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轉語音產品AI化使用配音師聲音被判侵權!公司道歉賠錢

4月24日,南都記者從北京互聯網法院獲悉該院一審開庭宣判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相關詳情。部分被告未經原告許可ai化使用了原告聲音,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的侵犯,其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聲音權益受損的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部分被告對原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一審宣判。

配音師作品經ai化處理後廣泛傳播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師,經朋友告知,原告發現他人利用其配音製作的作品在多個知名app廣泛流傳。經聲音篩選和溯源,發現上述作品中的聲音來自於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運營的平台中的文本轉語音產品,用戶通過輸入文本、調整參數,可實現文本轉化成語音的功能。

原告曾接受被告二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的委託錄製錄音製品,被告二為錄音製品的著作權人。後被告二將原告為其錄製的錄音製品的音頻提供給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允許被告三以商業或非商業的用途使用、複製、修改數據用於其產品及服務。被告三僅以原告錄製的錄音製品作為素材進行ai化處理,生成了涉案文本轉語音產品並在被告四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運營的雲服務平台對外出售。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與被告五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簽訂在線服務買賣合同,由被告五向被告三下單採購,其中包括了涉案文本轉語音產品。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採取應用程序接口形式,在未經技術處理的情況下,直接調取並生成文本轉語音產品在其平台中使用。

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聲音權益,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五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精神損失。

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辯稱,其作為善意第三人,不參與授權過程,通過正規途徑合法採購了涉案人工智能合成聲音產品,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構成侵權。人工智能合成後的聲音產品,與自然人聲音在人身權屬性上有所區別,目前技術都會對人工智能合成聲音進行水印標記,切斷了人工智能合成聲音與自然人聲音之間的聯繫,不會產生對應自然人的人格屬性。

被告二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辯稱,其將有音頻著作權及鄰接權的錄音製品用於與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合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各個環節都已簽署協議和支付費用,不存在主觀故意的侵權行為。ai音頻產品適用的配音內容和場景不同於單純的有聲讀物,而是一個綜合的音頻內容,根據音頻內容熱度等因素造成的傳播量非配音人一己之力可以達成。

被告三某軟件公司辯稱,其已獲得涉案聲音的授權,不存在任何侵權的主觀過錯。涉案聲音是經ai化的聲音,不具有對原告人格的可識別性。

被告四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辯稱,其僅為雲服務平台提供者,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五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辯稱,其非涉案ai聲音的製作者也非使用者,對於是否侵權不知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聲音權益及於涉案ai聲音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聲音以聲紋、音色、頻率為區分,具有獨特性、唯一性、穩定性特點,能夠給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產生與該自然人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可以對外展示個人的行為和身份。自然人聲音的可識別性是指在他人反覆多次或長期聆聽的基礎上,通過該聲音特徵能識別出特定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聲音,如果能使一般社會公眾或者相關領域的公眾根據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關聯到該自然人,可以認定為具有可識別性。

本案中,因被告三某軟件公司系僅使用原告個人聲音開發涉案文本轉語音產品,而且經當庭勘驗,該ai聲音與原告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夠引起一般人產生與原告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能夠將該聲音聯繫到原告本人,進而識別出原告的主體身份。因此,原告聲音權益及於涉案ai聲音。

本案中,被告二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對錄音製品享有著作權等權利,但不包括授權他人對原告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被告二與被告三某軟件公司簽訂數據協議,在未經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授權被告三某軟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聲音的行為無合法權利來源。因此,被告二、被告三關於獲得原告合法授權的抗辯不能成立。

被告二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未經原告許可ai化使用了原告聲音,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的侵犯,其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聲音權益受損的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四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被告五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綜合考量被告侵權情節、同類市場產品價值、產品播放量等因素,對損害賠償予以酌定。

裁判結果為,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二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向原告賠償損失共計25萬元。

法院認為,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首次以立法形式將保護“聲音”寫入民法典,明確參照適用肖像權的形式保護自然人的聲音,體現了對人格權益全面尊重和保護的立法精神。值得注意的是,聲音作為一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任何自然人的聲音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對錄音製品的授權並不意味着對聲音ai化的授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錄音製品中的聲音構成侵權。

采寫:南都記者 周敏萱