全球範圍進行流通,匿名性、隱蔽性較強,成為犯罪販子洗錢的工具。2020年,廣東惠州警方破獲全國首例利用虛擬貨幣洗錢案,涉及人員3000餘人,涉案金額高達1.2億元。該平台的運營人員通過招收代理和組建工作室的方式,利用會員的收款賬戶為境外網絡賭博網站以及金融投資詐騙平台提供接收、流轉、洗白資金服務,會員在無意之中參與了洗錢的犯罪行為。
三、利用元宇宙實施的新型犯罪
隨着Facebook宣布在未來轉型成元宇宙公司,一時間元宇宙及其相關概念引起了各界關注。以元宇宙為賣點的投資理財項目如雨後春筍般湧現,有些項目涉嫌犯罪,常見的項目類型如下:
(一)以元宇宙區塊鏈遊戲為誘餌,誘導投資者購買虛擬貨幣,再兌換成遊戲幣
部分“元宇宙”遊戲設定的規則要求參與者必須使用遊戲幣,而遊戲幣又必須以特定的虛擬貨幣才能兌換,參與者必須先購買虛擬貨幣,通過這種方式誘導投資者購買虛擬貨幣。如2021年,央視財經頻道曝光大量元宇宙區塊鏈遊戲要求用戶先購買泰達幣,再使用泰達幣兌換遊戲幣。該行為實際將人民幣兌換成虛擬貨幣,屬於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又如網頁端元宇宙遊戲《農民世界》,需要先繳納服務費,並將月收益的20%分成給“遊戲公司”,而用戶分成收益實際來源於後入場玩家的繳費。一旦遊戲失去熱度,公司極有可能捲款跑路。
(二)炒作元宇宙房地產,誘導投資者投資購買
利用元宇宙概念,炒作元宇宙房地產,誘導投資者在元宇宙買房定居。目前虛擬世界有多個地產項目,有的項目上一塊虛擬土地以2000餘萬人民幣的價格成交,部分明星也購置虛擬地產。高昂的價格和明星效應讓元宇宙地產項目熱度暴漲,但是我們應注意到成熟的虛擬地產項目極其有限,購買途徑亦非常複雜,而且前景仍然不明,投資者很可能面臨徹底虧損的投資後果,更有被騙的可能。
(三)利用元宇宙概念發行虛擬貨幣,誘導公眾購買
在元宇宙中投資、消費均需要用貨幣支付,有的不法分子號稱所發虛擬幣為未來“元宇宙通行貨幣”,誘導公眾購買投資。此類“虛擬貨幣”往往是不法分子自發的空氣幣,主要通過操縱價格、設置提現門檻等幕後手段非法獲利。正如上文提到的發行LCC影視虛擬幣涉嫌非法集資案,犯罪團伙有可能為其套上“元宇宙通行貨幣”的新宣傳語,換湯不換藥,繼續非法集資。
四、給投資者的建議
數字化時代已經到來,各種新技術、新概念陸續出現,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這些新技術、新概念的名義詐騙投資者的錢財,因此,投資者在投資前要保持警惕,掌握一定的防騙技巧,我們給投資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樹立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天上不會掉餡餅
人們常以“站在風口,豬都會飛”為理由,追逐熱點,進行投資。然而悶聲發大財才是人性本質,當你看到風口時,風口期可能已經要結束了。騙子們有可能利用先入場者的財富神話騙取後入場者錢財,盆滿缽滿後尋找下一個詐騙機會,最後只剩下盲目入場被套牢的投資者,兩手空空。天上不會掉餡餅,內幕信息不會平白出現,擺正心態,擦亮雙眼,才能行穩致遠!
(二)利用互聯網查找是否有政府部門風險提示
針對新型違法犯罪行為,政府部門會做風險提示或者開展打擊行動。投資者可以在互聯網檢索擬投資項目的信息,查找是否有政府部門的提示或打擊行動。
比如,2021年9月人民銀行、最高法、最高檢等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指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投資者了解到該風險提示後,在投資時就需要謹慎分析作出投資決策。
(三)利用互聯網了解商業模式,分析商業模式的可行性
針對剛出現的新型項目,若沒有政府的相關提示,建議投資者通過互聯網了解擬投資項目的商業模式,分析盈利的可能性。此外,還要充分認識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風險”,超出常理的“高收益”往往帶來絕對的風險。
(四)被騙後立即固定證據並報警
如果投資者發現被騙或可能被騙,應第一時間固定證據,比如迅速截屏或錄屏微信聊天記錄、網站中的個人賬戶(名稱、投資金額、分紅金額、未分配利潤等),同時要向公安機關報警,尋求公安機關介入,盡最大可能追回損失財產。
互聯網與信息技術的發展給人們帶來了新的致富途徑,也給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生財之道。投資者要擦亮雙眼、穩健投資,切不可被高額回報蒙蔽了雙眼!
(作者系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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