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以往,保險行業高管薪酬往往只能從上市險企年報中窺見,2022年,非上市險企開始在償付能力報告中首次披露董監高薪酬數據,得以讓外界更好了解險企高管薪酬情況。
“保財論道”梳理,約有118家非上市險企披露可得數據,約10家非上市險企董監高的最高薪酬在500萬元以上,合眾人壽以953.85萬元的董監高薪酬領跑,逼近上市險企水平。
不過,高薪還是少數,非上市險企董監高整體薪酬大多集中在100-300萬元左右,9家險企董監高薪酬在100萬元以下,最低不足50萬元,差距較大。
01
最高薪酬排名前10位非上市險企有半數虧損
根據“償二代”二期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第四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列報關於董事、監事和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本年度薪酬的相關信息,其他季度無需列報。
從梳理情況來看,在披露相關數據的118家險企中,合眾人壽、安達保險、北京人壽、國富人壽、橫琴人壽、信美人壽、大都會人壽、中宏人壽、美亞財險、中德安聯等10家公司的董監高最高薪酬在500-1000萬元區間,RGA美國再保險上海分公司最高年薪為300-600萬元。
其中,合眾人壽的年度最高薪酬為953.85萬元,為明確披露的董監高薪酬的最高薪。合眾人壽共計13位董事,4位監事,9位高管,另有2位董事、6位高管薪酬在500-1000萬元區間的有,2位監事、3位高管薪酬在50-100萬元之間,10位董事和2位監事薪酬在50萬以下。
安達保險、北京人壽分別以676萬元、650萬元的高管薪酬排在第二位及第三位;國富人壽、橫琴人壽的最高薪酬分別為550.16萬元、517萬元;信美人壽、大都會人壽、中宏人壽、美亞財險、中德安聯人壽的最高薪酬均在500-1000萬元之間,RGA美再上分最高薪酬在300-600萬元之間。
需關注的是,高薪並不與公司當年業績表現正相關,高管最高薪酬排名前10位的非上市險企中,半數在2022年經營虧損。
償付能力報告數據顯示,合眾人壽2022年凈虧損20.2億元,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連續8個季度為C類,主要因操作風險較大所致。安達保險、北京人壽、國富人壽、橫琴人壽、RGA美再上分去年分別實現凈虧損0.002億元、1.96億元、2.8億元、1.61億元以及0.022億元。
根據合眾人壽披露,其個險標準保費達成率未達成計劃導致了個險新業務內含價值未達成計劃。個險標準保費未達成主要原因為人身險市場下行,該公司個險核心人力(包括績優人力、長險活動人力及新增人力)達成不及預期。同時,該公司財務投資收益整體收益不及預期,一是非標資產配置不足,二是權益類資產收益不及預期。
除以上險企外,最高薪酬在業內處於較高水平的還有漢諾威再保上分、民生人壽、前海再保險、華安財險、德華安顧人壽、利寶保險、華貴人壽、合眾財險、招商信諾人壽以及海保人壽等,最高薪酬均在360萬元以上,同方全球人壽、瑞再企商高管最高薪酬在100-500萬元之間。
不過,保險公司高管高薪到手後並非安枕無憂,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對於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監管必須採取的措施中包括限制董監高的薪酬水平。
2021年,監管部門下發的《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指導意見》提出,要充分運用薪酬工具,平衡好當期與長期、收益與風險的關係,確保薪酬激勵與風險調整後的業績相匹配,防範激進經營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不斷促進銀行保險機構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8種情形下,高管薪酬超額發放部分或相應期限內全部薪酬要被追回,離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同樣適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
02
薪酬差距較大,最高薪多集中於100-300萬元
儘管部分非上市險企高管高薪“誘人”,但畢竟是少數,無法展現全貌,行業整體的高管薪酬有較大的差距。
進一步來看,71家非上市險企董監高最高薪酬在100萬元-300萬元之間,這也是較為集中的薪酬區間。另有9家非上市險企高管最高薪酬在100萬元以下,以財險公司居多,君龍人壽是唯一一家高管最高薪酬低於100萬的壽險公司,為98萬元。
中鐵自保、長江財險、燕趙財險、凱本財險、融通財險、中國農再、廣東能源自保董監高最高薪酬分別為88.2萬元、82.31萬元、79.59萬元、77.6萬元、71.27萬元、70萬元以及47.9萬元,均為財險公司且在100萬元以下。
自然,高管薪酬並不是收入的全部,或還有股權激勵、績效薪酬以及各類獎勵獎金。在4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有幾家中小險企披露了股權激勵和績效薪酬獎勵情況。
壽險公司中,中宏人壽共有11人期末持有股票期權,到2023年持有數量約有52萬股。財險公司中,安達保險2022年公司有9人授予股票期權,持有數量7810股,期權執行價格199.03美元/股。
從績效獎勵來看,長城人壽、百年人壽、工銀安盛、光大永明等各家高管的績效獎勵總額均高於500萬元,長城人壽高於100萬元。美亞財險、利寶保險、錦泰財險2022年度績效薪酬高於500萬元。
據了解,保險公司的薪酬制定基本都依據原保監會2012年印發的《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各公司的薪酬水平和結構有所不同。
根據《指引》,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中長期激勵,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合理確定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水平;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
結語:
相比之下,民營保險機構由於市場化程度更高,薪酬與激勵制度更為充分,更易出現高薪,自然,高管也背負着較大的考核壓力。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