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志趣相投的“網友”?
是親密無間的“戀人”?
是關懷備至的“朋友”?
是能解燃眉之急的“熱心人”?
又或許
這些都只是“他們”
設下的甜蜜“陷阱”…
網戀的誘惑
也許是危險的黑手
位於我國南方某濱海城市的大二學生小劉通過交友軟件結識了一名自稱“小敏”的“小姐姐”,通過幾天的交談,兩人關係迅速升溫。期間,“貼心”的“小敏”主動給小劉介紹了一份雜誌社兼職工作,內容為到所在地港口拍攝遊客和遊艇照,每次可獲數百元報酬。小劉想着既能賺外快又能博取“小敏”芳心,可謂是一舉兩得,於是欣然答應,先後兩次拍攝了景區海邊、遊艇照片發給“小敏”,並按時收到了約定酬勞。之後,“小敏”進一步要求小劉到指定地點拍攝我軍艦停靠和進出港情況,並要求其改用境外通訊軟件,使用“暗語”聯繫。在雙方多次“合作”後,對方為小劉購買了拍攝用的手機、電瓶車,還為其解決靠近軍事基地的租房費用。
實際上小劉已經意識到了對方的間諜身份,但還是財迷心竅、心存僥倖。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國家安全機關很快發現並依法制止了小劉的不法行為。鑒於小劉的違法行為被及時制止,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小劉自己的學習和生活還是受到了嚴重影響。
高薪的offer
可能是潛藏的騙局
臨近畢業季,某高校學生小王通過手機求職軟件投放了求職信息。不久,一家調查公司的“張總”聯繫了他。起初“張總”以海洋環境調查為名,要求小王為其拍攝海邊遊艇、船舶情況,並支付高額報酬。後來,逐漸引導小王前往軍事敏感區域拍攝軍機軍艦情況。這一要求引起小王的懷疑和警覺,他立即停止和對方的聯繫,在老師的陪同下撥通了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
經證實,“張總”確系境外某間諜情報機關人員。事後,國家安全機關對小王的主動舉報行為給予表彰、獎勵,相關事件經媒體公開報道,在全社會引起廣泛影響。
男子非法拍攝福建艦
“想在軍迷圈有較好的談資”
近年來,國家安全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破獲一批軍事愛好者偷拍敏感軍事裝備的違法犯罪案件。
相關人員鎖定軍用機場、港口、國防軍工單位,使用長焦鏡頭、無人機等專業器材,持續進行偷拍活動,最終受到法律制裁。
男子羅某利用具備遠程高清攝像功能的無人機,對福建艦進行非法拍攝,被國家安全機關發現。
羅某說:“當時知道福建艦在上海建造,我就很想在第一時間了解它的建造情況,第一眼目睹福建艦,這樣的話我在軍迷圈裡,就會有比較好的談資。”
經相關部門鑒定,羅某所拍攝的照片和視頻,涉及2項機密級軍事秘密和1項秘密級軍事秘密。最終,羅某因“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可能以交友“戀愛”、網絡求職等行為方式,以收集文獻資料、發放調查問卷、拍攝風景建築之類為名目,以豐厚的酬金為誘餌,採取“漫天撒網,重點捕魚”的戰術,誘使涉世未深的青年群體為其搜集、竊取情報。一旦“上鉤”,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就會採取威脅、利誘、訛詐等手段施加控制,難以輕易脫身。
隨意拍攝軍事裝備
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初犯、偶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拍攝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非法獲取、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以及非法生產、銷售、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知法犯法、屢教不改,違法情節嚴重的拍攝者,將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今年4月15日是第九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隨着我國發展進入戰略機遇和風險挑戰並存、不確定難預料因素增多的新階段,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越來越豐富,時空領域更加寬廣。
4月15日是第九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發揮每個人的力量,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和線索,請通過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網絡舉報平台(www.12339.gov.cn)、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舉報受理渠道反映或直接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
(來源:國家安全部微信、共青團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