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質酸≠透明質酸鈉,罰

“警惕經驗主義”

透明質酸透明質酸鈉可以混為一談嗎?答案是:不行。

近日,上海鷗美葯妝有限公司就因為產品宣傳時寫着透明質酸,但成分表裡卻是透明質酸鈉而吃了罰單。實際上,在宣傳甚至備案時,業內也早已習慣將這兩者等同,但此舉顯然不可取。

一字之差,企業被罰

根據行政處罰信息顯示,2021年12月7日,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稱,上海鷗美葯妝有限公司(簡稱鷗美葯妝)在其經營的某電商店鋪“omey 鷗美葯妝旗艦”對商品作虛假宣傳。

▍截自上海市監局

經查,2021年11月19日,鷗美葯妝在上述店鋪發布了“樹予錦葵高保濕精華”商品頁面,頁面宣傳“植萃透明質酸 1000倍深度補水”。另根據鷗美葯妝提供的《透明質酸的生理功能及其在化妝品和美容保健食品中的應用》論文顯示,“透明質酸分子可以吸收和保持水分約為其本身重量的1000倍”。

但上海靜安區市監局認為,該商品成分表中並無“透明質酸”而是“透明質酸鈉”。上述頁面宣傳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解商品中含有純粹、穩定的透明質酸。

綜合來看,鷗美葯妝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構成向消費者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違法行為。最終,上海市靜安區市監局給予鷗美葯妝警告並處罰金3000元。

透明質酸和透明質酸鈉有何不同?

在現實中,化妝品企業將“玻尿酸、透明質酸、透明質酸鈉”等同的現象十分普遍。

青眼發現,多款產品雖是以“透明質酸”命名,但其成分表裡添加的原料實則是“透明質酸鈉”;以“玻尿酸”命名的產品中,也大多添加的是透明質酸鈉。這些產品既有國產品牌,也有進口品牌。

▍截自國家葯監局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化妝品新規,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彙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簡言之,產品以原料名稱命名需要與實際功效相符。

青眼以“透明質酸”為關鍵詞在1688平台上進行搜索,出現的相關產品也多為透明質酸鈉,包括了透明質酸鈉粉末狀、透明質酸鈉溶液、高低分子透明質酸鈉等。此外,不少原料的產品命名中,同時包含了透明質酸、透明質酸鈉、玻尿酸3個名字。

▍截自1688平台(6月27日18時截圖)

多位行業工程師也告訴青眼,“將透明質酸和透明質酸鈉混淆使用是行業常態,不少產品宣稱中也常用‘透明質酸’來代指‘透明質酸鈉’”。

因此,鷗美葯妝被罰頗有警示意味。而即便行業慣例如此,但透明質酸和透明質酸鈉二者確實不同。

公開資料顯示,透明質酸是一種酸性粘多糖,最早是從牛眼玻璃體中分離出,人體皮膚中也含有大量的透明質酸;而透明質酸鈉最早則是從雞冠中提取的物質,也可通過乳酸球菌發酵製得,形態為白色或類白色顆粒或粉末。

多位研發工程師告訴青眼,透明質酸和透明質酸鈉均可運用在化妝品中,且主要功能都是保濕。它們具體的區別就在於:透明質酸是酸,透明質酸鈉是鹽,透明質酸鈉因為含鈉所以更穩定。這兩者的化學結構也有所不同,透明質酸鈉是透明質酸的鈉鹽形式,通常透明質酸在應用中是以鈉鹽的形式存在。

另根據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年版)顯示,透明質酸和透明質酸鈉均在其中,兩者在淋洗類產品最高歷史使用量和駐留類產品最高歷史使用量有所差別。

▍截自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年版)

化妝品違禁詞網開發人李錦聰表示,嚴格來說,透明質酸和透明質酸鈉的確不是同一物質,但行業內混作一談的情形也很常見。“通常‘透明質酸’和‘透明質酸鈉’都指向‘玻尿酸’,但是實際在產品中標註成分名稱時還是如實填寫。”

成分宣傳要謹慎

業內會將透明質酸與透明質酸鈉混為一談,與二者功效上高度重合不無關係。

多位工程師及行業人士直言,它們的保濕效果區別不大。理性護膚運動發起人冰寒表示,透明質酸和透明質酸鈉的吸收程度最大都是可以達到1000倍左右。

另一不願具名的工程師還介紹道,通常市面上都是透明質酸鈉,透明質酸本來就賣的少,而且透明質酸一般需要中和後使用。他說,“中和後,會存在着遊離的透明質酸,所以上述處罰的必要性確實不強。”

中山市立創質量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彬告訴青眼,透明質酸鈉比透明質酸更穩定,所以大多企業添加的是透明質酸鈉。此外,李彬認為,由於玻尿酸比較有知名度,不少消費者有“透明質酸就是玻尿酸”的認知,因此,產品宣稱時大多會寫透明質酸或玻尿酸,但實則添加的是透明質酸鈉。

所以,鷗美葯妝更像是吃了經驗主義的虧,而類似的事件還有“氨基酸潔面”。

業內也早已默認氨基酸潔面指代的是添加了氨基酸表面活性劑的潔面產品,然而,今年1月,某公司備案的一款名為“XXX氨基酸清顏潔面乳”在備案時,因“產品名稱中有氨基酸,而配方中添加的是氨基酸表面活性劑”而被打回了,並要求修改產品名稱(詳見《官方回應!氨基酸潔面不會消失》)。針對這一問題,廣州市場監管局也表明,“氨基酸表活與氨基酸不可等同”。

前有氨基酸潔面乳備案被打回,後有透明質酸鈉宣稱為透明質酸被罰款,不難發現,在新規面前,行業慣例也不能脫離化妝品命名及宣稱的準則。

1999元/年 成為青眼情報個人會員,行業情報搶鮮知。點擊此處 青眼情報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