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剛過,兒童節、端午節、高考接踵而至。為表達心意和祝福,不少人會購買各式精美禮盒,巧克力是備受喜愛的選擇。記者發現,一些以“費列羅”“德芙”等知名巧克力為名的禮盒中,混雜有價格低廉的代可可脂巧克力。商家在包裝樣式、產品說明中大玩文字遊戲,讓消費者一不留神就中招兒。
僅有兩小盒德芙巧克力,該禮盒仍稱作德芙禮盒,未體現唯美斯字樣。
僅有10顆費列羅的禮盒,售價卻與正品相仿。
名稱中僅有“德芙”字樣,且價格較高。
踩雷
禮盒樣式相似 混拼一眼難辨
“最近在網上購買了一款費列羅禮盒,沒想到居然踩雷了!”消費者孫女士稱,費列羅是自己和孩子都很喜歡的巧克力品牌,想著兒童節快到了,便購買了一盒30顆裝的,準備到時給孩子一個驚喜。“收到發現有些巧克力球上標籤字母拼寫,並不是費列羅的拼法,撕開品嘗,味道也完全不對。”
孫女士本以為賣家“以次充好”售賣假貨,回頭細看購買頁面才發現“狡猾”之處。原來,該商品名稱為“費列羅(ferrero)唯美斯巧克力禮盒”,裡面只有10顆是真正的費列羅,其餘20顆來自“唯美斯”這個牌子。
對普通消費者而言,“唯美斯”這一品牌十分陌生,接在“費列羅”三個字之後,很容易令人誤認為是費列羅品牌的某個具體款式。再加上該品牌也採用球形包裝,與費列羅最具代表性的球形包裝很是相似,大小又幾乎相同,乍一看,根本不會想到是兩種風馬牛不相及的巧克力放在同一個禮盒中。賣家雖在商品詳情頁面中標註了具體內容物,但要下滑到中部位置才能看見。孫女士感慨,哪怕在商品名稱中強調一下是“拼裝”禮盒,或寫明是“費列羅和唯美斯”,自己買的時候也會留心細看,問上幾句,“玩這種文字遊戲真讓人無語!”
記者發現,除費列羅外,德芙等知名巧克力也常被用於此類“障眼法”。所謂“德芙唯美斯”禮盒,在網購平台上也十分常見,同樣給人以“唯美斯”是德芙品牌某個具體系列的認知。有些禮盒會將“唯美斯”三個字與德芙拆分,在商品名稱中隔開,令人難以察覺,甚至省去“唯美斯”三個字,直接描述為“德芙禮盒”。
通常,這樣的混裝禮盒都會標註適於送禮,尤其是兒童、女友等,裡面還會配合花朵、玩偶、彩紙等裝飾,點綴得十分吸睛。對此,評論中有消費者吐槽,“送女友這種禮盒,實屬分手套餐!”“520我也收到這個了,氣炸了,感覺就是坑粗心的男人!”有送禮者更是鬱悶不已,“貪圖包裝好看和心形擺放圖案,買回來又被自己人數落。問了店家,客服說他們標註了是混雜的,還說食品不退,錢花了還生一肚子氣。”
伎倆
現成商品組裝 售價輕鬆翻倍
被用於製作拼裝禮盒的唯美斯,具體是什麼來路?記者在“天眼查”上看到,其來自位於廣東開平市的唯美斯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於2016年,目前系存續狀態。
記者聯繫該公司,工作人員稱,生產的產品是正常銷售給購買者的,但至於購買者後續如何進一步包裝,他們就不得而知,也無法干涉了。“我們公司的產品與費列羅、德芙等都沒有關係,也絕不屬於山寨或假冒偽劣產品,是獨立的另一款商品。”
記者看到,在多個網購平台上,都可以通過零售的方式購買到專門的唯美斯巧克力。其為代可可脂製品,有不同顆數規格的多款包裝。最小規格的3顆袋裝,每顆均價約2元;最大規格的24顆盒裝,每顆均價只要1.4元。如果購買散裝,每斤不到30元,每顆均價低至不足1元。與其相比,每顆均價3元至4元的費列羅巧克力則顯得昂貴許多。
問題在於,這些“拼裝”版巧克力禮盒,雖大部分內容物為低價巧克力,但並沒有制定一個明顯異於認知的低價,這也是令消費者放鬆警惕的另一個原因。例如,一款“520德芙巧克力高檔禮盒”,雙層包裝,上層為24顆唯美斯巧克力,下層為18顆德芙巧克力,優惠價也要121元。商品名中未體現“唯美斯”字樣,結合圖片與價位,極易讓人誤以為是費列羅和德芙的拼搭,而實際上該禮盒的內容物成本不會超過60元。
另一款禮盒中,包含10顆費列羅巧克力,20顆唯美斯巧克力,定價99元,優惠後也要84元。這一定價,也基本符合人們對費列羅“幾塊錢一顆”的認知,以為是優惠過後才稍稍便宜,從而忽略對具體內容物的查看。細算下來,該禮盒實際價值僅40餘元。
只是購買現成的產品,稍作組裝,就可以輕鬆賣出翻倍的價格。商家這樣的“伎倆”是否違規?在商品詳情中列明實際內容物,能夠成為此類銷售手段的“擋箭牌”嗎?
說法
未盡告知義務 自行包裝侵權
北京匯祥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焦景收認為,出售類似禮盒的商家,是通過混淆視聽、讓消費者陷入錯誤認知,得到一些本不應該得到的經濟利益,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如果消費場景是,宣傳上一個樣,買完後拿到手發現消費者的感受跟當時購買的感受是不一樣的,是在消費者錯誤認知的情形下產生的購買行為,我認為可以撤銷,申請退貨是沒有問題的。”
這種“拼裝”禮盒,也不屬於搭售行為。焦景收稱,消費場景中,確實有一些搭售行為,例如若以較低價格購買茅台,通常需要搭配購買一些其他酒類,但銷售者或生產廠家會明確告知消費者,後者也享有充分的知情權。
另外,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例如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將不同品牌、外形相似的巧克力刻意組裝成一個禮盒,這種“擦邊”行為如果被相關品牌取證的話,是可以對商家進行訴訟的。
“當然,從商家角度肯定會說,你怎麼沒有仔細看呀?我的詳情頁里都有寫明。但商家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並不是對等的,商家的義務更重。”焦景收認為,即便在詳情中展示細節,沒有隱瞞,也不足以成為免責的理由,商家是沒有進行充分告知的。“其實我們通過生活中的常識就能判斷,這是商家在耍小聰明,它肯定無法長久,只能是一鎚子買賣。”
不少自行拼裝的禮盒還會在背面煞有介事貼上“產品信息”,細看會發現一張信息單中包含兩種產品,顯然是銷售者自行製作粘貼的,這種行為也會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事實上,近年來國內就曾處理過類似案件。被告人採購費列羅96粒裝婚慶版、48粒裝海外版等大包裝、低單價規格的巧克力,再委託他人非法製造帶有“費列羅”相關註冊商標的標籤、底卡、塑料盒、底托、外包裝紙箱、膠帶等包裝材料。用假冒包裝材料,將巧克力分裝成小規格、高單價的商品,並對外銷售賺取差價。即便內容物為正品巧克力,被告人還是因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30萬元。
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