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獄
清朝君主專制集權的高度強化,在文化領域也有明顯的表現。統治者對思想文化的控制非常嚴密,多次大興文字獄屠戮士人。清室的祖先曾經長期臣屬於明前,清爽人關之後對此諱莫如深,私人若法凡有涉因必獲重罪。同時,清朝統治者對士人春念明朝、尊奉南明、否定清廷正統地位的民族意識也十分疑忌,將其視為“反清復明”的思想苗頭,子以嚴厲鎮壓。康熙朝有兩大文字獄,都是在上述背景下出現的。第一次是康熙二年1663)的庄廷線《明史》案。浙江富戶庄廷銠購得明末朱國禎《明史》殘本,請人加以補寫,以為己作。書中多有清廷忌諱的“違礙”詞句,以“逆書”罪名被告發。時庄氏已死,被剖棺戮屍,株連致死者七十餘人。康熙五十年(1711),又發生戴名世(《南山集》案。戴氏為翰林院編修,所著《南山集》引用方孝標《滇黔紀聞》一書。該書議論南明史事,並用南明諸帝年號,予以正統。結果此事遭到劾奏,戴名世被處死,方孝標遭戮屍,牽連兩家家屬及刊印、作序之人共及數百,皆議處死,後從寬戍邊。
雍正六年(1728),發生曾靜、張熙謀反案。湖南人曾靜及其學生張熙策動川陝總督岳鍾琪反清,指斥雍正弒父黛立、殺兄屠弟,被岳鍾琪告發速捕。經審訊,查明曾靜“華夷之辨”等思想來自已故學者呂留良,遂將呂氏剖棺戮屍,其後人及弟子被誅殺或充軍,又將經過歪曲的雍正與曾靜的辯論文字頒行天下,名為《大義覺迷錄》。
乾隆一朝的文字獄更為頻繁,大大多於康、雍兩朝,並且絕大部分都是吹毛求疵、望文生義、穿鑿曲解,加以莫須有之罪。如詩文中“明”“清”二字的使用,往往遭到深文周納。“問誰壯志足澄清”“翹首待重明”“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之類,都被視為反詩,作者生則處死,死則戮屍。在清朝皇帝生殺予奪的專制淫威之下,士人畏首畏尾,動輒得咎,形成了“萬馬齊暗”的可悲局面。至嘉慶、道光兩朝,文網開始逐漸疏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