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合約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的標的物的標準合約。
期貨合約標的選擇標準:1)規格或質量易於量化和評級;2)價格波動幅度大且頻繁;3)供應量較大,不易為少數人控制和壟斷。
一、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包括
1合約名稱
2.交易單位/合約價值
農作物一般10噸/手,棉花5噸/手,金屬5噸/手,螺紋鋼10噸/手。
合約價值即每手合約代表的標的物的價值。比如一手現價為2000點的玉米,一手的價值為2000*10=20000元。
3.報價單位。國內一般以 元/噸 表示。
4.最小變動價位。
5.每日價格租到波動限制。一般以上一個交易日的合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標的物波動越頻繁,越劇烈,該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設置的大一些。
6.合約交割月份
7.交易時間
8.最後交易日
9.交割日期
10.交割等級
11交割地點
12交易手續費
13 交割方式:
實物交割---商品期貨、股票期貨、外匯期貨、中長期利率期貨。
現金交割---股指期貨、短期利率期貨。
14交易代碼
二、期貨市場的基本交易制度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制度是期貨是市場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期貨買方和賣方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5%~15%)繳納資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
2.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個交易日結束後,由期貨結算機構對期貨交易保證金賬戶當天的盈虧狀況進行結算,並根據結算結果進行資金劃轉。當交易日發生虧損,進而導致保證金賬戶資金不足時,則要求必須在結算機構規定的時間內向賬戶中追加保證金,以做到“當日無負債”。
3.漲跌停板制度
也叫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制度,指期貨合約在1個交易日內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得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被視為無效報價,不能成交。
4.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頭及頭寸的最大數額。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某合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
5.強行平倉制度
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或客戶的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控制期貨交易風險,分為兩種情況:1)交易所對會員持倉實行強制平倉;2)期貨公司對其客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6.信息披露制度
《期交所規定辦法》規定,期交所應以適當方式發布下列信息:
- 即時行情;
- 持倉量、成交量排名情況;
- 期交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信息;
- 涉及商品實物交割的,期交所還應當發布標準倉單數量和可用庫存情況。
期交所應編製交易情況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公布;
期交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不少於20年。
三、期貨交易流程
期貨交易的流程包括:開戶、下單、競價、結算、交割。
參考文獻
《期貨及衍生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