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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11〕115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102號,根據上述文件,截止目前已經陸續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八批(含一批光伏扶貧)。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簡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國家財政設立,由中央財政從年度公共預算中予以安排,主要用於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示範工程等;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屬於基金預算,主要用於補償電網企業因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等。
20160105財稅〔2016〕4號-《關於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全部銷售電量的基金徵收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提高到每千瓦時1.9分。
目前累計進入目錄項目196624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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