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疑難案件的裁判方式,包拯並沒那麼神,海瑞的方法很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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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疑案,顧名思義就是難以處理的案件,在案件統計分類之中,疑案也算是佔據了一部分的案件類型。

尤其在各類案件中,疑案作為案件處理之中的“疑難雜症”,古往今來成為了案件處理者們難以避免的問題。

要知道在眾多的案件之中,只有小部分是事實明確可以直接進行裁決的,而大部分的案件按照規律都是在細節上有所存疑的。

而怎麼處理這類疑案,就成為了案件處理者最頭疼的問題。

並非是無律法裁決可依,而是在作為裁決者時,該如何準確掌握案件判決重點,這使得處理者不敢輕易進行判決。

古代判案

然而在古代社會,科技和法治還並不健全的階段,人治便成為了疑案裁決的重要助推力。

那麼在人治的基礎上,案件的裁決又是如何做到萬無一失的呢?

接下來我們就來根據幾個案例看一看,古代疑案裁判都通過哪些方法。

包拯

神明判案

在古代神明作為一種信仰形象,常常被運用在各個領域。

例如政治上,對於一些難以決斷的政務處理,以及在自然界發生災害時,都會被認為是因為衝撞了神明導致的。

這時,君王基本都會下“罪己詔”以祈求神明原諒。

雖然現在看來,這些事情的發生和神明毫無半點關係。

然而在當時,民眾心中那份對神靈的無償信任,使得神明成為了一個樹立威信的好借口。

當然,神明不僅僅只是在這些方面,在疑案判決上,神明也發揮了它獨特的作用。

在《周禮》之中就有記載:“有獄訟者,則使盟詛。”

就是將神誓法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手段。

東漢王充就曾在《論衡》中指出: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說讓人們觸摸羊,如果羊在犯罪的人手上留下痕迹,那麼那個有痕迹的人就是罪犯。

皋陶治獄

當然,與神判有關的方式也不止摸羊這一種。還有與水、火有關的。

一般就是接受裁決的被告方,進入沸水或者燃燒的火焰之中。若是無罪那自然安然無恙,若是有罪就會受傷。

不僅僅是在中原地區,邊疆之地也有類似的裁決手段。

他們一般根據當地民俗不同而有所區分,比如吃血、撈油、吃米等。

為什麼神明會作為疑案裁決的一種手段?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民眾對於神明具有一種信任感,他們相信神明永遠都是公正的、是代表永恆的正義的。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神明對於犯罪者是有震懾力的,同時也是在給冤屈者一些心靈安慰。

比如在元曲竇娥冤》中竇娥受到冤屈,發生“六月飛雪”的情況。

這也是作者藉助神明之手來告訴眾人,此案有冤屈。

竇娥冤

然而神明一定都是對的嗎?答案是否定的。

神明只是一種具有震懾力的手段,並不能夠真的裁決案件對錯。

並且使用神明判案,恰恰也只是因為它相對於其他手段來說成本是最小的。

然而使用起來的條件限制較多,並且有導致冤案的嫌疑。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來說,神明判案是最不常用的一種手段。

人治判案

在疑案判決的眾多手段中,人治判案佔據了較大的比例。

所謂人治就是個人對大部分人進行等級統治的社會行為,在判案之中的人治也就是案件處理官一手裁決的意思。

古代社會,尤其是中國,人治是社會之中最常見的。大到國家治理,小到家庭事務處理,無一不是人治社會的體現。

當然,這與中國儒家傳統思想也有較大的聯繫。儒家思想中的人治主義,就是在重視人的特殊化、人的同情心,這是一種非常明顯的賢人政治體制。

孔子

非常著名的例子就是宋朝的包拯,他的斷案事迹無人不知無人不曉。

作為裁決官,他對疑案的處理就是基於人治的模式,哪怕有再多的證據輔助,這也只是幫助他處理案件的手段而已。

當然,史書之中的包拯並沒有像戲劇和說書之中講得那麼神乎其神,利用神靈還有各種手段在各類離奇案件之中如魚得水、大顯身手。

包拯

然而為何還有那麼多的人相信 ,戲劇中的事情是真實的。

這就不得不回到人治這個話題上來,因為歸根究底,就是人治思想在影響平民百姓的思想。

對於老百姓來說,現實中史書里的包拯並不重要,他做過什麼也不重要,然而重要的是在戲劇之中他曾經破案無數,手段驚奇。

還有重要的一點就是,老百姓希望這樣的事情能夠在生活中重演。

老百姓希望這個故事是真實的,這個故事如果是真實的,那麼就體現出了人治對於這個社會的好處。

現在看來,這又何嘗不是一種逃避和無視。

若是將正常程序審判下來的案件與包拯進行相較,老百姓依舊會選擇包拯。

不僅僅是因為對於個人的信任,還有就是對於賢人的一種嚮往。

然而這種判案方法也是有它的缺點的。

最大的缺點就是這個手段的實施者是人,人是裁決之中最不穩定的因素之一。

因為裁決者的聰明才智,並不是與公平正義永遠成正比的。

恰恰相反,有時候的兩者甚至會成為對立面。

簡單來說,不是所有的貪官都不聰明,也不是所有的好官都是聰明人。

在這種情況下,冤假錯案的發生並不能單獨與任何一方產生聯繫。

而且對於裁決者而言,他們是獨立的個體。

所以在對於他們是否智慧的評判之上,缺少了標準化的概念。

這也就大大的增加了裁決者行為的不確定性,對於案件的審判是未知的。

而且在人治裁決的模式下,裁決者的作用被無限放大,忽略了其他人員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在正常的案件調查中,並非只有裁決者一人進行案件調查和證據收集。

反而是一個團隊,所以在做事的過程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都是較多的。

而且像包拯這樣一人收集證據,現場調查的是少之又少。

因為這樣做的成本低廉,與現實中高昂的調查成本形成了對比。

於是包拯的事迹,在各方面的因素之下才會流傳至今。

包拯

海瑞判案之道

海瑞在歷史上是一名清廉無比、兩袖清風的好官。

雖然這樣的形象塑造與對包拯的形象塑造相差無二,但是也可以從中看出,老百姓對清官有着一套成型的塑造模板。

但是海瑞判案並不如同包拯一樣借鬼神、問神明。

他的判案方法,是依據他對於家庭等級觀念而分的一種方式。

海瑞

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他認為訴訟中有可疑的地方,與其讓哥哥受委屈不如讓弟弟受委屈;與其讓叔叔受委屈不如讓侄子受委屈;與其讓貧民受委屈不如讓富民受委屈。

從中體現出來的是他對雙方的地位、年齡、輩份以及身份的區別對待。

體現出了濃厚的儒家思想和人治的特點。

同時,非常明顯的,就是他的判案手法與現代司法追求的司法公正,呈現兩個極端。

現代司法中,若是誰有錯誤,誰就要承擔,這是極其正常的事兒。

然而在海瑞的認知里,他力求將損失降至最小,也就是說,他其實是在有意識的偏袒社會上的弱者和弱勢群體。

例如在海瑞定理中,涉及爭奪財產的疑案,應將無法界定的產權,判給資產缺乏的一方;涉及名譽案件時,應將產權歸於文化資產豐裕的一方。

通過上面這兩條要點其實可以看出,海瑞有意識的選擇了一種損失較小的選擇。

在一切因素都可控的情況下,他選擇將由於錯判而導致損失減少到最低。

然而這裡邊有一個問題,就是錯判的概率和疑案並不是有因果關係。

換句話來說,就是錯判的不一定是疑案,疑案也不一定會錯判。

如果按照海瑞的辦法來的話,一般的錯判概率在百分之五十左右。

但他通過錯判,可能兩方損失的比例,是遠遠低於正常錯判的損失的。

因為他選擇了讓本身就擁有多的一方來承擔這個損失,而恰恰這個損失對於他們來說也並不是那麼嚴重,所以自然而然的損失率就減少了。

其實如果按照現代法律來評價海瑞的行為的話,會認為他有失偏頗,做法是極度不適合的。

但在各方面的考量之下,包括人情等社會因素,他的做法又是合乎於情的。

所以,對於他來說,這樣的做法不僅僅是他個人的選擇,也是所處的社會的選擇。

而且海瑞的做法其實中心點在於他對司法的理解。

他看到了司法是能夠支配社會財富的,通過司法,他能夠實行差別保護的原則,對於財產和文化資產,他實行的是弱勢保護。

在海瑞的想法中,司法公正就是在於對於弱者的保護,以及對國家財富進行小部分的均勻分配。

這不是抽象的正義,而是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所產生的具體的正義行為。

結語

雖然在當時的環境下,為了判決疑案而採用的手段,在現在看來有許多不夠公平、不夠公正的地方。

然而對於當時的人們和裁判者而言,這是最能夠減少損失的手段。

哪怕不能挽回所有的損失,也能降低錯判率,以及減少案件堆積的數量。

說到底,在案件裁決手段運用的背後,是封建社會和權力施壓的結果。

通過對案件擠壓數量的減少來穩定民心,維護統治,這才是最終的目的。

參考文獻

《宋史》

《明史》

《周禮》

《論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