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童“玩火”燒車,家長擔責賠償!

5月25日傍晚18時許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1輛車突然起火

消防救援人員到場時

露天停車場的一輛suv尾部冒出火焰

火勢正處於初起階段

經5分鐘緊急撲救

明火被完全撲滅

此次未造成人員傷亡

監控視頻顯示

起火前曾有1名兒童在車輛後方徘徊

幾分鐘後車輛尾部冒出濃煙

經走訪調查得知

當天男童和母親前往該小區走親戚

男童趁母親與熟人聊天時

偷偷跑到車後玩火

不慎引燃車輛後方雜物

火災蔓延後引燃車輛

目前

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

家長向車主進行當面致歉

並賠償了相應經濟損失

重要提醒

孩子擅自玩火

除了會危害自身安全

如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安全造成侵害

監護人還需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由於孩子們天生好奇

安全意識不足

極易發生安全問題

家長應加強兒童安全教育

⚠️不要玩打火機

⚠️不要用蠟燭照明或點燃紙屑

⚠️不要亂動電氣設備與燃氣設施

⚠️若發現他人玩火要及時勸阻

⚠️若引發火災

不能因害怕被責罵而躲藏起來

也不能獨自滅火

應立即告知大人或撥打119

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除了要小心

孩子們手裡的“火”

還要注意哪些事項?

@每一位家長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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