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的電視劇里有個情節,警察局栽贓了無罪的犯人,卷宗被法院攔了下來。。。。。國民黨時期,警察都爛到根兒了,玩弄文字卷宗的法院又有什麼脊樑呢。。。。
只是引起我興趣的無非卷宗二字。任何被他人掌握的資料,都有可能是“生產資料”。我還是打不通一審法官的電話,調閱庭審錄像的事由就這樣輕飄飄的擱置着,也或許錄像不像文字那樣好擺弄吧。
其實,只經過庭審或者是結果偏向都無法走向人情案的確切猜測,畢竟法律規定的私下來往等太難查實有證了。但是強加了勞動合同這一我沒收到的證據進卷宗,從心證上就可以反推就是人情案了。畢竟後續資料的入庫和筆錄的修飾都是有跡可尋的。
除了證據目錄硬生生加上勞動合同造成證明目的搞笑之外,在筆錄中也添加了料來呼應
除了後一句真問過[大笑]。加在這裡,好像為了說明審查過勞動合同的事實似的,但她們冒險添加無非是要續簽勞動合同有個簽字正好是12月份而已。但卷宗的修改唯一不配合的就是受損的當事人一方了,所以當事人沒提的,沒說的,模糊的,才是漏洞透光所在。
二審判決書關於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為什麼寫一半就不往下展開寫呢,不是不能論述,而是少了我這個當事人的口供,往下論述在判決書中露馬腳那是大忌呀。
當初公司證據造假,我只有一份模糊的照片,如果不是某天半夜驚醒從模糊的照片中分辨出了人名,我一度處於自證的危險邊緣。而官司打着打着,再度踏進了相似的造假河流,證偽他人與自證矛盾,也就只剩下自己心證過後的無畏與俯仰無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