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者網綜合】據台灣聯合報30日報道,台灣“司法院”今天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明定最輕“主刑”七年以上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死亡者等案件,為“國民”參審案件,由六名“國民法官”將與三名職業法官共同決定有罪與否及量刑;將來只要年滿二十三歲“國民”,除了法定資格不符外,均有擔任“國民法官”之權利與義務,否則最高得裁罰三萬,而任職公司必須給予公假。
台灣“司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決定為二十三歲是配合“選罷法”,年滿二十三歲者有“被選舉權”,考慮其知識見解與歷練達到一般標準。此外,基本上被告沒有選擇權,符合草案規定案件,必須由“國民”參審。
草案初稿公布後,邀請社會各界討論、提供意見,呂太郎表示,希望明年二月可將草案送進“立法院”。
依據草案,在地方法院一審應行參審案類,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但也訂出例外,包括少年刑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案件過於繁複、高度專業不適參審,或有事實足認參審難期公正等案件,都可排除參審。
草案也訂定保密條款,若“國民法官”因出庭而知悉秘密、個人隱私,有守密義務,如出現妨害司法公正、泄密情形,法院可裁定解任。當“國民法官”收賄,或行賄其他“國民法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規定評議過程為秘密,要判被告有罪,須“包含‘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未達此標準,應諭知被告無罪或作有利被告的認定。若終局評議當天不能終結,必須翌日繼續評議、集中審理。
此外,任職公司和機關必須給予員工公假,但老闆可不支付薪水。“國民法官”工資、旅費和相關必要費用由法庭支付,日費一天可能達三千元,不分職業統一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