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共同成立的企業面臨拆遷,應該如何維權?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詳解:
這些案件中的民營資本往往屬於小股東,對與補償不滿意,卻又無法召開股東大會,表達自己的意願,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也有的直接是控股股東,面臨小股東施加的壓力,所以在補償、協商、談判過程中始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帶大家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都要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就是大家熟知的國務院590號令。其中第十七條規定:國有土地上的企業能獲得的補償包括:房屋的價值、搬遷過渡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獎勵費用。第十九條規定: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於周邊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
那麼廠房的價格是怎麼樣的呢?假如周邊有賣廠房的,可以參照這個價格;如果沒有的話,大家可以自己計算一下周邊商品房的價格,不會低於土地的價格和地上物的重置成新價。如果補償低於這個標準,即便是小股東,也可以或者也應當提出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股東大會無法召開,無法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的情況咋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行政行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註銷、撤銷、合併、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係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上訴規定,我們的企業在遇到拆遷時,對補償不滿意,可以作為行政相對人也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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