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並賠償損失。
基本案情
夏某系涉案大樓316室承租人,其獨用租賃部位為316室,公用租賃部位為三樓西北部衛生間。宋某系涉案大樓216乙室承租人,其獨用租賃部位為216乙室,公用租賃部位為二樓衛生間。2011年左右,宋某在其租賃房屋的二樓走道內,靠牆搭建衛生間,內附座便器、淋浴設備,並配套熱水器、進水及排污管道。2021年6月16日,該大樓物業管理部門出具違法建築整改通知書,載明:“216乙室承租人宋某,經查,你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下列行為:擅自在二層公用走道違規搭建沖淋房。上述行為違反了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現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請你立即停止上述違規行為,並立即予以整改”。由於走道樓梯間空間開放,樓層之間未完全隔開,無法形成較為封閉的空間,因此,洗浴產生的廢氣極易在2樓彌散開,並飄至3樓,故夏某以宋某侵害其相鄰權益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宋某拆除其搭建在涉案大樓的相關設施。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宋某的租賃憑證,宋某可使用二樓衛生間,該衛生間已能滿足其日常基本生活所需,但宋某為便利自身日常生活,在二樓公用走道內搭建內附座便器及淋浴設備的衛生間,配套熱水器、進水及排污管道。涉案房屋老舊,宋某在該處使用熱水器,熱水器的廢氣排放在走道內,即使走道內有窗,亦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故,夏某要求宋某拆除該搭建的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中,宋某主張其已根據一審法院的判決對燃氣排氣管進行了改裝,不再侵害夏某相鄰權益。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雖然對燃氣排氣管進行了改裝,但夏某主張的侵犯相鄰方權益的事實不僅限於燃氣管排放廢氣問題,宋某僅對燃氣管進行改動,並不足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且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宋某擅自在二層公用走道違規搭建沖淋房已被認定為違反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若沖淋房及附屬設施不拆除,違規行為仍然客觀存在。宋某主張因涉案大樓內公用衛生間設施無法正常使用,其不得不自行搭建衛生間,拆除涉案衛生間會給宋某生活帶來不便,且樓內普遍存在違規搭建行為。對此,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大樓公用衛生間是否能夠正常使用,屬於物業管理服務的問題,本案中的物業管理部門也未認可宋某的違規搭建行為,即便涉案大樓存在宋某所述情形,也並非阻卻宋某對夏某相鄰權益構成侵權責任的法定事由。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上海二中院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