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套期會計準則的列報詳解

無效部分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對於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後續計量,準則規定還是很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處理:


①轉入當期損益

在被套期項目的預期現金流影響損益的當期隨同轉入當期損益。比如,2個月後預期銷售商品,現在啟航公司與銀行簽訂期貨合同,2個月後銀行以當前價格買同等數量商品。那麼,2個月內,期貨公允價值變動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現金流量套期儲備,待商品實現銷售當期,轉入主營業務收入;


②轉入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前述是作為被套期項目的預期交易為賣商品的情形,出售是產生損益,此處作為被套期項目的預期交易為買商品,購買確認資產或負債。那麼,相應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就應當在交易實現當期,轉入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準則原文如下:



③其他綜合收益是損失的處理。

不管預期交易是出售還是購買,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如果是損失,且預計未來無法彌補的,企業應當在預計無法彌補時,將不能彌補部分轉入當期損益。


④現金流量套期終止運用套期會計時的處理

被套期的未來現金流仍然會發生(注意這裡不強調極有可能發生,也就是說只要預計有可能即可),則其他綜合收益現金流量現金儲備保留,後續處理同前述;預計不再發生,則轉入當期損益。


⑤境外經營凈投資

境外經營凈投資作為被套期項目,其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其他綜合收益現金流套期儲備,在該境外經營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綜上,現金流量儲備後續處理有兩種,一種是轉入當期損益,一種是轉入資產或負債初始確認。


二、資產負債表列示


新準則報表格式並未涉及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科目,原《商品期貨套期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對科目列示作了一些規定,雖然已不再執行,但可供參考:


1、套期工具列示:

企業應當將“套期工具”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合計數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中列示,貸方餘額合計數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中列示;企業在資產負債表中設有“衍生金融資產”和“衍生金融負債”項目的,則應當分別在該兩項目中列示。


2、被套期項目列示:

企業應當將“被套期項目”科目中歸屬於存貨的餘額減去相關“存貨跌價準備”科目餘額後的金額在“存貨”項目中列示;

將歸屬於確定承諾的“被套期項目”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合計數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列示,貸方餘額合計數在“其他流動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中列示。


三、對本公眾號文章《套期保值》(原準則)相關內容的更新

1、套期保值高度有效。

原文:套保效果高度有效。預期抵消全部或部分,這裡的部分是指80%-125%之間。

更新:套期關係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①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之間公允價值或現金流變動方向呈現相反方向;②現金流或公允價值變動中,信用風險影響不佔主導;③套期比率等於被套期項目數量/套期工具數量,不應當失衡。(該條不再要求套期工具公允價值或現金流變動/被套期工具公允價值或現金流變動比率在80%-125%之間)。


2、現金流套期適用對象

原文:針對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進行套期。

更新:針對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


3、套期會計運用前提

原文:①高度有效;②套期有效性評價;③套期關係正式指定書面文件

更新:①套期關係由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組成;②正式指定書面文件。(不再強調高度有效,對套期有效性應當在套期開始日及以後期間持續評估)


4、會計處理

原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指定為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按照套期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更新: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不能作為套期工具;因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負債。此二者由於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損益,不能作為合格的套期工具。

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為了能夠匹配,其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原文:持有至到期投資指定為被套期項目,那麼對於其公允價值變動後的賬麵價值,要重新計算實際利率進行後續攤銷。

更新: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那麼對於其公允價值變動後的賬麵價值,要重新計算實際利率進行後續攤銷。(這裡重新計算實際利率,其實並不一定變化,因為往往現有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異變動其實就是未來現金流的變動引起,與實際利率關係不大)


5、所附例題說明

例題中的分析沒有問題,只是對於高度有效的內容可忽略,對於可供出售金融科目可視為其他權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