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尼古拉的書房
編輯 | 尼古拉的書房
關於遷刑的含義,栗勁認為“流刑就是把罪犯押解到荒僻地方去的一種刑罰”,徐世虹等學者認為“流刑就是將受刑者強制遣送指定地區服役落戶,不準擅自遷回原處的處罰”。
崔向東認為“‘遷’即把罪犯押解流放到指定的邊遠荒僻地區服刑”。
再如《龍崗秦簡》記載:“敢行馳道中者,皆遷之,”注釋解釋為:“遷,將罪犯流放、遷徙到邊遠地區的刑罰”。
可見秦漢時期的遷刑就是把罪犯流放到邊遠地區的刑罰。
有時不只遷徙罪犯,還包括罪犯的妻子、家屬、宗族、賓客、鄰里等。
一般將罪犯遷徙到北方、西北邊郡或南方地區,被遷徙後不能擅自返回。
遷刑是秦漢刑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秦漢時期不斷發展變化,此後逐漸演變為流刑並列於五刑之中,為後世流刑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1.“遷刑”的名稱問題
秦漢時期的刑罰體系中,有對罪犯的流放之刑。
所謂流放,後世稱為流刑,然而秦漢時期關於流放刑的刑名,存在很大爭議。
有的學者將其稱為“流刑”,認為流刑又包括遷、謫、逐等形式,如上文列舉的張晉藩、栗勁等。
《漢書》中多次出現“流放”一詞,如“贊曰:仲舒下吏,夏侯囚執,眭孟誅戮,李尋流放,此學者之大戒也”。“賀良及黨與皆伏誅流放”。“讒邪交亂,貞良被害,自古而然。故伯奇放流”。
沈家本認為“漢之遷徙,本不稱流,其以流徙連稱者,乃文法偶然用之耳”。
文獻中對流放之刑的記載多用“遷”、“徙”二字,秦漢文獻和簡文中也無“流刑”這一說法。
可見秦漢時期流放之刑的刑名不應為“流刑”。關於秦時的流放刑,學者們多稱“遷刑”。
如明朝學者董說著《七國考》,列舉秦朝刑罰,刑名中有“遷”這一刑罰,清代學者孫楷著《秦會要》,在《刑法四》中列出“遷罪人”這一標題。馬非百《秦法律志》一文在刑名中提到了“遷”。
李玉福在《秦漢制度史論》下篇《秦漢軍事制度論》中將秦的流放刑稱為“遷刑”。冨谷至著《秦漢刑罰制度研究》認為,根據秦簡秦的刑罰中有遷刑。
可見大多學者對秦時流放刑的稱謂還是比較統一的,一般都稱“遷刑”。對於漢代流放刑的稱謂,學者們卻有很多說法。
如程樹德在《九朝律考·漢律考》中的《刑名考》一文中提出“徙邊”這一名稱,即“徙邊刑”。
作者在“徙邊”這一標題下列舉了陳湯、蔡邕等因罪被遷徙到邊地的事例。
大庭脩在《秦漢法制研究》中採用“徙遷刑”這一稱謂。
還有很多學者稱其為“遷、徙”,如張晉藩在《中國刑法史新論》中指出秦的遷刑近似後世的流刑,漢代刑法雖沒有流刑,但有徙,或曰遷、流徙。
陳光中、沈國峰在《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一書中認為秦漢魏晉時期,流刑或稱為“遷”,或稱為“徙”。
《中國古代法制叢鈔》認為秦朝的刑名是“遷刑”,漢朝的刑名是“徙、遷”。
可見漢代流放刑的稱謂有很大爭議,這是因為史書在記載漢代流放刑時有時用“遷”,有時用“徙”,且《漢書》、《後漢書》中用“徙”字的時候更為頻繁,因而學者們將漢代流放刑稱為遷刑、徙刑、遷徙刑、徙遷刑等。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罰分考九》中的第一個標題為“遷”,並標註“亦曰徙”,在這一標題下列舉了《史記》、《漢書》、《後漢書》里關於“遷”、“徙”的事件,如成蛟、嫪毐、呂不韋被遷的案例,指出這三人都是有罪而遷。
第二個標題為“徙”,列舉了秦始皇二十八年、三十五年徙民於琅琊、麗邑、雲陽的例子。
他認為秦漢徙民有兩種情況,一是如秦時成蛟、嫪毐、呂不韋等,是有罪而被遷;二是如秦始皇二十八年、三十五年的徙民是為充實該地區,與因犯罪而被遷者不同。
關於漢代徙民,作者列舉了漢高祖、景帝、武帝、宣帝、元帝、成帝、哀帝時期徙民的事例,如漢武帝或徙郡國豪強於茂陵,或徙民以實張掖、敦煌郡,或因災害而徙民等。
沈家本認為徙民政策和因罪而遷是不同的,並且通過他的三個標題及所舉出的案例可以看出他認為秦漢時期“因罪而遷”這一刑罰的刑名是“遷”,即第一個標題。
他標註“亦曰徙”是因為在《漢書》、《後漢書》中一般用“徙”來表示罪犯被流放,如彭越“徙蜀青衣”、劉彭離“廢徙上庸”等。
可見,“遷”和“徙”都可以表示對罪犯的流放。《漢書》、《後漢書》等文獻在記載流放刑的案例時,“遷”和“徙”是同一個意思。
如廣川王劉海陽有罪,《漢書·諸侯王表》記載“廢徙房陵”,而《漢書·宣帝紀》則記載“廢遷房陵”,可見這裡的“遷”和“徙”都是流放的意思。
《史記》中多用“遷”字,比如“夏,梁王彭越謀反,廢遷蜀”。“濟川王明坐殺太傅、中傅廢遷房陵”。
《漢書》中有時也用“遷”字,如“十一月,淮南王長謀反,廢遷蜀嚴道,死雍”。《漢書·諸侯王表》中記載劉彭離廢遷上庸。
從出土竹簡來看,簡文中皆用“遷”來表示流放之刑。如《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故大夫斬首者,遷(遷)”。
“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遷(遷)”。《龍崗秦簡》記載:“敢行馳道中者,皆遷(遷)之”。
《張家山漢墓竹簡》記載:“司寇、遷及黥顏頯罪贖耐,…”《睡虎地秦墓竹簡》、《龍崗秦簡》和《張家山漢墓竹簡》是秦漢時期的法律文書,都比較詳盡地記錄了秦漢時期的法律法規和法律制度。
他們都用“遷”表示流放,說明“遷”應為當時的法律術語,而《史記》、《漢書》、《後漢書》中或用“遷”,或用“徙”,應同“流放”一詞一樣,是文法偶然用之。
因此,在本文中我將把秦漢時期罪犯被流放到邊遠地區的刑罰稱為“遷刑”。
遷刑起源於何時,學者們有不同觀點。宋傑的《論秦漢刑罰中的遷徙》、崔向東的《論秦代的“遷”刑》等文章認為在原始社會末期,堯舜時期就已經有流放的事例。
關於堯舜時期的流放,《尚書》、《史記》等文獻有所記載。堯舜時期“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史記集解》馬融曰:“流,放;宥,寬也。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史記正義》引孔安國曰:“以流放之法寬五刑也”。
《尚書•舜典》記載:“流共工於幽州,放歡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流、放、竄、殛,都是流放的意思,很多學者因此認為堯舜時期已有流放。
有學者認為流刑起源於西周。李用兵著《中國古代法制史話》一書中認為,西周時沿用夏商時期的五刑,又增加流、贖、鞭、撲四種刑罰,因此流刑起於西周。
根據文獻記載,殷商時太甲即位第三年後,暴虐百姓,不遵守先王制定的法令,伊尹將他流放到湯墓地附近的桐宮,“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尊湯法,亂德,於是伊尹放之於桐宮”。
周成王年少時,周公輔政,管叔、蔡叔和武庚叛亂,周公平定叛亂後,誅殺和管叔,流放蔡叔。
“管叔、蔡叔群弟疑周公,與武庚作亂,畔周。周公奉成王命,伐誅武庚、管叔,放蔡叔”。
西周中期,制定九刑,在墨、劓、剕、宮、大辟這五刑之外增加流、贖、鞭、撲四刑。
因而有學者認為流刑起源於西周。
還有學者認為流放之刑起於秦漢時期。如馬新《論中國歷史上的流放》一文認為中國歷史上的流放應源於秦之遷徙制。
饒咬成《房陵流放地生成原因窺探》一文認為流放之刑到秦漢時代逐漸形成體系。文獻記載堯舜時期的流放,是後人記載,無法考證。
日本學者滋賀秀三認為堯舜時期對共工、歡兜、三苗和鯀的流放是把他們驅逐出共同體之外,與後世流刑不同。
他認為“後世的流刑,是統治天下的專制君主,把版圖內人民中的犯罪者,強制遣送遷移到同一版圖中的另一指定地點居住”。
薛菁在《論北朝的流刑制度》一文中也認為先秦時期的流放是將罪犯或政敵驅逐出國門,與後世流刑有本質區別。
按照這種觀點,堯舜時期的流放,與後世流刑有很大不同。西周及春秋時期,都有關於使用流放之刑的記載,如楚國屈原被流放江南。
但這一時期流放的使用並不普遍且適用對象多為犯罪的貴族。因此有學者認為流放之刑應起源於秦,筆者也贊同這種觀點。
戰國時期,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遷刑確立,成為秦時獨立的正式刑法,懲罰罪犯的同時又具有徙民、恩赦的性質。
秦及漢初,遷刑是處罰程度較輕的刑種,輕於耐、黥及徒刑等。高祖將梁王彭越減死徙蜀後,這種對犯罪諸侯王減死徙邊的做法為後世所沿用。
文帝廢除肉刑後,死刑與徒刑之間缺乏過渡刑種,在這種情況下,遷刑被廣泛使用,多用於減死一等或家屬連坐。
東漢時減死一等、遷徙邊郡更為普遍,且作為死刑的株連刑法被廣泛應用,逐漸演變為僅次於死刑的重刑。
遷刑在秦漢時期逐漸形成體制,為後世流刑奠定基礎。魏晉南朝時期流放刑仍被使用,但未被列入五刑。
北魏時期的刑罰體系中有死、流、徒、鞭、仗五刑,流刑正式列為五刑之一,地位僅次於死刑。
北魏連年征戰,為補充兵員和勞動力,戍守北方邊地,這一時期的流刑如同秦漢時期更加側重於徙民實邊,因而也沒有明確規定遷徙地和刑期。
北周時根據罪犯的罪行輕重明確規定流放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千五百里、四千里、四千五百里不等。
隋朝正式確立五刑體系,笞、杖、徒、流、死,隋唐至明清一直沿用。
1911年1月清政府頒布《大清新刑律》廢止了流刑,但這部法律並未真正實行。1912年北洋政府頒布《暫行新刑律》,至此,我國不再有流放刑。
參考文獻:
①栗勁:《秦律通論》,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83頁。
②張晉藩總主編、徐世虹主編:《中國法制通史》第二卷《戰國、秦漢》,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63頁。
③崔向東:《論秦代的“遷”刑》,廣西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33卷第5期,2011年9月。
④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龍崗秦簡》,北京:中華書局出版,2001年。
⑤[漢]班固:《漢書》卷75《李尋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3195頁。
⑥[漢]班固:《漢書》卷26《天文志》,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3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